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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金融资产管理问题:债转股实施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近年来,金融资产管理和资产运作在我国快速发展,一些企业和证券商已作了有益的探讨,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些成效,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已有一定的基础和条件。与以往资本市场中发生的资产运作相比,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实践态势。

  有四个主要特点:一是不良资产的数额巨大,其金额高达上万亿元;二是涉及面相当广且具体情况异常复杂,上万亿元的不良债权,涉及到数以十万家工商企业,各家企业情况各不相同;三是时间有限,工作量巨大,国有商业银行转交的不良债权,虽需逐步化解,但不可能久拖不决;四是需要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运作方式来调整或化解这些资产,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金融创新,而这些手段的运用,又需要一系列条件相配合。从这些特点来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一项崭新且艰巨的工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运作将面临许多复杂的问题,从政策面说,亟待解决主要的问题包括:

  资产的“国有”性质

  确认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性质,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面临的一个前提性问题。一些人强调,国有商业银行属“国有”性质,资产管理公司也属“国有”,为“国有”属性所决定,不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资产管理公司,其资产属性均为“国有”,为此,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中,应尽力保障这些“国有”资产的价值完整和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种看法,值得深入研究。

  1、国有商业银行中的资金是否均为“国有”?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经营性机构的资产来源通常由“股东权益”与“债务”两方面构成。股权通过投资形成,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资本金由企业财政投入,从而决定了它们在经济性质上属“国有”。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过债权债务关系所形成的债务性资产,也属“国有”性质。具体来看,由于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本业务,由于资本金占银行商业资产总额中的比重通常较低(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量中,净资产所占比重低于8%,债务性资产所占比重超过了92%),所以,国有商业银行中的资金,绝大部分不属于“国有”范畴。它们只是国有商业银行从存款人那里借入的债务性资金。

  2、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是否属于“国有”?

  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贷款等业务活动,将资金转化为资产。用于贷款的资金,主要是银行吸收的存款,即债务性资金。贷款是一种债权债务活动,不是投资,也不形成国有股权,因此,在贷款关系中,谈不上由此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还是“非国有”的问题,换句话说,不能将债权债务关系与股权关系相混。同样,将由贷款所形成的不良债权转交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也谈不上是否应维护资产的“国有”性质问题。

  3、不良债权价值的帐面损失是否属“国有资产”流失?

  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以资本性资金为财产基础。在市场经济中,资本性资金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维护和保障信用关系,所以,一方面资本性资产是借贷关系得以建立的基础,债务数额应与资本性资产数额成比例,以保障债务的偿还;另一方面,资本性资产是清偿债务的最终财产,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须运用强制性机制(如破产清算)将其资本性资产用于清偿债务。从债务与股权的这种内在联系上说,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价值损失,的确将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当值得注意的是:

  第一,这部分债权所以称为“不良债权”,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的实际价值早已受到损失。国有商业银行将这部分债权转交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并在帐面上明确其价值的损失额,不过是使已损失的价值透明化。因此,如果一定要说“国有资产流失”,那么,这部分“国有资产”,在实现帐实相符之前,就已流失了。

  第二,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主要面向民营企业家。不良债权的价值损失,主要由民营企业家引致。如果可以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民营企业家进行资产清算处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及其价值损失,可能不致如此严重。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商业银行实际上是背了民营企业家资产价值损失的“帐”,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帐上损失的贷款本息,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民营企业家资产损失的转移。从国有资产的总帐上说,只是因为需要将“非不良资产”留在民营企业家,以保障它们的正常营运,所以,将它们的相当一部分不良资产转移到国有商业银行帐上并进行处理,显然,这种处理并不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三,不良债权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就主要部分而言,并非由非国有经济引致,所以,这部分资产流失也不是从“国有经济部门”流失到“非国有经济部门”。
选择第三种方式,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也符合历史过程,同时,操作也比较简便,其具体过程是:国有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以信托方式,划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在这个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资产的委托人,拥有其权益;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的受托人,也拥有独立的权益,二者通过签订信托契约,形成对不良债权管理运作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期内,不良债权的资产所有权,在法律上,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有,委托人无权对这部分资产的运作进行直接干预(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契约的规定),但有权获得与资产变化有关的财务资料,监督受托人的运作合理性。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债权的运作后果(收益或亏损)不承担法定的经济责任,不良债权在财务上与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财务分立,即封闭管理,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挪用不良债权的变现资金,也不得将自身的费用打入不良债权运作帐户,只能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获得金融资产管理运作费用。信托期满,资产管理公司将信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选择第三种方式的好处有三:

  其一,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不良债权划交资产管理公司后,其责任并不因此消解,这有利于迫使国有商业银行在日后的经营运作中努力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增加;

  其二,对资产管理公司来说,虽然管理运作这些不良债权,但由于帐务分立,不致造成自身帐务的混乱,蒙受巨额亏损的压力;

  其三,这个过程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运作机制,有利于保障各方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我国信托市场和信托业的成长。

  不良债权转变为“优良股权”

  通过股权方式化解不良债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一个重要思路和操作方式。其基本过程是,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将原先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家的债权,按一定的价值,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这些民营企业家的股权,从而,一方面变这些资产的信用关系为投资关系,民营企业家无需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定责任,只需根据经营状况,在有利润的条件下,进行股息分配;另一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民营企业家的股东单位,逐步转变为控股公司,既可通过收取股息获得利益,又可通过资产状况优良、效益水平好的民营企业家发行并股票上市,或非上市的民营企业家股权转让等途径来获得资产增值的好处。

  这种思路虽有着较强的理论意义,在实践中也可能获得某些效果,但对数以万计的民营企业家来说,是否具有普遍的可行性,值得研究。

  第一,我国民营企业家的经济效益不佳,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运行机制的行政性和非市场化。不良债权转变为股权,并不直接导致民营企业家运行机制的转变;即使某些民营企业家转变为上市公司,也未必意味着它们的运行机制已根本调整(从这些年的上市公司情况看,传统行政机制对企业运行机制的影响仍十分严重。)由此,在大多数场合,极容易发生的将是不良债权转变为不良股权。

  第二,在不良债权转变为股权的条件下,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运用其持有的股权,对有关民营企业家的经营状况、技术进步、管理结构、发展规划等等进行干预甚至调整,以提升这些民营企业家的营运效率,获得较好的股权收益。但这种期望往往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缺乏足够的实践条件。从内在条件上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既缺乏足够的民营企业家经营人才,也缺乏治理民营企业家的“神丹妙药”;从外部条件上说,现行制度、各级行政部门、民营企业家管理人员等,也将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述设想实现面临种种困难。试想,民营企业家问题,自70年代末就已提出,20多年中,我们采取了多少措施,迄今仍难以根本改变,又怎么可能期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几年内解决?

  第三,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缺乏竞争力,是导致相当多民营企业家经营状况不良的一个基本原因。要改变这些状况,需要有大量投资,用以高新技术开发、设备更新、产品创新及结构调整,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难有如此大的投资能力。

  债权转股权的较好选择应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先将不良债权,经评估后,按一定比例转换为股权,然后,再将这些股权拆细,向社会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出售,使其转换为社会性股权。换句话说,不良债权要转换为优良股权,股权就必须是社会性股权,而不是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有资本市场的配合。为此,有效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是不良债权转换为优良股权的必要条件。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