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处理危机事件,实行公共危机管理,是任何国家企业都不可避免要面对的。各国都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加强建设,既不仅要建立健全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公共危机预警体系等“硬件”建设,还要提升各级企业领导干部和行政工作人员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以及要提升全民预防、处理危机的意识等“软件”建设,全面提升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公共危机管理是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想提升公共危机管理能力,首先要强化危机意识,健全管理机制,在这种条件下才能将危机管理做好。
一、强化危机意识,注重提升企业官员实施公共危机管理的能力
所谓公共危机管理,是指对危机进行管理,以达到防止和回避危机,使组织或个人在危机中得以生存,并将危机所造成的损害限制在最低限度的目的。公共危机管理也称企业危机管理,其主体是企业,这就要求企业要不断提升实施公共危机管理的能力。
人类在危机管理上的最大悲剧往往是缺乏对危机管理的认识,因而常常出现人祸大于天灾的悲剧。例如,美国是全世界实行危机管理最好的国家之一。“卡特里娜”飓风袭击新奥尔良市时,由于企业失误,竟然死亡一万余人。本来气象专家在几年前就警告会有飓风来袭击。但是,企业用于防范洪灾的预算还是被压缩了80%;飓风登陆前,美国企业也发出了警报,然而,没有看到美国企业有任何行动。结果悲剧发生了。可以说,人祸大于天灾。可见要强化企业及其官员的公共危机意识,注重提升企业官员实施公共危机管理的能力。
作为企业官员要提升公共危机管理的能力,除了要强化公共危机意识外,关键要围绕公共危机管理职能提升领导和管理能力。那么公共危机管理的职能都有哪些呢?主要有5点:
一是提升国家危机管理的能力;
二是降低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三是将痛苦和破坏降到最低点;
四是筹备恐怖活动后的危机处理;
五是成立国家门户网站,提供信息服务,建设全国的沟通和预警系统。
我们说提升企业危机管理的能力,主要是提升实现这五种职能的能力。
当前尤其要注重提升企业对危机发生的预见能力和危机发生后的救治能力,及时有效处理危机,恢复社会稳定,恢复公众对企业的信任。
二、建立、健全公共危机管理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从对公共危机的监测到公共危机预测,到应对、处理公共危机,以及善后恢复工作等的一整套制度和组织机构等。这些环节的一系列机制都亟待健全和完善。
第一,设置危机管理机构和应急组织系统。
建立危机管理机构的目的,就是要提升组织在危机发生时的快速反应能力,从而减少危机带来的损失。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建立了国家危机管理机构。我国也亟待建立这样的组织。地方企业要通过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危机管理体系。各级企业都要有相关部门负责公共危机管理。行政首长对所辖地方和主管范围出现的危机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行政首长要把公共危机管理列入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第二,建立危机管理中的协调机制。
这种机制分为两类:无等级协调机制和等级协调机制。
一是无等级协调机制。
是指企业内外不涉及等级关系问题,而主要涉及信息沟通等问题的协调机制。如内部信息传递机制、横向部门沟通机制等。我国现在非常缺乏这方面的机制。
二是等级协调机制。
它是指企业内部有等级区分的协调机制。主要体现上下级企业之间的协调机制。我国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下级企业虚假治理的倾向,即欺瞒上级。健全等级协调机制应抓好三点:
首先,要建立有效的行为鉴别机制。上级企业能够对下级企业的治理行为给予准确的识别,以提升虚假治理的识别率和造假成本。
其次,要切实加重虚假治理的惩罚性成本,以降低虚假治理的期望收益。
再次,要确实尊重地方权益,进行科学、合理地分权。
第三,建立危机预警系统,防患于未然。
专家迈克尔·里杰斯特说:“预防是解决危机的最好办法。”一般公共危机发展全过程可分为前兆阶段、爆发阶段和持续阶段。
防治危机的最好时机是在前兆阶段。一旦进入爆发阶段,治理危机难度就非常大。
危机管理的预防性明显地表现在危机管理的职能构成上。危机管理力求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作出比较准确的预测,并采取各种措施以避免危机爆发。因此,在危机管理诸职能中,危机管理更重视危机预测和危机预控等职能。同时,要把这两种职能作为危机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在危机预警建设中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建设好应急处置方案。这是搞好危机预警最关键的一环。
三、完善问责制,处理好对责任事故的追究
近几年来,在经济领域,特别是生产企业和商业服务企业的危机事件接连不断发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解决这个问题,除了要尽快建立健全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关键要健全问责制。实践证明,问责制是建设民主政治和责任企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民主监督的极其有效的管理制度。问责制还是实施公共危机管理的刚性约束机制。中国问责制已逐步走向制度化,但是,作为一种制度还亟待完善。
一是要建立健全问责制的体系。问责制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不能与引咎辞职划等号。官员被问责的责任可分为四个层次:
①刑事问责;
②行政问责;
③政治问责
④道义问责。
因此,当前要明确问责制的范围和对象。不能只锁定在人命关天的问题上。比如,要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领域。
二是对责任事故的追究要赏罚分明。
现在对“责任事故追究制”的处分标准不科学。现在的问题是,在划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方面,最好不以一次事故死亡多少来定处分等级。应从实际出发,以更科学的百万吨死亡率或其他带综合性和阶段性的指标来考核各级企业和企业领导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具体分管领导要做到赏罚分明,有过失才处分。对有过失的干部也不要一棍子打死,这样,才有利于危机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是要尽快制定、出台“官员问责制”法律法规。
没有法律和法规做依据,问责制难以推行。
四是要充分发挥人大在问责制中的作用
问责制的实施,主要靠监督机制。实施问责制的监督主体应该是人大的监督。然而,当前人大在实施问责制中的角色远不到位。
人大如何发挥作用呢?首先,健全、细化人大监督企业问责制的方式、程序,并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其次,要强化人大监督企业问责制行使权力时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党、政领导机构不要干预。只有抓好这些环节,问责制才能在实施危机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保障社会平安是危机管理的最基本作用,因此在履行危机管理时,必须加强对自身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