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学又称行政学,也称公共行政学或公共管理学。它是一门研究企业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规律的科学,是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必备的知识。行政管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在20世纪初成立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发达国家,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已成为一个独立的,具有众多理论流派,多学科交叉的,理论联系实际的一门科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学的研究也蓬勃发展。
“科技与管理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行政管理在各种管理中起领导、主管作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需要各方面的有效管理,其中行政管理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影响着国家、社会的发展。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与“以人为本”,是三个不同概念的命题。行政管理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各级行政部门进行的管理;行政管理学指的是对行政管理学科进行的研究;“以人为本”指的是在从事某项工作时考虑的对象必须以人为中心,不能脱离人这个根本。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与“以人为本”却并非完全相互融合、相互统一,有时甚至是相互对立的。
之所以有这个话题,缘于笔者有幸参加了某大学行政管理高级研修班学习,聆听了专家、学者、教授的授课,对教授们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思考,获得了自己的一些见解,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有了自己更为独特的见解。譬如通过学习行政管理,我便有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并通过实践予以对比、思考,觉得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与“以人为本”的关系以及在科学定义上存在着一定的缺失空间。下面谨将自己的体会和看法予以提出,就教于方家、学者。
1、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引出的话题
我在开头语中已经说过,行政管理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各级行政部门进行的管理,而行政管理学指的是研究行政管理的一门学问,或者说是从理论上研究探讨行政管理的一门学问。简言之,行政管理学指的是实践活动,行政管理学指的是理论研究活动。从哲学的观点看,理论与实践是一对孪生姐妹,她们是一对互相结合、互相统一的整体,缺乏了任何一个部分,事物的结果,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即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理论不能脱离实际。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行政管理与行政管理学中的一些说法却又是无法统一的,有时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关于这一点,我有许多实践经历和体会。
行政管理学与其他学科相区别正在于它特殊的研究对象–行政。行政管理学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官员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具体来说,行政管理学研究的主体对象是行政机关,在我国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企业;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客体对象是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行政管理学的根本目的在于探讨行政管理的客观规律,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
我曾在一个大县担任过县委主要领导职务,在工作实践中遇到过许多实际问题,而遇到的这些实际问题,都有着极其独特的特殊性,用一般的理论去解释是完全解释不了的,更无法用这些理论去指导、解决问题。譬如我们处理一些上访问题,就是一个极其棘手的问题。可以说,在《信访条例》出台以前的若干年前,上访现象可以理解为仅仅是作为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而不是一种社会问题,更不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但是,自从《信访条例》出台以及“以人为本”的观点提出以后,这种社会现象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一般的社会现象发展到社会问题,甚至发展到严峻的社会问题。其严峻的程度有如下几个突出表现:
一是由一般的个体性上访发展到群体性的上访,甚至是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
二是由一般的偶然性上访发展到必然性上访;
三是由一般的暂时性上访发展到没完没了的长期性上访;
四是由一般的反映问题型、要求解决问题型上访发展到无理取闹型和要挟型上访;
五是由一般的逐级型上访发展到越级型上访,甚至发展到直接到中央上访的“通天”型上访;
六是由一般的常规性上访发展到非常规性的逆反型上访;
七是由一般的零散式上访发展到集会式的示威游行型上访;
八是由一般的有问题解决不了须由企业干预方解决得了才上访、没问题不上访发展到有问题没问题都上访的“专业户”型的上访;
九是“闹而优则财”型的上访;
十是“乱世出英雄”型的上访。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十种如此严峻的情况?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的原因不外乎有如下几种:
1、《信访条例》个别条款的不合理性和欠科学性,行政管理学为上述现象的产生留下了政策空间。
《信访条例》中,有这么一些具体的内容:如果哪个地方出现了越级上访的情况,哪个地方的主要领导必须亲自前往处置,把越级上访的人带回来,有车的派车专车接回,没车的报销车旅费、食宿费。这些条款一出,立即就出现了如下几种上访类型:
一是产生了上访“专业户”。产生上访“专业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信访条例》中出现的上述条款,一些心术不正的人,特别是比较贫困落后的基层乡村中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就抓住“条例”中出现的这些政策空间,产生了一些不正常的心理。在相当一部分人的一生中,有些可能一辈子都没有机会到北京去,即使有机会去,也要个人出钱掏腰包,如果借助《信访条例》出现的这个政策空间,既可以到北京去“潇洒走一回”,又可以自己不掏腰包,百分之百的“公费旅游”,岂不美哉妙哉?
由于有了这个政策空间和由于这个政策空间产生的不正常心理,一些人“初试锋芒”,“首战告捷”,尝到了“甜头”,便故伎重演,频繁出招,凡有人想“生事”,都主动包揽事务,以便借机上访,达到“公费旅游”的目的。
二是产生了“闹而优则财”者。“闹而优则财”者比单纯“公费旅游”者更为可恶。“闹而优则财”者除了希图得到“公费旅游”的享受外,还要从中达到发财的目的。其基本手法有,大凡乡中有人有事,“闹而优则财”者便将这些人集中起来,借代这些人上访、为这些人鸣不平之名,要这些人凑交上访经费,然后又在上访过程中向有关企业部门大诉其苦,大鸣不平,以祈博得同情,骗取经济补贴,骗取不了经济补贴的,就装穷叫苦,说回家的车旅费都没有了,要求补贴车旅费,从而达到敛财之目的。
2、行政管理学《信访条例》部分领导责任条款也为一些好事之徒提供了一些可钻的政策空子。
除了《信访条例》规定的一些领导责任内容外,一些地方性的补充规定还有一些硬性规定,如哪个地方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哪个地方的领导就要受到处分、处罚,有的还实行“一票否决制”,规定哪个地方出现了上访事件,哪个地方的领导当年就不能评为先进,不能提拔、晋薪、晋级。如此一来,一些居心不良的好事之徒就借机起事,还有一些人对某个领导有意见,就故意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惹事生非,蓄意制造麻烦,制造难题,制造事端,制造阻力,让某个领导出丑,让某个领导添乱。由于怕造成不良后果,负一些比较“冤枉”的责任,加上当前反复强调要构建和谐社会,一些不法之徒便打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幌子,为着他们个人的利益,不断地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不断地向企业要价,而一些领导怕把事情闹大,构成不和谐因素,便息事宁人,采取了一些谦让的做法。这些居心不良之徒抓住部分领导的这种心理以及政策的空子,便更加变本加厉,制造事端,使信访工作成了当前令各级组织和领导比较头痛、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
除此之外,上述其它现象也与《信访条例》出现的一些政策空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当然,我们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归结到《信访条例》出现的政策空间上,但这却比较明显和比较集中地反映出一个突出问题,即《信访条例》的确存在着比较明显的政策空间,某些具体的条款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欠准确性、欠合理性和欠科学性。
3、“以人为本”行政管理学所面临的挑战
“以人为本”是近年来党中央根据中国国情以及中国新时期、新特点提出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指导方针。客观地说,这个观点的提出,是中国社会发展到一个高度的必然结果,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基本内容和基本体现,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站在时代的高度而实行的新的治国理念,应该说,是深得人心的。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以人为本”并非是一件罗曼蒂克的事,它也遇到了不少在理论上无法解答和无法解决的问题,并面临着一连串严峻的挑战。
当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转型时期,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出现,诸如征地、拆迁、住房、失业、就业、医疗保障、入学读书、社会治安,等等,问题多多,不一而足。在这些问题当中,有一些是客观的、实际的、合理的,企业和企业部门是有一定的责任去帮助解决的;但是,有一些问题并不一定都是合理的,有一些甚至是无理的、苛刻的;更有甚者,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是对改革开放不满的人,总是寻找机会,对开放改革给予制造麻烦、制造阻力,有的甚至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公开叫板企业,与企业对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向企业要价。每每此时,我们的一些领导、单位和团体,本着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宗旨,根据实际情况,总会前往现场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本来,这个实际的行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的实际行动的具体体现,可是,这个良好的愿望,却被一些私欲膨胀、动机不纯的人歪曲了,强奸了。他们誓死不与企业配合,施展诸多刁难手段,有的甚至借问题得不到解决之名,发动不法之徒冲击企业创始人,毁坏公共财物,拦路设置路障,制造交通阻塞,等等,手段极其恶劣,影响极其败坏。如果他们的目的和愿望没有达到,他们还会反咬一口,说我们的企业不“以人为本”。可见,“以人为本”在这个时候已被坏人利用了。
这些人为什么能够和敢于利用“以人为本”来叫板企业?我敢大胆、其实也是客观地说,“以人为本”本身的定义就存在着一定的缺失空间,即不甚完整,也可以说还欠科学性,或者说是欠准确的科学性。何以见得?其实理由很简单:
首先,人除了可以从性别上分外,还可以从品质上分,即有好人和坏人之分。
如果再分细一点,即有好人、比较好的人、非常好的人、极好的人和一般的人、中间的人、不好不坏的人以及坏人、比较坏的人、非常坏的人、极坏的人之分。从这个分析上看,则“以人为本”中的“人”涵盖了所有的人,即好、中、差、坏的人都包含在内了。那么,这就为我们提出了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即“以人为本”中的“人”和“本”,包不包括坏人在内?如果包括在内,这不但有违道德规范,而且有违法律规范。因为从法律的规范上看,对于坏人我们是不能以他们为“本”的,而且,对于坏人,我们不但不能以他们为“本”,而且当他们触犯到一定的法律程度时,我们还要对他们绳之以法,严重的还要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直至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由此可见,“以人为本”中的“人”和“本”,无论是从内延还是外延上分析和理解,都是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度的,其涵盖面也并非涵盖所有的人,坏人,应该是不包含其内、也不可以包含其内的。
其次,从事物发展的规律上看,人的品性是可变的。
今天的好人,明天有的也有可能变成坏人;今天的坏人,明天有的也有可能被改造成好人。就是说,今天的好人,我们在处理他们发生的问题和矛盾的时候,必须以他和他们的利益为本,明天他变坏了,我们就不能够以他和他们的利益为本了。从这个分析上看,“以人为本”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着人的性质发生的变化而变化。确切地说,“以人为本”的准确而科学的提法,应该是“以好人为本”,以好人的利益为本,否则,“以人为本”的原始意义和出发点便变味了。
其三,理论与实际没有很好地相结合,有时甚至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脱节现象。
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当某种观点刚刚提出的时候,到底这个观点对不对,提出的概念准确不准确,意思完整不完整,定义科学不科学,符不符合客观实际?在还没有得到实践证明之前,人们往往带有比较明显的盲目性。但是,这种盲目性,有时却大行其道,并且被过分渲染。这些过分渲染的结果,往往与实际不相吻合,有时甚至适得其反,完完全全无法指导实践,更加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而当一些问题在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同时,我们一些同志往往又喜欢套用一些理论去概括、描绘和指导实践,结果,问题不但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有时甚至越搞越糟。这就是理论脱离实际的结果。这种结果,正印证了“理论上讲得通,实际上行不通”这句话的客观性和严酷性。
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实际和认识,我以为,“以人为本”的定义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缺失空间,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起码在提法上欠准确性和欠科学性,在逻辑上,也容易被误解和曲解,因而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学实践与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一样丰富多彩,波澜壮阔,这是我国行政管理学理论创造的最坚实基础和取之不竭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