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资产管理公司最早源于美国,正是由于美国重组信托公司(RestructuringTrustCorporation简称RTC)的成功,才逐步引起了国际社会对资产管理公司模式的普遍重视。其后,在国际银行业危机浪潮的侵袭下,许多国家借鉴了美国的处置经验来化解本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危机,并在结合本国实践的运用中推陈出新,积累了更多宝贵的处理经验。
美国RTC的成功之处主要在于它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为防止道德风险和充分体现通过市场机制定价的原则,RTC在处置资产时,形成了一套以招标为基础的标准程序。一般RTC对于不良资产的具体处置方式包括:
第一,公开拍卖。首先根据资产的规模、质量、类型、期限和地域分布,RTC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贷款组合。然后,聘请私营资产管理公司会计人员估算各类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项贷款组合的最低接受价格。RTC采用合同形式,从贷款估价、组合到市场促销的全过程均聘请私营公司完成。第二,招标出售资产。它通常根据评估价的一定百分比设置一个最低接受价格。一般来说,招标方式能使RTC面对更加广阔和富于竞争的市场,对于大型不动产的出售尤为有效。第三,签订资产管理合同。RTC采用标准资产管理和处置协议(简称SAMDA)的形式委托私营资产管理公司和处置其所接管的资产。SAMDA管理下的房地产和不良资产组合一般在5000万美元以上,期限为3年,可续约3次,每次续约期为1年。SAMDA的目标是在尽量避免对当地房地产业造成损失及增加中低档房地产供给的条件下,以最高净现值快速地出售资产。
瑞典
20世纪80年代中期,企业花费650亿克朗巨额,对那些经营状况恶劣的银行进行了资本重组,初步稳定了金融状况。同时,将那些巨额的不良资产分解出来,并建立一家专门负责管理、运营和消化这些巨额不良贷款的机构SECURUM资产管理公司。由于有效的运作,SECURUM经过5年时间的有效治理,提前完成了消化不良资产,化解银行危机的重任,也因此提前解散。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SECURUM的任务是先把所有的贷款转成资产,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最后卖掉。具体处置策略如下(如表1所示)。
波兰
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经济结构转型,波兰经历了一次严重的经济衰退(如表所示)。波兰企业于1992年推出“民营企业家与银行重组计划”,对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理。以减少银行的负担,避免银行产生系统风险。
韩国
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企业为稳定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体系再生,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的监管,建立健全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相关法律。并采取了许多拯救性反危机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截至2002年底,韩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大大减少,不良资产比例降到6%以下的水平,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已经处置了40%的资产组合,回收率达42%。韩国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措施如下:
第一,改革信贷经营管理体制,成立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加强对不良贷款的集中管理与专业化处置。第二,建立了较为严格的内部转移价格与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第三,对不良资产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处置手段。除呆坏账核销外,商业银行在处置与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中还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强化监控;诉讼、拍卖;向银行投标子公司进行出售;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售、转让;捆绑方式出售。第四,建立了对不良资产的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对贷款发放或事后管理中因主观原因造成的贷款损失要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1998年成立了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为了保证DANAHARTA能够快速、高效、经济地收购和处理不良资产,法律赋予DANAHARTA两项特别权力:一是通过法定归属的方式来收购不良资产的权力。二是任命特别管理员来接管陷入困境中贷款人公司的权利。DANAHARTA对不同企业采取的措施:对尚有活力企业,即经营还比较健康,但面临流动性危机的企业,DANAHARTA采取的是债务重组的方法。具体地说债务重组包括盘活贷款和贷款重组方式,其中贷款重组方式又分为重新安排债务期限、调整偿还期、调整本金偿还期、债务削减及债转股等方式。DANAHARTA对没活力的企业则采取资产管理策略。对管理失控型企业,DANAHARTA采取的是接管企业的策略,即任命特别管理员来接管该企业,对企业进行重组,重组可通过同其他资产管理公司合并进行,也可以进行资产重组,在需要的时候DANAHARTA可以注入资金。独立顾问的设立为资产管理公司重组的成功提供了保证。对于完全不良型企业,DANAHARTA采取的是取消抵押物赎回权和出售的政策,以尽量地减少损失。
国际不良资产处置方法经验总结
1.强化企业支持力度
银行资产剥离和重组需要大量的资金流入和损失的承担,而从各国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经验和作法看,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而其银行资源、新的投资者等其他渠道资金比重较小。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之所以强调企业的作用,主要是因为任何资产重组方案都包含大量的成本,而这些成本特别是资金的流入是任何银行、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都无法独立承担的,同时企业的行政手段也是较快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利器。因此我国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必须积极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以实现银行不良资产的快速化解。
2.引导和规范法律制度
美国在解决储贷危机中,突出的做法是广泛运用法律手段,使RTC各项运作都得到严密的法制约束和法律支持,最大限度减少了企业对RTC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也减少了扭曲市场的可能性。美国自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强化法》颁布以后,又先后颁布《银行违约处罚法》、《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RTC再融资、重组与改趋法》、《“一揽子”预算协调法》以及《RTC终止法》,而波兰也制定了《企业与银行财务重组法》,这些法律法规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一个十分宽松的环境,也为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各种手段提供了依据。在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法律层面上的。
3.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针对性
上述国家的市场经济体系,特别是资本市场越发达的国家,对资本运营手段的运用也越充分。例如美国、瑞典就充分利用了其发达的资本市场和成熟的中介体系,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运用了多种金融创新工具。此外,发达国家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也比较注意投资者的权益,减少投资者风险,有效地扩大了资本运营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相对的,波兰这个经济转型国家则主要是通过注资、重组、清算、债务和解、甚至是私有化等法律途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我国的经济体制与上述各国有很大差异,如各国金融业中私人成份占大多数,而我国金融机构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所占市场份额约为90%,同时除波兰外,其他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均比我国时间长,市场发育程度高,这样一种较为健全的市场机制就为其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再者,我国的财力和经济基础也决定了企业当前不可能拿出大额资金支持不良资产问题的处理,而且我国的不良债权大多发生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也加大了处理不良债权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只能是利用各种手段,盘活不良资产,最大限度的回收资产,它们是收购或处理风险债权的专业金融机构,可以经营货币资产和实物资产,但其货币资产以收购风险债权方式而取得,其实物资产以收购债务人以物抵债或债务重组方式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