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要素,是其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并保障自身正常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
一、民族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现状及问题
1、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重固定资产购建、轻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上级部门调剂补助和相关收费。由于民族地区经济落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长期以来,很多单位形成了一种“两眼向上、伸手要钱”的习惯,各单位都积极争项目、争规模,很少评价资金效率,没人承担支出责任。有的单位不顾民族地区的现实相互攀比,不管是否需要都要争项目、争投资,较少考虑资产的实际使用效果和日常维护成本,导致资产重复、超标购置,固定资产配置不合理。
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将工作分为一线和二线两部分,存在重一线工作、轻二线管理的倾向,思想认识上“重投入轻管理”、“重资金轻实物”,把固定资产管理放在次要位置,管理固定资产的责任意识比较淡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存在无计划的盲目、重复购置现象,使得一些单位固定资产处于闲置、半闲置状态,而另一些单位又重复购置固定资产。这样一方面造成了固定资产利用率低、闲置率高等人为浪费现象,另一方面又加大了财政支出的压力。
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1)固定资产购置缺乏规范,交付使用手续不遵循制度。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不重视预算编制,对需要更新和添置的固定资产缺乏计划性,多数设备的购入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此难以进行宏观调控。一些单位固定资产在交付有关部门或个人使用时,不办理有关的验收、交接手续;一些单位购入、盘盈等增加固定资产不入账,使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总量、结构以及分布和变动状况。
(2)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全致使资产失控。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或工作人员调动时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进行移交;个别单位甚至借机构调整改革之机私占、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有些单位一部分国有资产被本单位或外单位职工长期无偿占用而不能回收;还有少数干部离退休后,不按规定交回为其配备的办公用具,据为己有。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变动时国有资产移交手续不全,致使国有资产失控,固定资产损失严重。
(3)出售、转让、出租、报废固定资产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对固定资产做盘亏、转让、报废等处置时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估或审批就自行入账或冲账。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视国有资产为部门自有资产,不按国资管理规定履行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手续,对处置固定资产不进行必要的评估、技术鉴定等程序,未经批准随意将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如有的单位机动车出售或转让时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流失。一些单位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只凭单位负责人一句话,手续不完备加之管理乏力,导致固定资产流失严重。
(4)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明,内控机制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没有管理固定资产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而是由办公室、财会部门或其他人员兼职管理或临时代管,职责不明确。一些单位长期以来从账到物都由同一人操作,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严重违反了账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极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部分单位缺少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长期不对账,不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账面反映的固定资产与实物不符,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现象较多,造成单位固定资产“家底”不清。虽然财政部门进行过多次“清产核资”,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前清后乱”的问题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3、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反映不实。
“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是对财产物资核算和管理的基本要求,但民族地区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固定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问题。一些单位固定资产账目不健全,固定资产仅有总账而无明细账;一些单位没有固定资产金额账或实物账,不能从价值、实物形态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反映,不能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的存量、结构和存在状态,无法把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1)有些单位的房屋建筑物不能做到及时入账。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由于民族地区财政资金的不足,有的单位部分建筑物匆忙上马,资金缺口得不到及时补充,施工单位代垫款项过多,发生的财务纠纷较多。有些单位房屋建筑物建成后已投入使用,因没有办理竣工结算而没能入账,导致固定资产的账实严重不符。
(2)购入或接受的固定资产不入账。一是少数上级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和通过对下级单位施加影响,以下级单位名义购买固定资产且记入下级单位固定资产账目,而下级单位却从未使用过该固定资产。二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收缴或没收的固定资产和以收取固定资产实物形式收取的赞助费不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直接留用或被有关人员据为己有,单位对此没有任何管理,形成账外资产。
(3)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入账。对于接受捐赠、上级主管部门无偿调入或配置及其他单位调入的汽车、微机等专用设备,由于没有发生资金往来关系,在接受固定资产时大多数单位没有做固定资产处理,增加的固定资产未在账面上反映出来。如对这部分固定资产不进行核算和管理,其会变成私有财产,致使单位的国有资产在无形中流失。
(4)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改扩建增加部分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原有房屋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或在原有设备基础上增加设施以完善固定资产使用性能,但对在固定资产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开支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是直接列为支出。
民族地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地区县级财政开支,加剧了财政困难,而且滋生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加强民族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为充分发挥民族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有的作用,不断提升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必须建立健全民族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是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增减审批等规章制度,使每个单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便于操作。二是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正常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检查工作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质量与财政拨款相结合,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监督,有效改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 保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2、国家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检查力度,增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
国家审计部门应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把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状况作为审计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使单位主要负责人真正承担起资产管理的责任。增强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财经法纪意识,牢固树立“资产管理与资金管理并重”新理念,改变“重钱轻物,重用轻管”旧观念,使其充分认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必然性、重要性,促进领导干部管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这是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的关键。
3、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才能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核算制度,规范固定资产核算方法。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系统、全面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财务机构要在固定资产账下按照资产分类账户进行金额核算;资产管理或专管员要按照资产的类别、品种、规格、型号、存放地点或使用人设置明细分类账户和实物卡。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在进行价值形态管理的同时,也要做好实物形态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效益。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保养、大修、报废、处置、内部转移等,都要在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的同时,在固定资产金额账、实物账、固定资产卡片上及时、全面地反映。
(2)加强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购入、调入和自制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避免以次充好。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对于长期未结算的固定资产,在其主体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时,可参照企业的核算形式,将房屋建筑物暂估入账并加紧办理工程决算,出具审计决算报告,开具决算发票,最终根据发票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3)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程序办理,由资产占用单位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损耗程度、处置原因等方面作书面说明并报单位领导,领导会同使用部门、专职负责人、财务部门对资产评估作出处置意见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否则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是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二是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三是对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注销手续。
(4)强化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固定资产清查是保证固定资产核对全面、准确,使固定资产账、卡、物三相符的一种方法,也是监督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及挖掘现有潜力的有效措施。对固定资产清查可采取局部清查与全面清查、定期清查与不定期清查相结合的办法,既要查数量又要查质量。建议各单位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彻底盘点,由专职人员与财务人员将总账、明细账、卡片进行核对后再到各业务科室逐一核对、清点,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于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对盘盈要积极寻找原因并及时补登上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如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要进行赔偿。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的同时要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资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领导变动、经管人员变动,也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清查,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总之,加强民族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良好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提升资产利用率是保持民族地区稳定发展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