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原则
第一条 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是:为提升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民营50强企业及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条所述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主要包括:企业经营、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管理、能源管理、清洁生产、法律事务和创业辅导等。
第二条 提供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实施机构,应是已经市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中介机构审计、企业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资助范围:根据企业为实施管理咨询项目与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有关费用条款的具体规定合理确定。
第六条 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资助标准:按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资助申请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即企业应在管理咨询项目启动实施的十天之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请项目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须提交管理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企业在实施管理咨询项目的过程中,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权在未通知企业的情况下,随时赴企业督查项目是否按实施方案或计划开展工作,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赴企业现场督查人员不得干预企业正常工作开展,并就督查情况填写督查报告。
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结束时,召开的有关项目评审会或论证会,应及时告知并邀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参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视情组织考察组参加会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察评估。现场考察组应由部门领导带队,且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组成。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如发现企业未按实施方案或计划开展工作2次以上,或企业召开有关项目评审会或论证会,未及时告知并邀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参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可以对该项目不予资助。
第九条 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结束后,企业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申请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项目资助。申请资助时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三)承担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实施专业服务机构的《深圳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确认证书》;
(四) 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
(五)由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管理咨询报告及其评审或论证报告(管理咨询专业服务机构盖章);
(六)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收费凭证;
(七)其它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对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由其对企业申请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现场督查、考察与评估、专项审计报告等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并核定资助额,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投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根据投诉立即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享受资助的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资金拨付。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助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企业账户。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享受我市各级企业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其他有关行政、司法部门调查、处罚、查封或强制执行等期间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具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企业,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其对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结论视为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资助计划企业管理咨询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