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宁建筑业企业(总称在宁建筑业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企业依法承包经营工程建设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企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是市企业主管全市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在南京地区施工的建筑队伍;负责在宁建筑单位和各种咨询机构资质的审查;综合平衡进出南京地区的建筑企业,并负责审核、颁发施工(生产)许可证工作。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是市建工局管理在宁建筑业企业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本企业管理规定所称的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包括从事各类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含幕墙)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凡从事上述建筑活动的在宁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企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队伍管理
第四条凡在宁进行建筑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持有市建工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新进市或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持有关证明资料到市建管处申办施工许可证,并核定经营范围。在宁建筑业企业须按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项目。
第五条在宁建筑业企业承担工程施工时,必须有与工程项目相应的项目经理和管理健全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不得越级或无证上岗。
第六条工程开工前,企业必须携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预(概)算书和经营手册到市建管处统一办理合同签证和项目登记手续,并预交建筑市场管理费,领取《南京市建筑业企业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外地进宁建筑业企业在所承接的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必须携带施工合同、竣工决算、经营手册及项目施工许可证等资料到市建管处统一办理工程结算和注销项目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八条国(境)外企业进宁从事建筑活动,应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中文),由市建管处按有关企业管理规定核定其经营范围,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在宁承接工程。
第九条国(境)外企业在南京地区承包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施工企业须在中标后、开工前一次性交清保证金,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条实行经营实绩年度考评制度。每年对所有在宁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企业管理、生产产值统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科技进步等方面的实绩进行考评。市建管处根据年度考评成绩,可适当调整企业工程承包范围。
第十一条外地进宁建筑业企业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分包建筑工程,应向市建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持有相应条件的资质证书和施工许可证的队伍。
第十二条本市建筑业企业出市经营,经建工局核准后,由市建管处办理出市手续,发给出市经营手册和证明。出市经营手册应由工程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填写盖章,并按要求定期送市建管处登记备案,作为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外地进宁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没有承接到新工程的,应注销其施工许可证,不得继续承接工程任务。
第十四条外地进宁建筑业企业撤离本市,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市建管处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章、章注册与施工许可证管理
第十五条本市建筑市场实行建筑业企业施工许可证制度,在宁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活动。
施工许可证分为《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施工许可证》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宁施工许可证》两种(总称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省外市进宁建筑业企业申办《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宁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跨地区经营的证明资料;
(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资质认可证书;
(四)企业领导、三总师、主要管理人员(生产、经营、技术、安全、财务负责人)和固定工人花名册,及主要机械装备登记表;
(五)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七条外省及国(境)外建筑业企业申办《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宁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供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以外,还须提供邀(议)标通知书和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进省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本市建筑业企业申办《南京市建筑业企业在宁施工许可证》须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二)、(三)、(四)项资料。
第十九条市建管处每半年对所有在宁建筑业企业的施工许可进行一次核验,时间为每年的五至六月和十一至十二月。逾期不参加核验者,经提示后仍不办理核验手续的,作自动注销处理。
第四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本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报和报批,按国家建设部、省、市有关资质企业管理规定执行,市建管处负责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已经设立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五)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七)企业的验资证明;
(八)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九)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新设立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应当先由市建管处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市建管处办理资质申报手续。
资质预审时,企业须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九项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新设立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从最低等级定起。
第二十四条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经营责任由核心层承担。
;第二十五条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正本),如企业具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办理一个主要资质的同时申请其他承包工程范围。
第二十六条外地进宁建筑业企业不得挂靠本市企业申报资质。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理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四)职称证件;
(五)本人负责完成的代表工程资料。
第二十八条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时间为每年的三至六月,各受检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建管处办理年审手续。
第二十九条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提示后仍不办理的,市建管处可按照规定视其自动歇业,资质证书无效。
第三十条企业资质定级三年后,按合同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并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企业资质定级两年后,符合第三十条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并获得两项或两项以上省级工程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也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本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交由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分别出具的企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综合鉴定意见。
第三十三条企业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两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必须待企业资质达到原资质等级标准后,方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四条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应缩小其相关的工程承包范围,情节严重的,应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须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资质管理部门核查确认,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五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六条在宁企业因“关、停、并、转”等原因发生资质等级变更的,须重新申报资质等级。
第三十七条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和承包范围的变更,一般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办理;企业的降低等变更事项应随时办理。
第三十八条每两年对项目经理证持有者复查一次,连续两次复查不合格者降低一个资质等级;连续两次复查不在岗者重新申报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三十九条由于项目经理管理不善,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三级事故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在降低资质期间再发生一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吊销项目经理证书。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条在宁建筑业企业违反本企业管理规定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
(二)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证照的;
(三)代开发票的;
(四)倒手转包或越级承包的;
(五)无证施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本企业管理规定涉及的行政处罚由市建工局或由市建工局委托市建管处依法实施。
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在工程中犯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律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企业管理规定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企业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