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公共事件具有普遍性,波及范围广,牵涉的人员多,往往带来多米诺骨牌的连锁效应,使公共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升级到更为复杂的层面,伴随着全球化脚步的不断延伸,突发性公共事件甚至牵一发而动全局,给整个世界带来灾难性的破坏,由于公共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发生前不能提前做预防和控制,往往在发生时束手无策,因此应急工作具备紧迫性。近年来,我国公共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建立一套公共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危机应对,降低危机的损失迫在眉睫。
2010年刚刚过半,就已经给国人留下了难以磨灭的记忆:甘肃舟曲、青海玉树、吉林和长江流域,每一个地名的背后,都留有一段伤痛的记忆。多灾多难成为这半年来频繁出现的一个词语。紧接着,2010年8月8日,突如其来的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难再一次触动了中国的脉搏。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导致1435人遇难,330人失踪,受伤住院人数为72人,累计门诊人数2092人,解救人数为1243人。本文重点以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为例,谈一下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中我国的公共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一、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中建立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1)建立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系统。
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核心组成就是具有一个决策指挥系统,此次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发生后短短几个小时,就成立了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亲临一线。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不是一个地区,某个企业的事件,也绝不是某个地方就能独立解决的问题,而是一次复杂的,多元化的牵涉范围广的自然灾害,必须形成以中央集中指挥为主,地方协助为辅,各地方企业相互支持协作的庞大的救援网络,灵活指挥调度各部门相互配合。
(2)有效地信息传递和沟通。
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具有难以预见性,导致事件发生时信息容易滞后,对策也随之滞后,与公众的迫切知情权形成了尖锐的矛盾。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彭宗超说“信息透明,体现了中国企业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和执政理念的进步”。相对救援而言时间就是名副其实的金钱,灾后第一天救援成功率可达91%,到了第三天救援成功率就仅有20%左右,时间越久,生还的希望越渺茫。而通过信息透明公开的传递,国内外的医疗、建筑等方面专家及时准确的了解灾情,缩减救援的难度和时间。因此,在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的应急体系中,信息透明化,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3)最大限度的调动一切资源。
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单凭企业的力量,无法彻底的解决问题。以此次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为例,必须及时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灾难发生时,由于地理位置偏僻不易收集信息及进行救援,第一时间调动军队救灾,面对财政的巨大压力,充分调动整个社会及国际力量进行捐赠,组建国内外专家团体排解救援过程中的困难等等一系列积极救灾的举措,最大限度调动了财政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等等并争取了国际援救,对资源的充分整合利用,为抗灾救灾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4)透明化公开化的财政,强大的监督管理。
由于我国现阶段财政支出中应用于公共事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储备金少,不足以支撑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的所需的财政支持,因此灾害发生后企业第一时间调动各界力量筹措资金。灾难发生当晚,国家第一时间紧急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应急基金2亿元,此后的一个月,中央企业在卫生防疫,房屋补助等各方面共计拨款543.13亿元,各单位各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员工捐款,党员缴纳特殊党费,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会以及包括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在内的16个全国性的社会组织积极响应,鼓励目标团体募捐。为此,企业部门加强审计监督管理,多次发布审计公告,并在网上公开发布捐款的明细及去向,加强信息的透明度。
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中出现的问题
尽管此次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积极出台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措施,但依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1)财政投入不足。
“任何的公共政策执行都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目前我国的财政支出按功能性质分主要有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费、国防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五大类,用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支出,在整个公共支出中还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但是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破坏力往往巨大,为保证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政策的有效执行,必须在财政上予以强有力的支持,如果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很难对管理、控制、善后做好及时有效的把控,因此,中央及各地方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基金并增加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财政储备金,呼吁广大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财政应对的准备工作。
(2)缺乏统一,专门的管理机构。
从国内来看,近两年我国突发性公共事件频发,却缺少常设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从中央企业的层面上,应尽快建立起常设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能和任务,组织专家做好公共性突发事件的总结整理工作,并制定各项面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战略和预警机制,加强各地区的协调性和反应速度。从国际上看,国际上的其他国家都具备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专项机构。美国的危机处理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在人员救助、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而相比之下,我国的管理机制却欠缺十分有效的协调机制和组织保障。
(3)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但从性质上看,这些法律都是单行法。由于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中,应急组织是临时构建的,这就造成了政策执行过程是一个行政命令式的执行过程,在危机状态下,由于宪法上对企业的紧急管理权没有明确的授权,势必造成政策执行上的滞后性。同时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出现的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没有明确的量刑裁定。只有完善法律法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才能渐渐步入正规。
(4)危机意识淡薄。
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在于事件发生前的预防和控制,而不在于事件发生后的力挽狂澜的补救措施。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前,由于我国的危机意识薄弱,导致并未于灾前建立起应对机制,而整个社会公民的危机意识也淡薄,不知道灾害来临的时候应该怎样去自救、逃生,因此企业应当建立起专设的预警机构,预测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时的损失,并给群众做好相应的防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