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体现。企业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企业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经营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体现了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决定其经营的范围,通过企业章程规定的形式表达自己经营的意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形式,对企业要求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对法律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核准。
二、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金)相一致的原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作了规定: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特定行业的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
企业经营范围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国家对一些特殊行业、特殊商品的生产经营,都制定了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专项规定”。如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印刷,航空运输,金融、保险,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化肥、农药、农膜、蚕茧、棉花、粮食的经营,卷烟、药品的生产经营等,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不予核准。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在改变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新时期新形势下,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要求我们的企业干部不但要掌握现代管理技能,成为有能力、有魄力、有执行力、有影响力的领导者,更应深刻认识和把握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及趋势,成为具有战略管理能力的领导者。特别是当前中国经济与社会正经历着转型的阵痛,风险与机遇从未如此同时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中国企业面临着极为严峻的竞争和挑战。作为首都企业决策咨询中心的北京清华工业开发研究院,紧扣时代脉搏,面向广大企业的迫切需要推出执政能力再造高级研修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