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金融资产规模巨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占全部金融业国有资本的80%以上,居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对于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中国金融业来说,有很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亟待在“十二五”期间得以解决。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委员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规范金融资产管理,有序发展地方金融机构
地方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一是发展战略雷同,大多数机构竞争力不强。二是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大多数城商行、农商行、信托公司建立了股份制,但多数股份掌握在地方财政部门、国资委、企业投融资平台或地方国企手中,企业一股独大,制衡机制失灵。农信社由于股份分散,社员股东的约束力不强。三是金融资产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管资产、管人、管事和服务相互隔开;农信社管理体制中,省联社兼企业管理平台和法人实体为一体,政企不分;新成立的准金融机构监管不明确。审批的不监管,负责金融资产管理的部门又不审批,结果是谁也管不好。四是有的机构存在风险隐患,救助机制不健全。如许多农信社和城商行等老机构包袱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准)金融机构业务模式不成熟,政策法规不健全,操作管理不规范;有的地方银行、农信社发行理财产品,并游离于表外,其风险难以有效监控。
委员们建议:第一,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和改进对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企业坚持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业务分业监管,人员垂直管理。第二,加强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促使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各具特色。一要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二要引导地方金融机构从本地区实际出发,走差异化发展之路。三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通过优惠利率、财税政策,鼓励和引导地方金融机构立足本地、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适当扩大不发达地区的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第三,完善治理机制,提升内控和管理水平。推进股权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机制,防止“一股独大”。监管部门要将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纳入监管范围,并与业务审批、机构设立以及其它监管指标挂钩。对地方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地方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资本金,设置控股比例控制标准,严禁股东不正当关联交易。第四,理顺地方金融资产管理体制。一要健全组织架构,强化地方管理职责。二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信社管理体制。三要理顺地方管理和监管的关系。
二、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提升商业银行盈利能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国内银行业取得飞速发展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银行业盈利模式单一,过度依赖利差的情况依然没有改变。同时整个银行贷款中,中长期贷款约占一半,风险高度集中。有委员指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资金供给方式,具有低成本、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特点,能够很好地缓解银行流动性紧张的状况,优化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使银行从赚取利差为主向以赚取服务费为主转向,从资本消耗型向资本金融资产管理型转变;此外,证券化还可以分散银行业整体风险,弥补目前我国投资渠道与品种短缺现状,对冲通胀压力,为扩大内需发展提供持续的信贷支持。为此,委员们建议,一是扩大证券化信贷资产的类型和规模,丰富产品品种。二是进一步放宽对境内外机构资金入市、投资方向与规模的限制,简化纳税环节,给予适当优惠,鼓励更广泛的投资人参与。三是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环境。四是培育和促进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
三、明确出资人安排,强化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目前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模式,存在着三大问题。一是所有者主体缺位。企业在行使所有权职责中未将公共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分开,使得多个职能部门分享出资人职能却无人为国有金融资产真正负责,多龙治水、产权虚置。二是经理人不明确。在多头管理体制下,人权、事权和财权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各部门政策目标和利益趋向的差异使得在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的过程中容易形成差异化的决策。三是激励机制不到位。由于存在企业行政职能与企业管理职能的交叉,要么形成国有金融企业激励政策和约束手段的多样化和过度化,要么形成绩效考核的行政导向化。
委员们建议:一是明确出资人安排,完善管理模式。按照明确责权利的原则,实现单一出资人,适时建立直属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委员会。在明确出资人的基础上,设计“三层次”的管理模式,即:出资人――控股公司――金融企业模式。财政部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的出资人,将中央汇金公司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的控股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形成出资人履行所有权,控股公司履行资本管理权,金融企业履行经营管理权。二是健全金融协调机制,强化金融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央行与三家监管机构、财政部、发改委等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强化跨境监管。三是强化经营管理模式,完善治理架构。改变过去国有金融企业受到多头管理的格局,形成出资人派驻监事、控股公司派驻董事、民营企业家金融资产管理层进行运营的格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协调运作与制衡,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防止内部人控制,保证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四是完善考核体系,加强审计监督。加强研究适合我国金融行业的薪酬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和引导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加强内外部审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