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发展在一定阶段后,必需要进行变革。不变革就会是死路一条。家族企业不愿变革,是害怕触动自身利益。或者害怕家族企业为他人作嫁衣,不再是自己家的企业了。其实这种担忧是正常的,而且还是有办法可以避免的。家族如果想要保持绝对控制权,一种方式是不上市。二种方式是把家族企业总部移迁到法律管控家族企业不严的国家。家族企业不上市,能保持家族企业的绝对控制。可以董事长与董事长由家族成员担任。其余所有管理岗位,都在外面聘用职业经理人与人才来管理家族企业。分配一定比例干股给家族成员,让家族成员不干预与不干涉家族企业内政,坐享其成。由家族成员担任的董事长与董事长控制企业的人事任免权与财务权,这两项大权在手,这样就不怕有人阴谋夺取企业控制权。这样既不用担心企业被别人所控制、所夺取,还能放心、放手让职业经理人去科学管理企业,赚取更多的利润。
家族式企业上市的话,那么就要尽量获得企业所占大的股份比例。而且要在协议上注明,至少在董事会有一名以上的家族成员。因为采用股份制与上市的企业,会有投资方的股份比例与代表。投资方的代表一般也会是董事会的成员。如果投资方的代表联手的话,就会在股份比例与话语权、控制权等方面超过家族式企业。因此,家族式企业不论是采用股份制也好,还是上市也好,为了公平、公正起见,一定要求在企业董事会中,安排至少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一般是既非投资方的代表,又非经营方的代表,而是属于第三方。这个第三方跟投资方没有利益上的关系,跟经营方也没有利益上的关系,而是选用与聘用社会上有名望的,知识渊博的经济学家、管理学家或者学者当企业的独立董事。这样的第三方独立董事,不但能让企业占有“名人效应”带来潜在广告效应与经济效益,还能用他们的专业知识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作决策支援,还能保持公正与公平的立场,不代表投资方与经营方任何利益一方,让家族式企业不用担心他们联手,而失去实际控制权。
独立董事制度在很多发达国家企业实践中,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人员比例都有三分之一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一般只允许一人兼一家企业独立董事,对于一人兼职多家独立董事的,这是很荒唐的事情,只会让独立董事只拿钱不做事,并且没有精力或者不能正确覆行职责。
因此,对于一人兼职多家企业独立董事的,要解雇,另请高明兼本企业的独立董事。家族式企业成员,一般情况要在董事会里行使监督与约束权力,而非企业经营权。企业经营权是由董事会聘用的职业经理人行使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让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三权分立,相互监督,相互制衡。让监督权、决策权、执行权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以保护企业股东权益,和其它利益相关者权益。有了这种三权分立制衡机制,家族式企业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从而使短命企业变成长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