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管理问题是当今中国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比如群体事件,暴打上访人员,这就相当于一个巡回法庭,当场裁决强制执行由于违背当时一群普通公民群体利益。出现纠纷,砸公务车,对管理人员围攻,因此有必要研究公共管理的原则和本质内容。
首先要强化公共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有许多不同的含义:
第一,公共不仅意指是人们普遍关心的,而且意味着应当在公众的注视下公开进行。当然,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这种公开的程度是不同的,而且也是一个引起争议的问题。但是,公共行政区别于私人组织或者私人企业的行政管理的主要一点是这样一个原则,即以大众民意进行的事情,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并担当起公共责任。
第二,公共的概念涉及到全体公民,以及整个社会在任何可能方面的安排。任何东西如果涉及到大众,或者可以满足公认的社会需要,都可以成为公共行为的合理对象。并且由于个人是多面的,社会生活是错综复杂的,因此公共行政管理的任务也会相应地变化。这些任务不可能被归结为仅仅是经济的附属物。
第三,公共的概念意味着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即它秉承公共服务的规范或精神,为了公众而实施行政管理。公仆而非经理人,这一公共行政管理人员的称号也许包含了一种理想化的成分,但这一名称本身表明了对公共管理职能的履行方式所抱持的某种期待。
如我们已经看到的,私人企业的行为准则是由市场竞争和利润率调节的。因为专注于这些准则的有益影响,政治经济学仅仅注意到了他们在公共部门的缺失,而忽略了公共部门本身所特有的准则,及公共监督。企业行为管理受到来自于各个层次的各种各类的监督,其中典型的有:直接或通过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公共行政管理人员有对于其业务行为向议会作出一般性解释说明的义务;通过专家委员会,对个别地区的行政管理展开调查;如果行政管理失当,公民可以诉诸于当选代表·廉政官员或法庭。在这种监督中,争论的焦点不仅仅是公共服务的成本效益问题,而是资金是否用于公认的目的和项目上的问题。公共行政管理是依据法定的权力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进行的。
说公共行政管理接受公共监督,并不等于说它总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许多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也不可能这样进行。此外,正如企业垄断趋势威胁着市场规则的效力一样,企业官僚制本身所具有的信息保密和信息垄断的压力,也威胁着监督程序的有效性。官僚制的保密性与公共责任这一原则所要求的公开性之间的冲突。但是有这样一个原则对待这种冲突:
第一,必须有约束公共行政管理的规范化的义务;
第二,应该有这样的可能性,即如果涉及到足够的公共利益,任何决定都可以公开。即形成公共行政责任的原则之一部分的不是说公共行政始终处于公众的注视之下,而是认识到任何时候公共行政部门都可以受到公众监督。
在非市场部门中,供给是与需求而非有效需求相关的,这种判断不折不扣是定性的。谁的需求应当得到满足,社会的还是个人的?这种需求应当如何界定?满足这些需求应当付出多大的代价?这些问题都是政治判断。比如,生命应当保护到什么程度,道路安全应当保证到何种程度,教育应当达到什么水准?为失业者残疾人或瘫痪病人提供的服务应当达到什么水准?由于实际上对于应当既定服务的成本效益判断不可能脱离这种服务的供应水准问题,所以这些判断就成了政治判断。
因此公共行政管理的一个显着特征就是其服务的政治性。决定这种服务的内容和水平的,是定性判断和可以公开辩驳的相互竞争的价值之间的妥协,而不是诸如是否有利可图这样的单一标准。符合工商业的效率标准,这本身就是对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水准进行政治要求的结果。因此,公共行政管理不是一个以成本效益最优的方式执行政治家设定的目标的问题。而是一个使执行性政策与决定该政策价值相一致的问题。其中成本效益的考虑多少占据一定的地位。换言之,目的与手段是相互联系的,政策与政策执行是不能截然分离的。
这种相互联系的一个明显例证就是,公共行政管理一般要求对待相同的情景要一视同仁,并以一种严格照章办事和非个人化的方式行事。这不是一个使产出效率工具化要求,而是一个体现着法治观念和公民权利平等观念的实质性价值。一个占法律空子的商人所显示的是灵活性,一套极为笼统的规则则为个人主动追求自身利益留下了空间。一个公务员如果这样做就犯了渎职罪,一套规则如果允许官员在对待公民有较大的自由裁决权,就会导致任意对待不同的公民。遵循规则本身则不是根据情势而变化,以达到获利目的的手段,而是其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正是这一点强调法律理性原则的韦伯的官僚制模式,尤其适合于公共模式。事实上,公共行政管理是两种相互竞争的实践。一方面要有效地输出产品,一方面是解释和应用法律规则。两者之间精确平衡会因为服务性质(维持治安·提供福利·供水)的不同而不同。但两种实践之间的紧张并不总是能够轻易得到调和,因此他们构成了那些被指责为官样文章的典型根源,而公共行政管理的特性比私人企业更倾向于如此。因此公共行政要同时满足乎政治的和法律的两种行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