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机的本质是社会结构系统的失衡,现代社会危机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种类越来越多,应对和处置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深入地探索和认识危机形成、发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并据此构建完备的危机管理法律体系,以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有力的秩序控制来应对、调控和处置危机,是必然选择。
公共危机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一定程度的社会混乱,当前,我国正处于公共危机高发时期,如何治理公共危机显得尤为重要。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参与公共危机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在对此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对策。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1.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缺失。
公信力是非营利组织的生命线,是社会对其的认可及信任程度,但由于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不透明、少部分人员贪污挪用公款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使得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公信力,导致其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民众根基。
2.非营利组织资金不足。
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开展项目和提供服务,持续可靠的资金是必不可少的,然而非营利组织资金不足现象严重。一些非营利组织成员要自付交通费和住所费,受灾人群由于缺少资金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影响了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质量。
3.非营利组织内外协调沟通不力。
一方面,由于缺乏能够统一调度非营利组织人力、物资和信息资源的机制,当遇到突发情况时,非营利组织内部成员容易扎堆,非营利组织之间也缺少沟通,导致盲目、无序的行动。
另一方面,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非营利组织充当企业的补充,服从企业的命令和安排。由于参与危机应对的人员和力量来源广泛,因此,沟通与协作特别重要。以往危机处理中,对于大多数非企业组织来说,企业仍未给予其应有的重视,没有充分提供其健康发展所需要的外部社会空间。因此,企业部门往往与非营利组织疏于联系,或者企业仅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传达其决策,非营利组织和企业之间缺乏互动沟通。
4.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一方面,我国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设定为很多的非营利组织设置了相当高的门槛,使得大批活跃在民间的非营利组织被拒之于合法登记的门槛之外,难以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专门调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十分匮乏,只有一些法规及规章中有极少规定,对于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法规更是缺失,导致非营利组织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地位和责任不明确,非营利组织缺乏合法参与的渠道。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对策
1.企业层面的思考
(1)健全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制度法规。
一方面,改革现行登记制度和双重管理体制。企业要降低准入门槛,撤消严格而烦琐的审批手续,实行申请备案制度;另一方面,建立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问责制度。对于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有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2)加大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必要性的宣传。
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建设不仅靠其自身的努力,还应依赖于企业。企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可以利用一些媒介,加大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必要性的宣传,提升公众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认可度,可以预见这种方式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2.非营利组织层面的思考
(1)多渠道筹资。
首先,常见的筹资方式有义卖、义演、传媒报道劝募、电视劝募、上街劝募等。
其次,进行资本投资。再次,可以举办营利活动但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筹资。另外,利用公关手段与企业建立长期良好的关系。
最后,进行联合筹资。
(2)公开财务信息。
我国非营利组织普遍存在着信息不透明的现象,尤其是财务信息。非营利组织要提升社会公信力,必须公开财务信息。应该每半年向全体会员公布账目,接受全体会员的检查监督;收到的一切资助款项都应开具民政局的正式发票,收到的捐赠物资也应按价计算入账;支出现金和物资,要有两人以上签字并附相应单证,报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入账。除此之外,每年向资助人详细汇报每笔资金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