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除下列人员外,学院应与所有新入职和在职的教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⑴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⑶外聘兼职、兼课的人员;
⑷实习的在校学生。
2、新教工入职30日内,学院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新教工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非全日制用工除外),暂时无法提供者,应在3个月内补齐,否则学院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期限
1、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学院与教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规定如下:
⑴教师、教辅人员、行政人员以及工程技术人员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
⑵其他人员合同期限为1-3年。
2、学院引进的人才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新入职的教职工与学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明确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内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经部门申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可适当缩短试用期,但不得少于1个月。
4、教职工与学院另签有《服务期协议书》,如服务期超出合同期限的,合同期满后学院可要求教职工续签合同至服务期满。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1、签订劳动合同后,学院因工作需要、经营发生变化、内部改革等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时,除经劳动鉴定不能工作者外,教职工必须服从,并按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教职工本人要求调换工作岗位时,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2、学院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教职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发生变动时,应变更原有的合同,并签订书面的协议,薪酬待遇按新的岗位对应的标准执行。
3、教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即与学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在学期结束前三十日(试用期内为3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教职工在学期中提出辞职一律不予批准(试用期内除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一律按旷工处理并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给付按法律法规的相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5、劳动合同期满前30-60日,学院与教职工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事部门根据学院领导与教职工签署意见的《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决定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均同意续签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完成续签手续。
6、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学院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⑴劳动合同期满前一年度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⑵请病、事假期满仍不返岗的;
⑶劳动合同期满前未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达到一年及以上的;
⑷不胜任工作的;
⑸学院认为不应续订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五、劳动合同组织与管理
1、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由人事部门负责。人事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台帐,记录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解除等情况;应建立《劳动合同签收表》,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须由本人领取并在《劳动合同签收表》上签字。
2、学院与教职工解除、终止以及续签劳动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部门并留存备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按照学院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门负责人要与离职员工进行面谈,听取他们的意见。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凭财务部门经办人签字的办清手续证明到人事部门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未办清手续的离职人员,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户口、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和公积金的转移手续,不予出具在职期间的有关证明。
4、劳动合同文本是教职工人事档案重要组成部分,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按学院档案管理规定保存或销毁。
六、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可协商解决,教职工也可向学院工会或人事部门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