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资料管理办法一般性规定
(1)监理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相应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工程合同的规定。
(2)监理资料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是收集整理及时、真实有效、完整齐全、分类有序,具有可追溯性。
(3)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监理机构资料的总负责人,并指定副总监或办公室主任主管,资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及资料员具体管理。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随着工程项目的进展负责收集、整理本专业的监理资料,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接受经涂改过的报审资料,并于每月编制月报之后次月10日前将审核整理过的资料交与资料员存放保管(也可每季度末进行一次)。
(5)资料应保证字迹清晰,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签字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计算机形成的工程资料应采用内容打印,手工签名的形式;要长期保存的应采用针式或喷墨打印,不能用激光打印,纸张采用70g的A4或A3纸。
(6)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监理文件资料的收文、传阅及发放制度。
(7)在监理工作过程中,监理资料应按监理资料分类建立案卷盒,分专业存放保管,并编目录,以便于跟踪检查。
(8)对于已归资料员保管的监理资料,如本项目监理机构或其他人员借用,须按一定程序和规定,办理借用手续,资料员负责收回。
(9)利用计算机建立监理资料管理办法的系统文件,长期保存的文件应及时形成电子文档形式,归档时刻录成光盘上交。
二、监理资料移交存档
1.移交给建设单位存档的资料:监理工作总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建设单位要求的其它资料。
2.移交给本监理公司存档的资料:监理工作总结(含电子文档);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含电子文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项目监理机构受奖或受处罚文件原件资料;监理指令(包括暂停施工指令、复工令、质量问题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资料;监理日志;监理见证及平行检测试验资料;重点(特殊)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含电子文档);来往文件及会议纪要资料(含电子文档);监理月报及季报的电子文档;工程施工工序监理检查台帐;工程质量验收台帐等。
3.竣工文件中的监理文件按建设单位的规定及时提供,在工程竣工后按时移交监理资料管理办法。项目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工作后,撤销驻地监理机构,监理资料按移交给本监理公司存档的资料要求整理好,移交给本监理公司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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