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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核算中的问题及对策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本文所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金融资产管理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金融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金融资产管理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管理制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三、资产管理公司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金融资产管理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二)建议财政部出台相应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明确金融资产管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财务处理、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处罚等,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减少抵债资产的人为流失。通过制定统一的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既可解决目前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同而导致的监管乏据、标准不一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前述抵债资产核算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等。在抵债资产处置期限问题上,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六年来的处置实践,建议财政部参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二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二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一年内予以处置。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