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院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推进我院”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总体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北京市人民企业规章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对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
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涉及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不适用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章制度制定原则)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体现改革精神,维护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遵循公正、公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须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
第四条(名称)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
第五条(体例和语言文字)规章制度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章制度名称为”规定”、”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
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六条(内容)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内容,可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另行发布,亦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七条(制定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八条(起草)相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在学校赋予的职权范围、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的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起草规章制度。
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具体负责起草。
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报请审核)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和说明,以及有关材料以”首都体育学院公文批办”形式报相关院领导审核。
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制度草案由主管院领导主持审核,应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
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
第十条(审核的内容)规章制度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是否超越起草部门或单位规定的授权范围;
(四)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五)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七)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缓办或退回草案的情形)规章制度草案不符合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虽经起草部门或单位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充分协商,双方或几方仍未达成一致,且争议较大的,应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或单位。
第十二条(审定和签发)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应由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请院长或院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按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公布)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院办公室按照《首都体育学院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解释)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授权有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
第十五条(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并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六条(生效日期)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