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事业服务,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各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建设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案、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保存。
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本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级全资及控股企业。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名称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
(二)会计帐簿类:1、日记帐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3年
2、月、季度会报表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永久
(四)其它类: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综上所述,加强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提升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效率,必要时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如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办理有关借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