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以来,随着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等几起银行恶性案件的曝光,银监会迅速出台了防范操作风险的“13条意见”,将一个陌生的风险管理理念导入了视野。这,就是银行操作风险管理。
银行操作风险管理,顾名思义,是指因操作失败引起的风险。通常是由财务制度上的疏漏、越权交易、支票欺诈等原因引起的风险。如今业内普遍认为,操作风险是源于内部程序不完
善、人为失误、系统故障或是外部事件所引发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即使是外行人,单纯从其定义也可以看出,操作风险并不复杂,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开店即来的风险。但是,也正因此,这个古老的风险,并没有在金融业中得到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相平等的重视,国际金融业内,也是在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因严重的操作风险管理失败带来巨大损失后,才将视角逐渐投向这个古老而又陌生的范畴。最终将操作风险地位提升,纳入风险管理范畴,应归功于新巴塞尔协议。新协议中一项重要的修改,就是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
显然,国际金融业对银行操作风险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那么我国在此方面的管理研究更是乏善可陈。虽然,在央行管理银行业的时代实施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我国银行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框架提出了一些要求,但是,随着电子化和新业务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仍然有很多问题。由于内控薄弱、一些制度不合实际、执行力不强,更主要的是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相比,操作风险往往被认为简单而容易被忽视,加之经理人认识的粗浅,使操作风险的重要性没有被提升到与金融企业经营成败息息相关的关键地位。即使有巴林银行这样惊心动魄的前车之鉴,中国的银行经理人们更倾向于从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中汲取教训,而和大多数人一样忽略了问题的关键,即操作风险的管控。
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攻坚的关键阶段,一些情节恶劣的大要案频频暴发,发案地几乎都在基层银行,作案手段也很简单,都是违反了银行最基本的规章制度,有章不循,或是内外勾结。在没有任何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数亿元资金不知不觉中没了踪影,案件突发,使正跑在改革快行道上的国有商业银行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中国的银行家们痛苦地认识到,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疏忽的后果,是比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其他风险更可怕的一类风险,操作风险管理决定着企业的成败,已不是一句戏言。
然而,与多年实践中已成体系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相比,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在国际金融业风险管理范畴中处于滞后状态。对国内而言,更没有相对成熟的管理体系,现有管理方法存在诸多缺陷。但是,如果制度的漏洞不弥补,更多的金融硕鼠就会乘虚而入。而银监会防范操作风险的“13条意见”,虽然带有急就章的性质,但在此阶段对商业银行防范操作风险、降低基层行案件的发生率,的确是及时提供了指导政策。
在13条制度性的意见中,前5条是对银行机构的要求,中间3条是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后5条是对银行账户管理的要求。其中比较重要的措施包括,强化干部休假的轮岗制度、休假制度、双人复核制度、稽核制度等。可以说,这13条制度对加强操作风险控制的各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有助于银行机构提升识别和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特别是13条意见中,以具体的规则提出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体现了一种确立银行机构相应人员问责制的精神。
对照银监会防范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13条要求,在银监会各省银监局的督导下,各国有商业银行组成检查组,特别是对重点营业机构业务办理、制度执行和内控管理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检查,有的行还扩大检查范围,实施交叉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了业务操作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成功堵截多起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也得到具体落实。13条意见发布后不久,5月份,建设银行总行批准湖南省和山西省分行行长因案件多发而引咎辞职,在全国引起了很大反响,就是对问责制的具体回应。
正如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在国际金融业还是一个较新的课题,在我国目前也只处于起步阶段。作为银监会,要想引导行业在控制操作风险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步,必须要向监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那样,自身先要拥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正确监管方法和一些适当的工具。而要建立这样一个管理体系,无论是在数据收集,标准化的处理、还是操作风险管理流程的控制等方面,毋庸置疑,还有很多困难和挑战需要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