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各类合同时,适用本合同管理办法。
各部门和分公司,不得对外订立合同。
第三条公司对合同实行分类管理。
各部门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公司业务部门或项目部门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须尽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五条合同的分类是参考合同的名称,且根据合同的实际内容所进行的分类;如合同名称、与合同的内容不一致,以合同内容为最终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采购合同,是指对外以公司的名义所进行的购买原材料、生产设备等合同。
第七条销售合同,是指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售货物的合同。
第八条借款合同,是指内容涉及对外进行贷款的合同。
第九条商标合同,是指内容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同。包括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注册商标许可合同等。
第十条技术合同,是指内容涉及有关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是指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担保、第三人为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要求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
第十二条涉外合同,是指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合同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一方当事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企业、其他组织的合同。
第十三条综合类合同,是指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旨在对公司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发生费用的合同。
第十四条本章未涉及的合同分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采用归口管理和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对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合同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事宜由总经理办公室对各部门实行指导和监督。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管理合同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报总经理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主要合同的格式文本;
(三)参与重大合同的调研、谈判和审核工作;
(四)配合业务部门对公司重大合同和风险程度较高的项目开展资质、资信调查工作;
(五)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六)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七)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合同管理的业务培训;
(八)负责与外聘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
(九)负责对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交的合同统计资料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
第十七条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的合同进行分类专项管理。
公司各部门合同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起草工作(按公司统一版本,完善其条款);
(二)负责本部门合同的建档管理和履约跟踪,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向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反映;
(三)负责本部门合同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分析报告,并予以反馈;
(四)制订本部门合同的管理细则;
(五)负责处理本部门管理的合同发生争议的协商、调解工作。
公司配备与合同管理相适应的合同管理人员,各部门亦应配备合适人员管理合同。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按照下列环节对合同进行管理:
(一)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性、合理性及技术可行性,对额度及实施的规范性负责。
(二)公司计划部门负责合同项目计划管理。
(三)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合同项目预算管理,审核合同价格、付款方式,并组织和管理合同后期核算与结算等工作,财务会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四)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合法性、统一性。
(五)公司审计室对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执行,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合同有关统计报表定期上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项目的必要性负责,拟订并制作合同文本,收集并提交对方单位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约人的授权书,并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填写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非重大合同,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公司重大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合同采取保密措施。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其所熟知的合同须尽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合同内容。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因业务需要,需借阅合同的,应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四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公司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对对方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不尽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或不利的社会影响的,公司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责任人在签订合同时,与对方相互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外,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情况下,公司通过司法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履行合同时,业务部门或项目部门未尽到职责,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该部门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合同丢失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该部门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未经保密责任,泄露合同内容的,公司有权要求该部门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管理办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各类协议、补充约定、合同的附件。
公司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合同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范围:
(一)合同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含万元)的合同;
(二)本合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合同;
(三)所有对外投资合同;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买卖合同;
(五)其他重大、关系复杂的合同。
第三十条作为本合同管理办法附件的下列规定,与本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实施:
(一)公司合同审批流程;
(二)合同审批表。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法务部门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管理办法经总经理签发后生效。以前的规定与本合同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法执行。
附件:
一、公司合同审批流程;
二、合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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