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树立公平法律意识
是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外部环境优化的前提自民营企业诞生发展至今,关于民企的争论也持续不断,在不同社会利益相关者之间也存在不同的意识与观念,特别是在相关规范民营创业行为的法制建设中,法律的公平性还存在诸多问题,重国企轻民企,重治理轻引导等问题都广泛存在。因此,为了促进民企的健康发展,首先必须从形成公平的法律意识人手。为政者,要率先解放思想,正确引导民企的发展。不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要在现有民企宽松环境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政策、法律制定上,在措施、规范运行中,将民企与国营企业放在平等的位置予以考虑,尽量减少政策法律与相关制度的“偏向”。为民者,要广泛深入认识民企发展带给我们的“红利”,不仅是就业的主渠道,更是公民权利实现的依靠,在思想意识中充分认识民企的利弊,为民企享受平等的市场权利,提供良好的民意基础。为媒者,各种宣传舆论媒介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国民了解民营企业的重要性、必要性,消除错误的、甚至歧视性的观念,为民企创造良好的氛围。当然,公平的法律意识重在企业的正确引导,各级企业要构建引导机制,完善体制创新,为民企的外部环境优化创造和谐的环境,为民营企业治理模式的转变奠定思想基础。
(二)完善政策法律制度
是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外部环境优化的基础完善的政策法制是外部环境优化的根本保证。结合目前民企政策法制建设的现状,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政策法制建设:其一,要构建完备的民企政策体系。十七大明确了“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__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从企业经营方式的角度明确民企重要意义与政策导向,厘清民企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联系与区别,明确民企的法律地位,为民企向现代化治理转变提供政策保障。其二,要建立健全民企法律制度。在《宪法》、《公司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企规范的基础上,整合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的规定,逐步消除法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完善民营企业法律法规体系,更要尽快制定出台《民营企业法》或《中小企业法》,明确民营企业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民企公司治理的规则与方式,以解决法律建设与民企发展不同步的问题,为民企发展及其治理模式转变提供制度基础。其三,要清理修订民企法律法规。清理不合时宜的具有歧视性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清理对对民营企业具有歧视性的政策,确保民企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待遇翻。当然,政策法律的完善也要注重相互之间的协调与同步,并且逐步推进政策法制化建设步伐。
(三)健全法制运行环境
是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外部环境优化的保障良好的法制运行环境才能促进提升法制的有效性。我国民营企业目前尚处于较为受限制的发展阶段,很大程度上是我国民营企业法制运行环境不佳的影响,中央政策的实施发生偏差,政策法律实施监督成为虚设,更有执法不力等不良现象的存在,这使得民营企业发展在实际运行中受制,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与方式的选择也因此发生变化。为了促进民企走上健康的发展轨道,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制运行环境。一要明确实施主体,健全实施渠道,规范实施秩序,探索构建民营企业政策法律的实施体系与机制,减少政策与法律在现实实践中发生漏损;要完善监督体制,明确监督责任,增强监督实效,探索民企法制运行监督体系,提升民企对法制环境建设的可信度。二要强化管理,提升素质,依法行事,探索民企法制运行执法机制,增强民营企业对法制的信任。三要整顿市场环境,对存在的歧视民营经济的问题与矛盾及时予以纠正,对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只有这样,民营企业才能在一个良好的法律运行环境中找到适合于自身发展的模式,实现公司治理向更合理、更科学的方向转变。
(四)构建综合保护体系
是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外部环境优化的依靠民营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更是解决就业等社会民生问题的主要保障,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企业,都必须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努力完善民企政策法律,构建良好法制运行环境的基础之上,为了确保民企健康发展,减少民企公司治理的抉择成本,有必要构建完备的民企外部环境综合保护体系。一要提升规范民企外部环境的前瞻性,从历史的角度进行法制思考,明确国家对民企法制构建的目的、对象以及基本安排,构建民营企业发展“永久”法律制度。提升民企外部环境建设的体系水平。二要提升企业对民企的管理水平。各地企业要结合本地情况,逐步消除民营企业的准入歧视,降低准入要求,鼓励非公资本进入民企;要简化审批核准程度,让民营企业财政及其他各方面的优惠与倾斜;要尽可能减少管理层级,避免政策执行的交叉与冲突,加大信息沟通与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使民企公平参与竞争。三要构建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正确引导传统文化观念的转变,努力营造形成现代治理理念的文化环境,提升民企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劳动者的价值观念水平,也要以企业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推进民企外部环境的信用体系建设,为优化民营企业外部环境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