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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对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点认识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行政管理职能是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行机关,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作用。它反映着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与基本方向,是行政行为本质的具体表现。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新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民营企业家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升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升,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企业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日益增强。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是完成工商行政管理任务所必须具备的职责和功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项活动的依据,是对这些活动的理论概括。当前,要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就必须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与作用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对象、范围、内容等方面看,本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作用可概括为准入职能作用、监管职能作用、执法职能作用和保护职能作用等四大部分。

  一、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履行准入职能(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中发挥作用

  行政管理职能的准入职能,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等法律法规,依法对进入市场的各类经营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或注销他们的地位和经营资格。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或注销,可以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大市场过程中的事前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准入职能,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监督管理的直接目标,首先是进入市场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各类市场主体不管多么自主化、多元化,在进入市场进行生产和经营时,都要在场地、资金、经营范围、人员、技术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严格把住市场准入关,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准入职能,培育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从而在维护市场进入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

  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影响市场秩序的重要能动因素。市场秩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而不取决于消费者和其他机关、团体,它是一个前提条件。如果市场准入关把不住,市场上到处是无资金、无住所、无组织机构的“三无”企业,必然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无序和不公平竞争。事实证明,“三无”企业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要根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部门,通过履行准入职能控制企业数目的总量与结构,从特定层面实现对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履行监管职能(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

  行政管理职能的监管职能,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着眼于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全方位地监督和管理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以及进入市场的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治经济,我们应发挥经济合同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等作用,使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符合市场规则的要求,为各类市场主体能在市场中进行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对市场经济主体经济行为的规范,可以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社会主义大市场的事中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追求自身最大的经济利益,因而也会同国家利益和整体利益及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发生矛盾。由于市场本身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缺陷,以及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个人决策水平等因素影响,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可能自发形成,必须依靠一定的外在力量。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代表企业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外在力量,既要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也要对市场的客体即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商品计量进行监督管理。这种监管,首先要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客体和各种不同的市场经济行为,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方面进行规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时有可遵循的行为准则。其次,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对各种市场主体、客体和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保证各种市场规则得以实施。

  三、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履行执法职能(查处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作用

  行政管理职能的执法职能,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在交易和竞争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它可以看成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大市场过程中的事后监督。

  必须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自身各项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是以行政执法为主要手段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能否做到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威的树立,关系到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党和企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统一、开放、公正、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建立起来。

  四、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履行保护职能(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构建和谐社会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

  行政管理职能的保护职能,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经济中,通过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达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是检验市场经济秩序好坏的重要标准。工商部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建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秩序,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正是和谐社会建设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如在消费维权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工商部门通过开展“红盾护农”、“服务维权进农村”活动、实施“农产品商标战略”,扶持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发展,同样可以大有作为。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