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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需要注意4个问题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新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三年有余,给已经实施多年的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的调整,尤其是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现结合就《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谈一下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学习,积极准备

  对施工企业而言,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可谓是重中之重,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基建规模的投资力度,在各个工程领域我们相应的加大了人力、物力的投入,尤其是人力大量的增加。这就对我们各个项目上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管理劳动合同的业务人员,应该做到以下三点:

  1、学好法,领悟和参透《劳动合同法》的真谛所在,任何一个法律的酝酿制定到实施,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也不是我们一天二两天就可以完全理解,马上就付诸实施。

  2、早准备,结合现有的劳动用工中已经出现的问题,时刻关注新的用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的问题,积极探索新的适合企业的用工模式。

  3、早动手,尤其是每增加一名新的佣工,一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可有让其先干着,合同随后在补签的思想。

  二、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行为。

  作为施工企业,首先应该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积极与员工平等协商制定切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符合双方利益的劳动合同文本。其次,新员工入职起始,在进行岗前培训时,应详细解说合同文本内容,让新员工能够了解成为企业员工以后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同时签订合同,以完成法律程序。最后,在劳动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合同期限届满(最好是提前一个月)前,准备该员工的各项资料,以内部签呈的书面形式通知其单位主管,根据情况决定续签或终止,人力资源部门出示结果,通知该员工终止或续签合同。如果该员工本人违法国家的法律法规,屡次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公司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由所在单位叙明理由并转送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及工作单位和企业工会。

  三、合理程序、有法可依。

  现在公司范围内的项目都是一级管理,作为项目的党政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每新增一名佣工,及时给公司相关部门上报,并办理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同时做好备案,对签订劳动合同中各个条款,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条款,要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协商劳动合同文本,以避免劳动合同文本中出现漏洞,造成将来的扯皮现象,以至于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加强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情况企业应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财务、审计、纪委监察部门配合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特别是使用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责令其限期补签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以及内容显失公平的,应责令其限期与其协商修订;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给其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要通过监督检查,纠正企业违法行为,解决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劳动合同管理的实际困难问题。

  总之,大家充分认识到企业要依法与员工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并在不侵害员工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依法用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员工更要学法、用法、守法。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应结合实际,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充实、完善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规章、办法,明确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程序,增强其操作性,以便利于企业贯彻执行。提升法律层次和效力,为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提供系统的法律依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