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取向:发挥投资银行功能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宏观定位上,不是有没有宏观定位的问题,也不是宏观定位是否切合实际的问题。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有明晰的宏观定位,而且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目标的表述也是完全的。那么,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是什么呢?虽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其主要特色是投资银行业务,但是现行政策却出现了诸多偏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进行资产转让与出售,政策上却只能进行简单的直接销售,不允许其从提升资产价值角度对资产进行整合,存量资产盘活缺乏增量资金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进行资产重组和企业重组,政策上却禁止其对外融资和担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划拨了资本金,政策上却不允许其直接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实施资产证券化,政策上却对各项能够产生现金流的业务加以诸多限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债权转为股权,政策上却不允许其参与经营管理或担心其当不好股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金融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和股票承销资格,政策上却只要求其加快回收现金,变卖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没有考虑如何才能形成核心资产。
问题的关键一是在宏观定位上应该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当成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成为一个收购兼并的战略投资者,而不仅仅只局限于一个中介策划人的角色。二是在发展战略上首先要把债权转化为物权和股权,经过整合形成核心资产并运用资本运作提升价值作为战略目标,制定综合的、长期的回收现金规划和客观衡量标准,而不是只有简单的、短期的回收现金目标和加快债权处置要求。
投资银行尽管业务呈现多样化趋势,但可以简单地分成两类第一类是传统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即证券承销、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不介入投资者和筹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只收取手续费;第二类是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即资产重组、企业购并重组等经营资本业务。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宏观定位在传统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与众多的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从事同样业务,也就很难提升资产的价值,“最大限度”就只能是防止其流失,也就丧失了化解金融风险的损失弥补机会。显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作为市场化经营主体,给它以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的地位和手段,而不仅仅是债务追偿的专门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一头接收的是银行贷款形成的不良债权,另一头对应的是还债出现困难甚至危机的债务企业。上万亿元的不良债权处置,在一部分债权转变为物权、股权后必然会形成一些具有保值增值潜力的“核心资产”,需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对核心资产进行投资银行运作,带动一大批有实力的机构投资伙伴参与市场运作,最终实现不良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是实现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前提和基础。还债困难的债务企业,其出现危机的原因错综复杂,问题不可能仅仅依靠传统意义上的改善内部管理而得到解决,需要在一个更高层面上通过资本运作来提升企业价值,增强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从而使不良资产转化为“优质资产”,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假设1万亿元不良贷款中,有1000亿元债权经过整合(剥离、减负、组合、包装)转化为核心资产、核心企业(物权和股权),通过运用资产证券化、推荐上市等资本运作手段,发挥产权流动性、盈利预期的倍数效应,从而实现提升资产价值的目标。同时,如果在实施政策性债转股之始,就把借变单元投资主体为多元投资主体之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资本运营作为主要目标,提升其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运用企业重组并购、产权交易和上市流通等手段,发挥产权流动性、盈利预期的倍数效应,从而实现提升资产价值的目标。那么,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才能真正做到“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当年,国家决定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时曾定下三大政策目标:
第一,通过债转股帮助大中型民营企业家扭亏脱困,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第二,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
第三,通过对不良资产进行专业化处置实现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实际上,国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宏观定位是非常明晰的,三大政策目标的核心内容即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通过债转股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第一个目标是债转股,就是将具有发展潜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对银行的一部分过度负债,由贷款形式转变成对于企业的投资和注入的资本金,一方面减轻转股企业的债务负担,提升其偿债能力、资信等级和效益;另一方面债务企业摆脱困境、轻装上阵后,在企业经营绩效改善的情况下,可以将原先银行回收困难大的债务甚至收不回来的债务转变为能产生股息的股本,并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收回投资,从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再一方面通过变单元投资主体为多元投资主体,促进大中型民营企业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调整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
国家在考虑债转股政策安排时,应该从宏观上把债转股的目标具体定位在三个方面:
第一,不仅要体现在减轻企业利息负担、扭亏脱困上,而且应该从企业付息的税前收益总量上来考察,
第二,不仅要体现在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改善上,而且应该从转股企业盈利能力和股权市场交易吸引力的提升上来化解金融风险,
第三,不仅要体现在债权“相对硬约束”转变为股权“相对软约束”上,而且应该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深度上解决转股后企业如何改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解决参与经营管理的能力、成本和动力的矛盾.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目标。
通过对不良资产进行专业化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这既是国家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个政策目标,同时也是其成立后的主要任务。
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宏观上应该着力解决如下几方面认识问题:
首先,什么才是最大限度?
最大限度,需要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世界上许多国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中,抵押贷款比重较大,贷款债权所对应的实物资产转化较易。所以,这些国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按照市场价值收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过程中,利用发达的中介机构和自身的尽职调查,能够依据债务企业的资债状况和实物资产转化难易程度作出客观评价,经过谈判确定不良资产收购价值和收购资金支付方式。而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占绝大部分,没有对应的实物资产相参照,从技术角度来说要对债权资产进行评估难度较大,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市场地位较差,对债务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难以实施,单个债权人的债权偿债能力无法度量。
第二,加快处置是不是最大限度?
对于信用贷款占绝大部分的债权资产来说,“冰棍效应”确实存在,有的债权加快回收现金是最大限度,有的债权加快债权向物权、股权的转化再择机处置也是最大限度,有的债权“拆了家俱当柴卖”是最大限度,有的债权“99度加1度”也是最大限度。
第三,回收现金是不是惟一的最大限度处置方式?
从长远来说,回收现金是唯一的最大限度处置方式,但从某一个时段来说,资产重组是最大限度处置方式(资源配置),企业包装也可能是最大限度处置方式(收购兼并),有时通过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最终实现现金回收是最大限度(商业性债权股),有时通过加大企业现金流量最终实现现金回收也可能是最大限度(资产证券化),有时通过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最终实现现金回收还是最大限度(企业上市)。
第四,最大限度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和措施?
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是采用商业银行的处置手段和措施,专业化处置的优势就没有得到发挥;如果存量资产没有增量资金的推动,存量资产的盘活就往往落空,如果不具备融资担保功能,增量资金就只有依靠资本金投入;如果没有灵活的处置措施,社会各方的力量就难以形成合力;如果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速度、质量和效益就不会形成统一。
最后,最大限度需要一系列外部条件。包括培育资本市场、赋予特殊法律地位、创造吸收和培养专业人才的机制和条件。
发展战略:把不良资产处置当作产业来做
显然,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化解金融风险的方向是对的,但具体操作手段还没有完全到位。是认识没有到位,没有把不良资产处置当作一种产业,而产业增值的途径就是运用投资银行的功能和手段。如果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当作从商业银行分离出来的一个分支机构来看待,自然也就不会从法律上、具体运作上和各种机制上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如何经营和管理投资银行业务划上等号,也就会产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懂经营、必然产生更大风险”的担忧,也就会出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地位被人为扭曲、股东权益被侵害、加快处置不是加快债权向物权股权转化速度而只是加快折让清收等现象,由此引起一系列问题,如人才问题、法律问题等。
另一个是道德风险。把不良资产当作产业来运作,尽快把债权转变成物权和股权对于道德风险的解决大有裨益。因为债权状态下无法确定衡量标准,同时根据国际经验,不良债权存在“冰棍效应”,时间越长越难收,所以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只有把不良资产作为产业来运作,通过投资银行手段,我们才能把损失弥补回来:同时把债权转变成物权和股权,有了客观标准,才会带来保值增值。我们必须把思路调整过来,把目标调整过来,走投资银行这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