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但都未彻底解决国有资产产权模糊,出资人缺位,“权、责、利”不清等老大难问题;在实践中,国有资本“一股独大”,加上企业的不当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使民营企业家无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造更新,已经影响到了国有资本与市场体制的有机融合.因此,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换言之,产权制度的创新是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
一、民营企业家境外直接投资成为国有资产流失之新渠道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0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主体以民营企业家为主,占35%。对于这些在境外直接投资中流转的国有资产,国家设定的目标是: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然而,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家的境外直接投资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经营现象,投资效益也不尽人意,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伴随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高速增长态势,民营企业家境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新渠道。
1、民营企业家境外违规经营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原因。
目前,民营企业家境外直接投资中的违规现象主要包括:
一是违反国家境外投资审批规定,未经外汇和商务部门的批准,擅自在境外投资,所需资金以进口的名义汇出或截留境外出口贷款。
二是违反国家境外投资外汇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将大部分利润留存境外,汇回利润较少。
三是“返投资”现象较多。所谓“返投资”,是指我国的境外企业利用其所得利润或本金再返回到我国国内来投资,举办三资企业,以获取国家优惠待遇。
它实际上是一种为牟取“私”利而欺骗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境外投资利润和外汇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此外,还有通过境外投资洗黑钱的情况。例如,部分不法分子侵吞国有资产或从事走私、诈骗、偷漏税等活动获取巨额财富后,在国家加大金融监管和反腐力度的背景下,为了转移非法财富而通过名义上的民营企业家境外投资活动将黑钱洗“白”。以上种种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导致我国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甚至损害了我国境外企业乃至国家的整体形象。
2、民营企业家境外投资亏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间接原因。
我国民营企业家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很难令人满意。据抽样调查,亏损的投资项目有1/3左右。导致境外投资效益不好的主要原因:
一是投资具有一定盲目性。
非理性的“头脑发热型”境外投资在国内一些国有大企业身上时有体现。它们往往追求所谓的“国际化经营”,好大喜功,仅凭一股冲劲与热情就冒冒失失地涉足境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是根本缺乏国际战略考虑,前期工作做得不充分,对商业风险、政治风险也估计不足,投资的失败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二是投资缺乏业内的协调。
中央和地方民营企业家大多是孤军奋战,各个境外项目的投资互相独立甚至相互竞争,缺乏战略性的联合和协作,致使境外直接投资形成不了“联合舰队”式的战斗力,无法产生规模优势和效应。
三是境外企业经营资产管理制度水平不高。
我国境外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模式大多是将国内民营企业家资产管理制度模式略加改良而成。有的企业甚至完全是国内民营企业家资产管理制度模式的翻版,未转轨成现代企业资产资产管理制度,弊病很多,如管理体制混乱、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不规范、缺乏制约与监督机制、缺乏风险控制机制等。这些都为经营亏损埋下了伏笔。既然民营企业家境外投资很难盈利,甚至难保持平,其国有资产也就难以保值、增值,这应视为国有资产的间接流失。
二、境外直接投资国有资产流失之本源:相关资产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出现境外直接投资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一是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现代管理系统;
二是外部的资产管理制度不科学、不规范。
笔者认为,从宏观的角度而言,后者是最根本的原因。具体表现为:
1、境内民营企业家产权不明晰,国家对其以国有资产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缺乏明确的思路。
长期以来,境内民营企业家的国有产权归属模糊,出资人代表不明晰,导致企业社会资产管理制度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所有者职能和经营者职能难以有效分开。即使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这种产权关系不顺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因此,民营企业家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企业与境内投资民营企业家、境外企业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乱不清。由于国家对国有资产境外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制度实则是企业代为行使,在企业的相关权责尚未明确化、法定化的背景下,国家的资产管理制度思路也是模糊的:时而强调企业资产经理人职能,对境内投资民营企业家、境外企业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管;时而又放弃企业所有者职能,对境外投资后的境内民营企业家和境外企业不闻不问,放任自流。致使一方面,境内投资民营企业家、境外企业的经营创造性和发展主动性受到限制,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境内投资民营企业家、境外企业有时又处于无序状态,其投资及经营缺乏国家的适当调控,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
2、国家对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多元化管理,相关企业反而无视管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资产管理制度境外直接投资,采取的是综合性归口管理、专业性管理和行业性管理相结合,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相结合,境内机构管理和境外机构资产管理制度相结合的多元化管理体制。就境内中央管理而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各行业部委等依据各自职责各管一块,权力是重叠和缺乏协调的,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譬如,在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时,有关管理规章就有原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布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多项。在这些规定之下,其审批和登记程序相当繁杂,耗时过长。为避免贻误境外直接投资的良机,境内某些民营企业家就索性规避企业审批,私自以个人名义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且未及时办理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这为国有资产的流失埋下了隐患。
3、国家对民营企业家境外直接投资更注重事前审批和产权登记工作,事后的实质监管乏力。
我国对境外国有资产的资产管理制度主要是投资事前阶段的资产评估、审批、产权登记等程序性措施,对投资后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保值、增值等方面的实质性监管较少(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只涉及一些绩效报告等程序上的规定),即使是对亏损的境外企业,也较少适用有力的惩治措施。在这种在管理制度模式之下,民营企业家一般重点关注能否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对投资后出效益所做的努力不够,还普遍存在一种“堤外损失堤内补”的想法,不积极随国际市场的变化更新传统的经营管理策略,对境外企业基本上放任不管,加剧了国有资产的亏损、流失状况。
4、国家对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在内容上过于死板,导致某些民营企业家不敢、不愿境外直接投资,境外企业也往往绕过国家管理而违规投资、经营。
我国目前的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管制为主要内容(包括严格的资产评估登记、审批、外汇汇出和汇回、融资限制等制度),鼓励与保护性规定不足:鼓励性规定仅包括有限的外汇留成制度,小范围的税收减免、抵免制度,不完全的投资国别、产业指导目录制度,少许的海外直接投资信息服务和资金扶持规定等;保护性规定除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的有关内容外,在国内法层面更只有零星的内容(如国别投资障碍报告制度),最能体现保护功能的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在我国立法上还是空白。在这种管理取向之下,一些民营企业家对境外直接投资犹豫不决、望而却步。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成功“走出去”的境外企业也往往会由于国家管得太死而干脆绕过国家资产管理制度违规投资、经营。例如,我国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自行筹借和运用资金时,未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审查,并转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境外投资企业也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这些规定给境外企业的筹资、用资和担保设置了很大的障碍,为寻求发展,境外企业只好私自在境外筹借和运用资金,部分国有资产因此而流失。
三、改革相关资产管理制度,促使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理顺企业、境内投资民营企业家、境外企业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明确管理思路。
首先,必须在法律上确立企业国资监管机构(如国资委)的特殊法人主体地位。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资委是企业直属的特设机构,并没有从法理上明确概念的逻辑内涵。笔者认为,今后要在法律条款上明确写明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地位,确立其特殊法人主体资格。据此,他们与境内投资民营企业家(甚至境外企业)的关系就是出资人与受资人、特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如此定位之下,国资监管机构可以顺理成章地行使其作为出资人(或称所有者)的各种权利,如对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奖惩、企业重大事项的资产管理制度、派出监事会等等。至于企业其他管理国有资产部门(如商务、财政、外汇等管理部门),则主要是履行社会经理人的职责,处于配合国资监管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制度的地位,行使其相关领域的权利。其中,商务管理部门又处于中心地位,研究与制定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宏观发展和协调战略,并实施必要的审批制度;财政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境内投资民营企业家、境外企业的投资资金和国家资金,成本的核算管理,工资的核算资产管理制度,利润的分配管理,企业亏损的处理,中方职工奖金等方面的问题;外汇管理部门则协助进行外汇风险、来源的评估和审查,关注外汇能否安全、及时、有效地收回。如此管理模式有主有次,互相协调,能适度克服原来部门资产管理制度中心不突出、权利重叠的弊端。其次,企业与境内投资民营企业家、境外企业要适当保持距离,该管的要管,不该管的不管。也就是说,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对企业投资及经营的适当调控与监管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扩大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公共信息服务等扶持措施以促进国有资产增值。另一方面,企业不宜再采取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直接干预手段,如取消国家外汇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对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程序;给予投资企业充分的筹资、用资以及用工自主权等等。
2、在加强国有资产境外直接投资事前审批和产权登记工作的同时,更注重其事后监管和惩治。
首先,尽早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以考核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按《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对境外企业进行效绩评价的做法是:境内投资民营企业家自己做好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工作,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如此程序虽然体现了“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但通常境内投资民营企业家与境外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之间容易相互“沟通”以规避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例如,最常见的手段就是杜撰、更改内部业务往来而隐瞒应该上报的国有资产流失。对此,笔者认为,应从实质上理顺境内投资民营企业家与境外企业的法律关系,建立两者间的独立企业经济往来制度,真正从源头上强化境内投资民营企业家的监管,从而改变现有的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只重报告而轻实质监管的弊端。其次,实质上赋予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境外企业重大国有资本运营决策事项的权利。《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涉及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资活动,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活动,企业增、减资本金,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企业分立、合并、重组、出售、解散和申请破产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应由境外企业的境内母企业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境外企业发生的涉及减少国有资本金的损失,也应及时报告国资监管机构。但备案、报告后,国资监管机构有哪些实质性权利?他能否直接阻止或限制这些活动?又如何参与境外企业的经营决策?这一系列问题,该《暂行办法》没有作出规定。为防止、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以后应予补全。再次,更多地授予驻外使领馆商务参赞处(室)调查境外企业是否有非法行为,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权利。由于境外企业位于我国国土之外,我国对其的监管往往鞭长莫及,还要受到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种种限制。因此,对境外企业经营及守法状况的了解不能仅仅依赖国内监管机构,应适当发挥位于境外的驻外使领馆商务参赞处(室)的功能,实质性地交与其一部分调查和监督权,包括对当地投资企业提交的报告书是否属实、是否有转移国内资产行为和从事未经许可的投资事业、清账情况及投资事业终结时的财务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调查监督等等。这种境内与境外的结合监管模式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最后,健全相关国有资产流失的经济、行政和刑事处罚制度,使境内投资民营企业家和境外企业服从监管。在这方面尤其要加大对“境外直接投资后亏损”的处罚力度。
3、修改对相关国有资产过于死板的资产管理制度规定,以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首先,在加强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同时,也应注意对境外直接投资的鼓励与保护,使民营企业家有信心有条件走出去投资,获得国有资产增值的机会。具体包括:
一是制定较系统的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指南和产业、地区指导目录,以帮助民营企业家做好境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论证,防止出现盲目投资现象;
二是扩大境外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措施,如可效仿日本等国建立境外直接投资准备损失金制度,让境外直接投资者在投资初期3年内将其投资总额全部或部分划为储备金,并在其应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
三是适当放松投资者外汇资金来源限制,允许投资者将合法来源于更多渠道的外汇资金用于境外直接投资;
四是组建一个专门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银行,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其金融援助方面的业务范围:给符合条件的境外直接投资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为境外直接投资者提供适当的担保,协同商务财政部门对境外直接投资前期活动提供资金或贷款支持等等;
五是建立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对境外直接投资者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其次,修改、取消现有的对境外企业管得过死的规定,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让境外企业有适度的用汇、筹资、用资和担保权。
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反映在制度层面,需要从三个基本方面来完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即立法模式、主控模式和分权模式。立法模式主要考虑相关规范的形式、内容综合度和法律渊源的层级;主控模式主要强调对不同管理环节重视程度;分权模式则通过明确以财政部门为中心的各机构之间的权责来理顺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