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中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本身的自我完善。改革并不是要削弱或取消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和现存国有资产的状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以往僵化的、压抑企业经营自主权和积极性发挥的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促使公有制企业增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更好地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优势和主导地位。因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是改变国有资产的产权属性,而只是改进国有资产运行的实现形式。
(二)经济效益原则
国有资产任何改革方案、措施、步骤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以提升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此来衡量改革的成败得失。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济效益原则,最根本的是要正确认识改革与提升经济效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改革效益观念。必须注意国有资产经营活动和整体效益与企业效益的有机联系,做到众多企业效益组成的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系统的优化。这要求既要增强企业活力,又要提升企业经营行为的有序性。
(三)企业两种职能分离原则
企业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只涉及国有资产,目标是保证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而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面向全社会各种经济成分,目标是推进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由于保证国有资产权益和管理全社会经济是两类不同的经济活动,管理方式自然也是不同的。同时,出于企业分工和专业化的要求,也必须将两种职能分离。如将两种职能合一,则可能存在亲疏之分,难以保证不同经济成分的政策平等和公平竞争。
(四)政企职责分开原则
这一原则是处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民营企业家经营的关系的原则。它强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能直接经营企业。贯彻这一原则,必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两个层次:一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二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是一种行政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是国家的一个经济职能部门的职能,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是一个独立的“经营总部”;二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是一种宏观管理职能,是对全部民营企业家资产的宏观管理,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是一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
坚持国有资产经营活动中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并不是削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所有者代表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产权管理和约束,而是还要加强产权管理,使产权约束机制进入企业。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选择,一是在企业中建立类似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机构;二是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一般企业之间建立类似控股公司的产权经营机构。这样,在实现企业职责分开的同时,强化了国有资产的产权约束。
(五)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
实行这一原则的目的是要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竞争主体,成为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的经济实体。
传统观点认为,国家管理经济,就是企业部门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直接指挥民营企业家的人、财、物,供产销等具体活动。同时认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些生产资料的经营使用就必须由谁承担。这种政企不分、两权不分的观念是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也是建立行政集权管理体制的重要原因。实行改革政策以来,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探索主要是从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等方面进行的,并且取得了重要成效。在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时,应当继续坚持政企分开、两权分离,在保证国家所有者身份的前提下,充分赋予民营企业家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赋予企业经营者以更多的经营自主权,惟此才能有效地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产权不明、职责不清、条块分割、管理多头等问题,才能更利于实现民营企业家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