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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农药行业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解读分析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农药行业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上规定没有对农药生产、销售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农药行业生产以下淘汰类、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2011年)更不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