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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劳动合同管理的评价标的3大作用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劳动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劳动合同制度。真正贯彻落实好《劳动法》,必须按法律规范要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劳动法》颁布后,从国家到地方有关部门不断地发出加强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要求,而对劳动合同管理的评价标准却很难找到。没有对劳动合同管理的评价标准,相当于机械零件检验员没有卡尺,有了交通警察而没有交通法规。没有管理的评价标准,管理水平的判断,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管理目标是模糊不清的。

  评价标准须由总体指标和分项指标构成,在实际工作中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首先,劳动合同管理的评价标准可以起到提示加强管理路标的作用。

  管理人员可以采用管理评价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将实际情况与评价标准进行对照,方便地找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差距,有利于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如将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用“劳动合同完善率”对照,其指标应为100%,不足100%,说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还存在着不符合《劳动法》要求的情形,如合同的必备条款欠缺,或存在无效条款等。再如,将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劳动合同管理的总体评价指标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对比,该指标正常时应为100%,签订率不足100%,说明部分职工与用人单位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不规范、不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尽快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措施结束不规范的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

  签订的劳动合同质量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劳动合同产生重要影响。签订的劳动合同质量不高,不但难于管理,而且还容易导致本可避免的劳动争议。如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从考虑劳动合同管理的分项指标劳动合同期限的完善状况、岗位工种的可变动率等逐项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考虑,逐项协商一致,既可避免劳动合同条款缺条少项或有歧义等问题,又可以在尽量减少劳动争议的同时,为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有利于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考核。

  在实施《劳动法》的条件下,对人力资源的规范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和非劳动合同管理。这两种形式与人力资源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应。通常,人力资源中的绝大多数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对人力资源进行合同管理是其不可缺少的法定形式。目前,考核是业绩管理中最受关注的难点之一。

  建立对职工的绩效考核制度的单位逐渐增多,但考核对象多用于生产经营人员,对合同管理人员的考评凤毛麟角。因为要考核,就要有标准。没有标准,要么不考核,要么只能进行模糊考核。而模糊考核容易造成主管人员为了得到较好的成绩,将主要精力放在了人际关系的处理上。因此,劳动合同管理的考核,需要将通过打分的形式进行的量化考核与模糊考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笔者以为,建立和完善评价标准是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的基础。

  总之,提升劳动合同管理水平仅从宏观层面的号召要求,难以尽快实现预期目标,为此,须从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评价指标这样的基础工作做起。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