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法律与道德是联系最为密切的两类社会现象,大至宏观治国方略的确定,小至具体职能部门管理模式的运作中,“德”与“法”都是并行不悖的,所谓“制礼以崇敬,立法以明威”。在工商行政管理之中,“德”与“法”同样是相辅相成,在二者的互动中,一套良好的运作模式也随之而架构起来。
一、“法”之利剑———建立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体系和监督制度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上的深刻变革。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行政机关也被列为执法机关,从而使行政执法也具有了同“公、检、法”一样的准司法性特质。在工商行政管理中,依法行政的主要前提是完善立法。只有制定出一部完整、健全的能够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工商管理部门才能有效地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监管市场活动,才能找到自己合理的定位。不可否认,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市场主体的逐步成熟,新的经济形态的孕育,一些市场监管法规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滞后,亟待调整和完善,而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又急需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填补立法中的盲点,扩大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在医药、文化、金融、劳务等行业,工商部门要求立法赋予其更大的监管权力。总之,只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的完善,才能给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所承担的重要职责相应的执法手段,从而切实加强社会主义大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力度。有了法律的利剑在手后,是否就万事俱备,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客观的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主观的工商行政人员,要求他们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执法者有法不依,或者执法不严,甚至以权谋私、滥用职权,都将影响到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和实施,影响监管职能的真正到位。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除了上文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本身的滞后等问题外,还有许多主观的因素,例如:执法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有的由于业务素质不高,影响到工作的有效开展;有的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甚至执法犯法。这些职能不能到位的严峻现状要求我们必须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地提升队伍的素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在素质培养的过程中,由应该充分地利用政治教育、理论学习、业务培训等多种手段,达到工商行政人员秉公执法———公正无私执行国家法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一丝不苟;公正执法———执法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公开执法———公开执法的主体、内容、决定;文明执法———保持自己的良好的执法形象;准确执法———处罚准确、宽严适度;高效执法———提升执法行为的效率目标。但法←→执法人员的双向架构无疑是薄弱的、不足的。法的完善与依法行政的贯彻都呼吁着第三方———行政监督制约机制的介入。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言的监督制度是多元化的,包括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等等。但多样性并没有带来高效率,我们的监督体制中还存在着种种的不完善之处。
首先是上述的多元监督机制间缺乏协调和整合性,既有交叉和重复监督问题,又有“失监”和“漏监”的现象。这样就造成了有关部门相互推诿监督责任和监督程序的繁琐与低效率,使整个监督机构的总协调效能低下,缺乏有序性和权威性。其次是监督法律不够健全和完善,使依法监督的依据性、可操作性和准确裁量度都很难掌握。以本级监督制度而言,当前,只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两个行政章程确立了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核的权力。而在已确立的一些监督规范规则中,也有一部分措辞笼统,缺乏必要的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的措施,使监督对象的腐败行为难以及时得到纠查。再次是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发挥得还很不理想,群众还不明确和真正拥有对工商执法人员享有的监督权利,监督渠道不畅,信息不灵敏,这使群众监督很难落到实处、发挥实效。监督制度怎样才能切实提升工商行政人员的执法水平,使“法”之利剑真正地惩恶扬善呢?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首先,是监督机制的完善。对于重置的效率低下的机构,应实施精简;对于工作中的盲点,则应努力拓宽监督的新领域,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使监督制既能有效整合,又能覆盖全面。
其次,应建立健全监督法律、法规、章程,使监督的程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诚然,监督立法的完善要求以政务公开为前提。只有实行政务公开,才能将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否则再完善的法制法规也只能是毫无生命力的文字罢了。最后,我们应切实加强群众与舆论的监督。对群众来说,应使其明确自身拥有的民主权利,对执法行为中的腐败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积极举报,有效地揭露、惩治腐败。对新闻机构而言,则应加强调查、曝光的力度,建立具有巨大威慑力的舆论监督制度。这样,在上文中法←→工商执法者←→民的工商行政管理已基本被构建出来,“法”是至高无上的准绳,执法者则是“法”与“民”之间桥梁,只有在多元监督制度下有效地公开、依法行政,才能使民享法之利,使己得民之拥。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的执法者并不仅仅是社会角色人、法律人,他们还是道德人,如果将法律法规、监督制度仅仅作为外在的超越力量不得不臣服于其威慑与强制下,而机械地依法行政,服从监督的话,一定不是好的执法行为者,法律期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伦理人格的执法人。不可否认,对法律与监督制度的崇敬感是必要的,但更要追求的,是对此类外在的约束的道德的认同。
二、“德”之长风———行政伦理建设中工商行政人员良好职业道德与人格的培养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尚之风,必偃。”(《孟子》)虽然;孟老夫子此言颇有唯道德论的理想主义色彩,但道德的感化力量却恰恰正是如浩然长风一般渐润而泽下的。“德”的作用反映在工商行政管理的建设中,则表现为现代行政伦理的建设和完善。的确,健全的法制是必要的,但行政执法中,同时也要求有公认的、高标准的道德行为规范。在我国,这种道德规范主要指建立在党的优良作风基础上的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共产主义道德。其核心内涵是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邓小平同志曾提出“领导就是服务”这一具有深刻道德内涵的论断。作为工商行政人员则更加应该端正自己的位置,明确人民群众是主人,各级执法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另外,从现实性的角度分析,当前行政道德规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应是党的十六大所明确要求的“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所谓“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作为市场执法的公务员,只有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倡导廉洁政治,才能真正做到职能到位,造福于百姓。行政道德规范虽然属于“德”的范畴,大大弱化于“法”的强制力量,但它仍同法一样,是外在于主体的执法行为人的一种“他律”。如果仅仅停留于这种约束与导向力量,无论公务员怎样尽职地去遵守它,它仍是一种“异己”的外在力量,这时的“善”也仅仅简单地被定义为是“服从”。可见,虽然他律的道德具有某种基础性的价值,但行政伦理建设绝不应在其面前止步,我们应当追求一种更高级、更完善的阶段———行政道德的自律。自律是指公务员自身对道德行为规范有价值上的认同与情感上的体认,而将这种他律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质、情操与人格。实现了道德的他律向自律的升华之后,行政义务也同时向行政良心转化,使公务员由外在的约束占主导而转变为以内在的自我意识为导向,即“自己给自己立法”。
落实到工商行政管理的公务人员来说,正是要求其要形成普遍、完善的行政人格。而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也着重强调各行业的职业道德、职业良心。可见,当今社会中,完善的行政人格、执法道德已经成为了衡量公务员综合素质水平的重要标准。当然,“自律”的行政良心的养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长期的习惯性的道德行为的升华。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只有努力地提升行政认识、陶冶行政情感、锻炼行政意志、坚定行政信念,才能不断地“慎独”而形成道德的人格。
总之,“德”与“法”的交相辉映中,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型的浪潮正呼唤着这样一批市场经济的执法者:他们不仅知法、信法、懂法、依法,更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宽阔的胸襟、优良的作风和完美的工商行政管理伦理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