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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一)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按发票管理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贩运、窝藏假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盗取(用)发票;其它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2、未按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开具作废发票;未经批准,跨发票管理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以其它交易所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其他未按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3、未按发票管理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税额;自行填开发票入帐;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4、未按发票管理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未按规定缴销发票;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5、未按发票管理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管理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未按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二)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1、未按发票管理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未按发票管理规定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故意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3、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造成偷税的,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印制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