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行为仍将大量发生。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各省资产评估机构已经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分别组建成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资产评估机构真正成为“独立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这是一次重大的转折。在这种形势下,对资产评估管理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我国民营企业家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沿革
我国民营企业家资产评估管理的历史,大致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80年代末开始的。随着民营企业家对外合资合作、股份经营以及兼并破产等产权变动行为日益增多,为合理确定民营企业家资产的价格,防止产权变动中国有资产权益受到损害,国家开始建立国有资产评估制度。1989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了《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1990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组建了资产评估管理中心,负责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1991年,国务院以总理令的形式颁布了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进行资产评估的基本依据,并为保证全国资产评估活动的有序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评估专业人员通过考试得到国家认定。在这一阶段,国家为资产评估制定了管理框架,社会评估中介组织逐步发展壮大,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是实行项目立项、确认制度。
第二阶段是2000年开始的。在这一阶段,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民营企业家的资产评估职能并人财政部门。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发布,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制改为核准、备案制。广东省属民营企业家的资产评估管理也按要求进行了改革,即对省企业所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对其他省属民营企业家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在这一阶段,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加强了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给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行为规范要求,并强化了资产评估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第三阶段即是目前这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建立了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中央管理的民营企业家〔金融企业除外)的资产评估监管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地方民营企业家的资产评估监管由省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由财政部门行使。
二、广东省地方民营企业家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目前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一)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基本情况
2004年,广东省地方民营企业家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的项目共781项。其中,核准项目128项,涉及账面资产总额63.4亿元,帐面负债总额35.0亿元,帐面净资产18.3亿元;资产评估后,资产总额67.7亿元,负债总额33.8亿元,净资产21.7亿元,评估增值率分别为7.62%、一1.68%和20.81%o备案项目653项,涉及账面资产总额132.8亿元,帐面负债总额72.8亿元,帐面净资产40.8亿元;资产评估后,资产总额127.1亿元,负债总额69.6亿元,净资产57.2亿元。都为非省直属民营企业家的项目,而在这653个资产评估备案项目中,省直属民营企业家的备案项目为93项。
(二)目前我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中存在的几个矛盾
1.由企业经营者选择资产评估机构与国资监管部门所承担责任之间的矛盾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赋予国资监管部门的职能,国资监管部门要对纳人监管的企业行使出资者权利,承担保护国有资产完整和国有资产增值的责任。据此,国资监管部门必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行为及其转让价格进行监管。但是,目前选择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选择什么样的机构全由企业决定。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省国资委并无过问。而在目前民营企业家的管理体制下,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取向与出资者的利益取向往往是不一致的,评估机构若由经营者来决定,其行为非常不易坚持客观与公允,也非常不易其维护出资者的利益。
同时,由于资产的复杂性,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性以及国资监管部门的工作性质,国资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能对所有的资产评估业务工作和评估结果作全面的有效了解和评价。这种选择评估机构的主体与出资人代表职能的错位,其导致的结果是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可能是并不正确或并不恰当的资产评估结果,国资监管部门因此承担了巨大的风险和责任。
资产评估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以资产评估从业规则、执业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为行为准则的执业制度。资产评估机构可据此进行规范执业。从资产评估机构自身风险控制的需要来说,资产评估机构与国资监管部门都具有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服务的愿望。而企业经营者使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的出发点则可能会出现问题。特别是企业所有者要以经济指标考核其经营者时更为突出。出于被考核人的切身利益,在企业诸多需求情况下的资产评估中,企业经营者会要求评估机构人为地提升或降低评估标的一一资产的价值。目前的评估市场中评估机构的数量很多,竞争激烈,评估机构的素质和质量内控制度也参差不齐,由于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力在企业经营者一方,企业经营者完全可以选择“听话、会做”的评估机构,人为地命令评估标的价格的提升或降低。这种可能由企业经营者唆使评估机构的作弊行为,是民营企业家所有者授权的国资监管部门难以察觉和控制的。
综上所述,民营企业家在发生资产评估管理业务时,有必要对目前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进行改革,规范和完善国资监管部门与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