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住宅小区和新房成交量增长迅速,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需求旺盛,我省的物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增多。一方面是因为物业公司在经营管理、费用收支、提供服务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另一方面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管理方式、费用收支透明等有了更高要求。
关注一:欠物业费卖房受限
本市拖欠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比例高达20%多。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修订草案》第43条明确,“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相关凭证”。
委员们质疑该规定在操作上是否可行?有委员提出,如果居民不交易房产如何来制约?争议更大的是,债权可否影响物权转让?有委员认为,欠缴物业费是合同违约行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朱言文委员认为,条例应明确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按时缴纳的将收取一定的滞纳金。毛文佩委员认为,催交物业费的主体应是业委会,业委会对于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情况也要发挥催缴作用。
关注二:停车位如何管理
《修订草案》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位的管理做了规定,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叶辛委员提出,房产商建车库时,成本计入建房费用的,地下车库位就属于全体业主,希望这次立法把这个有争议的问题向社会说清楚。施雷委员认为,物价部门给了收费许可不等于就给了收费的合法性。
马宗礼委员提出,地下停车库、地面停车库是否属于公共面积,属业主共有?停车费收取是否合理、合法?瞿钧委员认为,很多老式小区没有地下停车库,为解决停车,在有限的地面划出停车位,甚至影响了消防车、救护车等进出,引发新的矛盾纠纷,这样有限的公用资源如何平衡新、老业主等各方的权益?
关注三:强制维修和紧急维修
不少小区出现漏水等危险情况,需要动用维修基金,却因“三分之二”法则遭遇执行难。为化解这个难题,此次立法一大亮点即设置了“物业强制维修和紧急维修”条款。《修订草案》第64条规定,对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应立即维修和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向业委会和物业所在地房管办报告。
刘世才委员说,《修订草案》关于强制使用维修基金的规定很好,但要妥善处理好与上位法的冲突。张爱民委员提出,有些屋顶和外墙渗漏不一定影响房屋安全,如果物业立即组织维护而未能经业委会同意而动用维修资金,似乎有所不妥,建议该提法再斟酌完善。
关注四:同一小区物业费相同
《修订草案》明确了同一物业执行同一物业费标准的原则,规定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售后公房,只要是由同一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即执行同一标准物业费的原则。
但委员们对其操作性提出质疑。朱言文委员说,同一小区内,小区物业管理存在不同收费标准是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立即统一可能会有难度,不同利益的居民也会有不同的意见。此外,收费是就高还是就低,谁来核定?也需要研究。他建议,是否可以在条例中规定一些原则,按一定的比例逐年进行收费调整,逐步做到统一,至于调整的比例和时间应研究后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