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要保障企业真正享有经营自主权, 就应当减少甚至取消企业部门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干预, 而合同管理制度最根本的弊端就是企业的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通过合同管理直接插手企业的经营活动, 使企业无法摆脱企业的“指挥棒”, 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因此, 主张在完善合同仲裁制度和经济审判制度的前提下, 彻底废除合同管理制度。还有人将合同管理制度同计划经济体制联系起来, 认为合同管理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终结, 合同管理制度也应当一并被抛弃。
我国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从初创、建立到现在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正在形成与发展,同时存在着大量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通过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签订加工、订货、统购包销,以及经销、代销等合同形式,将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步纳入社会主义经济轨道,充分发挥了合同的作用。此时,国家授权私营企业管理局通过备案、监督检查、鉴证,以及仲裁合同纠纷等手段,对合同实行了行政管理。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原来的私营企业管理局改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合同的管理改为归口管理,工业系统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归各级经济委员会,把仲裁合同纠纷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196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规定,在执行经济合同中发生纠纷,由各级经济委员会仲裁。各级人民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负责执行经济委员会的决定,扣付货款。至此,我国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主管机关配合、银行协助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初步形成。
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之前,有关部门曾相继发布过关于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各类规定。1979年4月20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公布了《关于试行基本建设合同制的通知》,为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特别规定:“各主管部门,各地区要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合同的情况,协助基层单位解决签订与执行合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1979年5月11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物资总局《关于抓好签订和执行1979年订货合同的通知》((79)物计字247号文)指出,执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可“报请各级经委仲裁”。1979年8月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合同,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确定了“对供货、产销、加工、运输等经济合同”,“分工进行管理”。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部门的合同管理制度工作,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商业部于1987年9月1日发布了《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其中规定,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凡设有法制机构的,由法制机构担负合同管理制度工作;未设法制机构的,要指定适当的机构主管合同管理制度工作。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中签订合同较多的职能部门,都要有专职人员管理合同。该办法还就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的职责,合同的监督与检查、合同纠纷的调解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以往实践,有关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分工是:工业、农业、物资、交通运输、商业(包括外贸、粮食、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不同工业部门之间,工业与物资、建筑、农业部门,工业、农业、商业、物资、建筑与交通运输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工业、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各级经济委员会或相应机关管理。
修订后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原发布机关发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推行相适应,为改变多年来人们法制观念淡薄,企业合同意识差,企业行为不规范,签订合同草率马虎,不认真按合同履约,有的企业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不重视合同,不讲求信誉等状况,全国各级、各地区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旨在提升法律意识、加强企业自身合同管理制度的“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这一活动的开展,推动了企业自身的管理,强化了依法生产、依法经营的观念,由此促进了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济效益的提升,提升了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综合素质,扩大了企业知名度,进而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至此,我国的合同管理制度趋于完善,我国的合同管理制度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轨道。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它包括宏观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系统和企业内部的自律管理。按照国务院1982年73号文件的规定,中央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经济合同,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经济合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关通过结算和信贷等业务活动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济合同。这是宏观经济合同管理系统。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建立健全必要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加强经济合同的自我管理,维护企业内部的经济秩序,保证本企业所签订合同的正常履行。
经济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改几十年来传统的分工管理、各自为政的格局,逐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从部门到企业多层次、网络式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结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主体的合同行为,已由过去较多的行政干预转向较为“自由”的自主行为。同时,根据企业职能转变的需要,企业部门不宜对平等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实施的订立履行经济合同的行为作过多的干预。因此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工作面临着改革。1993年9月2日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对管理主体、管理手段和管理内容等进行了重大改革。
第一,减少了管理主体。
一是去掉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有关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二是删除了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履行的内容。
第二,调整了管理手段
根据新《经济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无效合同确认权,经济纠纷的仲裁也将由新成立的经济仲裁委员会代替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行使权利。
第三,限制了管理内容。
新《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的职权与管理内容进行了限制,淡化了合同管理制度部门以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合同的作法。
当然,我国经济的现状告诉我们,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企业干预与市场调节在经济活动中都是不可缺少的,即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是必需的。作为经济管理具体方式之一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无论从企业的角度还是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都是需要强化的,而不是对其削弱,只不过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的渠道,调整管理的手段与方式。一段时间以来,围绕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经济合同法》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实行了市场经济,当事人的经济合同行为属于自主行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企业不能进行任何干预、监督和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鉴于我国社会及民众的实际状况,特别是法制建设工作还有相当多任务没有完成,一下子把当事人推开而不予教育、引导、规范,是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思潮在今天的再次反映。
应该承认,经济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确属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应对经济合同进行过多干预。然而,在我国的现实状况下,还不能全部依赖法律手段和当事人的自觉行为来保证这一权利的履行与实施。前几年的清理三角债工作是我国企业出面,以经济、行政手段为主,以法律手段为辅的国家行为。在取得了巨大成果、缓解了我国经济领域主要困难的同时,也应当看到三角债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而彻底的解决。其原因之一就是有关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当事人急于求成、自信必成、委屈求成等思想,造成经济合同不严谨、不周全、不平等、不合法,直到今天仍然不断地形成新的拖欠款。当事人或者旷日持久地拖欠货款,不确保或根本不准备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按法定的时效及时解决纠纷,无视法律与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实现的宏观调控职能;或者私下了事,把严肃的合同法律行为肢解为权利义务的买卖交易,企图回避法律与企业的监督。同时,我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入市场的观念与行为均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距较大。据测算,我国的经济合同履约率多年来徘徊在60%—75%之间。就是说占总数1/4左右的经济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或签订时根本就不想履行。其余3/4的经济合同也有相当部分因这样那样的原因不能完全履行,由此引起各种纠纷。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是规范、制约、完善经济合同行为的一种活动,是国家法律赋予管理主体的一项职能。由于经济合同是联结社会经济活动的纽带与桥梁,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而也就决定了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必然表现为管理主体的多层次性,管理对象的广泛性,管理内容与方法的复杂性。建立和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对于加强企业管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此,一个健全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在原有基础上加以确立和完善。我国的经济合同管理体系应该是:以企业为基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以有关主管部门为骨干,以公证机关、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相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和专门机构分工协作、企业自我约束相结合的,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力量搞好合同管理制度工作的管理体系。这种管理体系具体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企业自律管理。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必要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加强经济合同的自我管理,维护企业内部的经济秩序,保证本企业所签合同的履行。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建立企业内部的经济合同管理机构。
大型企业可建立总厂、分厂两个层次的合同管理制度机构;中型企业可只设厂部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机构,但内部承包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合同管理员;小型企业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制度人员,协助厂长或有关部门搞好企业经济项目的决策;审查企业订立的经济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条款是否齐备,合同是否经济可行;考评经济合同的合法率、货款回收率及纠纷发生率等;调解处理企业内部的经济合同纠纷。
二是明确企业内部合同管理范围、方法和订约权限。
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管理的范围主要有:企业与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签订的经济合同;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企业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单位之间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等。管理方法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把经济合同分成若干类型管理。明确各级经济管理机构或人员的职责并纳入责任制进行考核。在订约权限上,一般合同应通过法人授权委托书制度,放权由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签订,报经企业管理机构审查备案;联营协议、涉外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的经济合同,由企业行政领导和专门机构讨论后签订。各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具有本企业特点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企业的经济合同自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