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生产安全许可证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群防群治制度等。
1.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经理人取消其任职资格。
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性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业务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单价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5.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企业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同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6.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要求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地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
8.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述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9.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筑法》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把关。《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把关。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或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0.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建筑法》明确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必要条件,把住安全的准入关。
11.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筑法》明确了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由施工单位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以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施工作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该项保险是施工单位必须办理的,以维护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利益。
12.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法》明确了群防群治制度,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积极性,加强群众和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生产中的人身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