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管理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和范围包括哪些?
答:按照《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取得的没有原始凭证的资产;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吗?
答:是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如何办理核准制业务?
答:对涉及核准制的业务,按下列要求办理。
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占有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二)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办理核准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办理核准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最迟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审核。
涉及备案制的业务如何办理?
答:涉及备案制的业务,按下列要求办理。
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如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单位填报的《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三)其他材料。
备案工作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答:备案工作程序包括: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三)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对备案项目严格逐项登记,对备案档案妥善管理。同时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资产占有单位(含主管部门本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是什么?
答:占有单位(含主管部门本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主要是:
(一)数据备份。首先,设定每月进行一次定时自动数据备份;其次,每月数据上报前再进行一次手工数据备份。手工备份的数据要异地存储,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二)数据上报。每月2日上报数据。上报数据采取有网络在线、无网络离线方式进行(下同)。
通过数据交换中心进行数据上报之前,首先要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其次必须执行“生成分析数据”程序(即系统自动生成各种报表),之后再行上报。
(三)年报生成。年度终了,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资产、财务等事项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债权债务。在此基础上,变更相关资产卡片数据,录入本年12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完善资产统计基础数据。
(四)日常操作规程:1、资产变动。当资产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要通过资产的单笔变动或批量变动,在资产变动表的备注项中填写变动原因,保证留下资产变动痕迹。2、资产申报审批。资产配置(上级划拨、单位之间调拨除外)、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业务进行业务操作前,必须填写相应的申报审批单,待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3、资产评估。对于参加评估的资产必须要在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填写相关信息。4、收益管理。对于资产的外使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收益必须要在系统中及时登记,及时上缴。对于资产处置收益,由于我市目前采取财政部门集中处置方式,各单位在填写“上缴收益”栏目时,填写“0”元即可。5、卡片管理。填写资产卡片时,为了保证资产卡片质量和数据的准确性,卡片中的所有信息项都必须认真填写。
产权移交划转工作
制定我市《关于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意见》(石政办发〔2008〕112号)的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整合运作“四资”,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的相关指示,按照市企业常务会议和市投融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意见》,本着“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原则,将部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产权划转至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