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升生产效率,促进社会稳定和各项事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生产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 生产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六条 生产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做现场指导,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责任人研究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当制定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八条 生产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责任状,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管理办法对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对违章作业人员的处罚:
针对生产作业当中存在的实际情况,要对违章作业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特别是对不按采伐操作规程作业,进行单人采伐、运输车辆不上捆车器、驾驶室超员或酒后驾车、作业人员不佩戴安全帽、作业现场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违章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并认真整改。
对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按《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呼中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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