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其基本特征是:以私人企业制度和竞争为基础,以国家的适度干预和总体调节为补充,以社会保障为重要条件。这种体制对德国战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本世纪80年代以后,德国对原有的企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卓有成效的改革,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
一、德国企业制度的特征
第一、德国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以私人垄断所有制为主,同时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形式。德国象西门子这样的大型私人垄断企业约有20余家,销售总额却占全国销售总额的41.6%,工人人数占全国工人总人数的34.4%。国家垄断所有制企业的产值、就业人数和投资额,分别占全国总量的12%、9%、15%。国家所有制的主要职能是为整个社会经济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交通通讯网、水电供应网、教育科研网和社会福利网等。除此之外,德国社会经济中还存在小私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工会所有制等。
第二、德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股份制企业为主。企业总数中股份制企业虽然所占比重不大,但其资本额和销售额却占国内资本总额和销售总额的70%以上。从股权结构上看,企业以法人持股为主,其中最大的股东是融资公司、创业家族、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公司间交叉持股较为普遍,目前约有70%的股份公司正逐步发展成为规模较大的康采恩组织。在德国的企业中,企业持股率相对持高不下,这在世界各国企业中所少见,这也是德国企业制度的一大特色。
第三、德国企业的生产资金以银行借贷为主。企业比较重视外部融资,其中银行借款占整个外部融资的90%以上。德国的银行业十分发达,因此,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强,银行相应地扮演起全能银行的角色,它不仅为企业提供数额较大和期限较长的贷款,而且也是债券和企业的投资者。
第四、德国企业的经营决策是由企业自己作主。德国企业在管理机构上,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三个层次,分别代表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即使有企业参股的企业,决策也不受企业指令的影响。
第五、职工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是德国企业的一大特色。德国的《共同决定法》规定,在钢铁和煤炭行业,拥有1000人的企业要设立由劳资双方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的监事会,负责审查和批准企业的重大决策。德国的《企业法》规定,5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实行“工厂委员会”制度,其成员由工厂的全体职工选举产生。这些法规使德国企业工人参与管理的制度得以建立和逐步完善。此外,还通过职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来更加关注本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状况。
二、德国的企业制度改革
德国民营企业家改革始于50年代末,前后经历了四十多年,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企业民营化阶段(50年代末至80年代末)。二次大战后,德国为了迅速恢复国内经济,实行了经济领域的国家垄断,这无疑对德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也随之出现了企业对企业制度干预过多,经济效益低下等弊端。当时的联邦企业经济部长艾哈德提出了民营化的理论,主张通过民营化来改造民营企业家。其目的在于改变企业与企业的关系,并使两者分离,从而使民营企业家能够真正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与此相应,企业制度 发生变革,形成独立于企业的经理集团,并置于众多股东的有效监督之下。到1987年,联邦企业已全部售出所持有的大众汽车公司、煤炭电力股份联合公司和普鲁士矿冶股份公司等主要民营企业家的股份。通过对民营企业家的民营化改革,提升了企业经营效率。
(二)对原民主德国的民营企业家进行托管改造阶段(80年代末)。两德统一后,对原民主德国一大批设备落后、效益低下的民营企业家进行改造,其方法是:成立“托管局”,利用“托管”的形式对其“注资改造”。对负债十分严重的企业采取对职工队伍、企业环境等方面加以包装后再出售的办法。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对民营企业家的托管改造不是将国有资产全部变为私有财产,而是调整改变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方式,改变过去民营企业家单一化的管理形式为多样化的管理。
(三)企业再造阶段(90年代以来)。企业再造是从系统角度重新认识企业、规划企业,它追求企业整体的合理有效以及企业系统内部各要素组合的优化。它是对企业制度整体所进行的变革。具体表现在:
1、它以顾客满意度代替顾客至上论,从顾客的需要出发,决定企业业务,并以服务的标准化及最优化为核心。
2、对企业整个生产工艺流程、管理组织系统实施优化设计、重组及再造,追求企业经营的高效率。
3、尽可能缩短产品的生产周期,以应付市场变化,同时也是为了降低成本、提升服务效率,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4、建立员工自主管理小组,使员工从被控制转变为有决策权。同时,将生产线上的管理人员由监督者转变为教练。
5、改变传统的对员工的评价方法及奖励办法。将上级领导对员工的评价,改为由小组内的同事或部下来执行;评价的依据是顾客的满意度;奖励办法也从过去以奖励个人为主向奖励管理小组为主转变,以此来增强企业的团队协作精神及创新精神。
6、重视企业外部中间商的信息反馈,并将其纳入企业内部市场营销决策的重要环节来加以管理。
三、德国企业改革经验借鉴
第一、企业分级所有。德国财政实行分税制,相应地民营企业家也为中央(联邦企业)、省(州)、市三级企业所有。每一级企业都可以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拥有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企业。三级企业所拥有的民营企业家基本上是涉及经济发展、居民生活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部门。
第二、企业分类管理。企业主要根据民营企业家是否具有竞争性、行业是否存在规模效益、是否需要大量基础设施的投资这三个基本标准,把民营企业家分为垄断性企业和竞争性企业两大类,并以此确定国有股所占比重的大小,由企业部门或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企业参与控股。民营企业家大多采用股份制,国家与企业的关系,首先表现为股份持有者和企业经营者的关系。
第四、职工参与管理。民营企业家的管理机构中一般采取比例代表制。例如,在德国民营企业家的董事会中,实行国家代表、专家、知名人士和企业职工代表各占1/3的“三分代表制”。
第五、建立监督体系。在德国,一方面民营企业家能够自主经营、自主管理,另一方面企业也相应的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其具体做法是:明确指定国有股权的管理部门;向民营企业家派驻国家稽查员、审计院代表和主管部门代表,负责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帐目。在企业监事会中,既包括国有股权代表,也包括私人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这在保证国有股权对企业约束作用的前提下,也体现了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