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不是保证投资者所购买的证券能保持原来的价值,或获得一定的利润。证监会核准证券发行买卖的行为,并不表明企业对证券的品质予以认可,或对其价值加以保证。投资者保障允许不良投资决策者亏损的产生。但是这种损失必须是真实的经济损失换言之,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价格能够公正地反映出对该证券未来创造现金流量价值的合理预期。
三、结论
在经济管理学基础上.一般意义的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信息优势方利用对方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的条件,而把交易范围限制在“内部人”范露,从而引发了“关系交易”和“人格化交易”的问题。在证券市场相当普遍的问题就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不完全直接导致交易费用的增大。对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内容,它贯穿着证券发行、流通的全过程。我国市场经济管理学基础发展的过程就是节约交易费用的过程。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法律对权利如何配置,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谈判都会达到资源的最优利用状态;在交易费用为正数的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配置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由于市场主体经济管理学基础人的特性——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可能会以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重大信息等手段和方式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做的后果是必然会牺牲信息劣势方的利益+导致证券市场的不公平和欺诈等现象的发生。其他认的信息不完全通常所谓信息失灵.实为信息不完全导致市场效率的减损。以至不能实现预期的市场机能的现象。
现实的资本市场很难完全满足有效市场的所有理论前提。在现实生活中完全有效的证券市场是不存在的。信息不完全导致证券市场的失灵必然要求证券市场监管这只“看得见的手”依法适度干预市场会纠正市场失灵.提升经济管理学基础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效率。国家干预证券交易活动的宗旨是重现和复制公平的市场交易活动。
完全竞争市场假设的焦点在于:证券价格的变化是由证券供需关系决定的。信息成本与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在现实生活中无法见到,这只是经济管理学基础分析上的一种便利方法而已。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一致性意味着所有投资者对市场信息反应是一致的.这要求所有投资者具有相同的心理预期而事实上投资者根据信息所做出的心理预期存在两种情况:同质预期和异质预期。同质预期事实上在证券市场是不存在的,只存在异质预期。证券的价格则反映持乐观态度与持悲观态度投资者较量的结果。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信息披露制度在理论上是架构于一系列原则、规则与制度上的,这是因为它属于一种更为综合性的制度范畴。
(二)经济管理学基础信息不完全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一些高价值的证券及其商业活动可能会被低价值证券及其商业活动挤出市场。市场的信心是建立在更多信息和更准确信息的经济管理学基础上的。证券市场监管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和促进资源配置而要求建立的。它可以增强市场的公众信心。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采用信息披露制度。提供充分信息可以增强对高品质证券的识别能力,也增进对高品质证券的资源配置。
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是指在某种程度上,证券的购买者无法区分高品质证券和低品质证券。购买者之所以无分识别高品质证券与低品质证券的主要原因是这种区分必须收集和分析有关产品的信息.而这一过程的代价却是昂贵的。在某些时候为取得信息所花费的代价已经超过了因能作出正确区分而获得的利益。这在经济管理学基础上被称为“搜寻成本”。
根据微观经济管理学基础的理论,“逆向选择”最早出自保险学理论,指的是基于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充分了解自己的风险状况,而保险人则不知情,因此不能确切地对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也就相应地不能对不同风险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而只能收取以风险的平均概率为经济管理学基础的保险费。在这样的制度下,高风险的投保人具有更多的保险激励,而低风险的投保人则更倾向于退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因此萎缩。当保险公司试图提升保险费而低风险顾客停止购买保险时,就出现了逆向选择问题。低风险顾客要么决定自我保险(即不购买任何公司的保险),要么转向另一家保险公司。高风险顾客——那些知道自己确实需要保险的人则盯住这家保险公司不放。由于低风险的顾客的离开,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平均风险增大。情况可能恶化,以至于平均利润实际下降了——增加的平均风险大于所增加的保险费。
(一)经济管理学基础逆向选择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管理学基础分析
我国新股发行上市基本方式是发行后即上市,发行与上市间隔相对较短。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公司法,后为美国1933年《证券法》所接受。目前已成为国际证券管理法律的基本立法原则。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我国证券法律规范中无处不在并贯穿始终.成为证券市场有效运行与发展的经济管理学基础,也成为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石。0为了防止投资人受到欺骗.法律规定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把发行证券有关的资料向投资人公开,使投资人在决定是否购买证券以前有机会充分了解发行公司状况,据以判断证券是否具有相当的投资价值。
一、经济管理学基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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