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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深入分析现代企业管理规定的概念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现代企业规定是指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关企业的各种制度的总称。由于企业管理规定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典型的企业制度,具有其固有的优势,有利于使国有资产决策和利用分散化、民主化。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决策模式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现代企业管理规定的建立,是现代企业管理规定建设规范化、正规化的惟一途径。问题是目前的企业法、公司法和民法以及劳动法都只是从把民营企业家重构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市场主体这一层面来规范民营企业家如何建立现代企业管理规定,即偏重于明确企业的民事或商事主体地位,也就是在没有把民营企业家内部关系调整好(政策性、社会性负担没有剥离、自生能力、内部活力没有产生)之前就把他们推向市场,让他们去与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具有“狼”性的非民营企业家去竞争,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很多大中型企业徒具公司制的形式,而人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还是跟以前一样。要么是企业的执行机构,要么“内部人控制”,无法建立起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我国企业立法不完善性有关。笔者认为构建现代企业管理规定的立法应该:

  在法律体系上应以投资责任作为分类标准,体现企业主体平等性。我国企业立法单从体系上看是较为完备的,以所有制为标准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外资企业法等;以投资者责任为标准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但是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同一企业有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调整而且其规定相互矛盾。例如:民营企业家、乡镇企业与公司法之间、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法之间都存在这种问题;二是法律条文在各企业立法之间重复较多,浪费了立法资源;三是各企业主体地位不平等。现阶段做好企业管理规定立法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梳理。理清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漆多俊教授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即把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分为并立关系和交叉关系。从而对《公司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之间的关系、《公司法》与外资企业法之间关系、《合伙企业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作了较为明析的分析。但是,这种分析框架中最为关键的一般法与特别法、普通企业法律形态与特殊企业法律形态的划分标准并不容易掌握。且这两种关系是否一定是在效力等级相同情况下才能使用,由于其提供的例子全部是同一效力等级,又没有作出说明。如果是,那末这种分析框架的作用就会受到限制;如果不是则如何建立这种分析框架。只有在对现行的企业立法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十分明晰的了解才能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相互之间界限分明、覆盖全面的企业法体系。第二是设立法制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的设立法制是以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而牺牲了经济效率。企业设立的特许主义与核准主义还是主要的准则,程序繁琐,耗时费财;立法内容多有重复且规定严格的法定资本及其交付期限,实行实缴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以及对企业经营范围严格限制;企业管理规定中设立主体的法律责任偏重。在注重交易安全的同时失去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效率。而且过分地注重交易的安全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安全,因为只有效率法则才是市场经济的最高法则。谁没有效率谁就会被市场淘汰。因此,企业立法应该效率与交易安全并重,让企业的设立主体有多种选择,既能灵活的设立,同时又能顺利的退出;把市场准入制度与设立的企业管理规定准则主义结合起来;合理分配企业设立主体与中介机构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设立法律责任,真正提升企业交易安全。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