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霸王合同”,你就拿不到房子钥匙;业主不在时,物业竟破门闯入;封闭阳台的玻璃,被物业打得粉碎……业主花钱雇的物业,最后成了“大爷”———这不准,那不行,阳台封不行,不封也不行,用什么封,也得要“统一听指挥”……由于角色错位,不少人对物业有一肚子怨气和不满。随着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本月起开始实施,一位律师首次对从1997年使用至今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标准文本提出了质疑。
标准物业管理合同渐成维权羁绊
在市场以及消费者都还不成熟的时候,标准合同保障了弱势的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其权利的最后屏障。但在市场逐步发育,消费者逐步成熟后,由于标准合同不便更改和补充,反成为经营者欺压消费者的借口和消费者维权的羁绊。
只要是物业管理合同就可以谈
“只要是合同就永远可以谈。”律师认为,目前很多业主误认为标准合同就是唯一的,而且是强制的,其实不然。作为企业制订的这一标准合同,它仅仅是一份示范文本,业主千万不要受限于合同本身,而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与物业公司具体协商,最终制订出双方满意的合同。
尽管已经拟出了若干条补充条款供业主们参考和选用,但远远不够。作为业主,应珍惜并充分利用自己参与制订物业管理合同的权利。希望业主们拿起笔来,制订补充条款,把经验和智慧贡献出来,转化成有法律效力的条款,以便推出更完善、更有操作性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版本。
物业管理合同对保安须戴“紧箍咒”
作为标准合同的补充条款,除了针对几个主要问题外,还制订了关于保安人员聘用管理、维修服务等内容的9条补充条款。
由于目前物业公司对业主权益的侵害,大多通过保安来实现,因此有必要在合同里对保安人员作出一定的规定: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聘请在道德操守上有不良记录的人士担任保安人员。因保安人员行为不当,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安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合同对维修也可“另请高明”
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维修服务,在其制订的补充条款中认为,物业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建筑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业委会可聘请其他有资格的物业管理机构或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养护,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业主的报修以及日常维修养护,物业公司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及时聘请其他有资格的维修人员协助,业主也可以自行决定聘请其他有资格的维修人员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必须注意,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方提供其维修价目表。维修价目表经双方同意,作为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