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合同是企业采购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文件,采购合同不仅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体现,也是企业采购结果的最终见证,还是企业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更是联系标中和标后两个阶段工作的纽带,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既有利于巩固招标采购成果,也有利于实现企业采购的目的。因此,加强企业采购合同管理至关重要。
一、企业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影响企业采购效率
企业采购过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即采购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在采购阶段,采购人或其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就是合同的订立阶段。合同订立后,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据笔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对企业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着“重采购阶段、轻合同履行”的情况。中标供应商确定之后,对于如何依法签订企业采购合同,如何依法监督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合同争议等问题不够彻底重视。此外,由于企业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个别人员对企业采购合同的性质、监管职能等基本问题也产生一些误解,出现一些误区。即:片面地认为合同履行就是普通的民事经济行为,不一定实施有效的采购合同管理。
2、签定采购合同不够及时,缓慢实施企业采购项目
《企业采购法》第46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企业采购合同。但个别地方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出现采购人与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签定企业采购合同,影响了企业采购员项目的实施进度。据实地调查,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够满意.二是供应商不能履约.三是发生供应商质疑、投诉。对于如何处理这类问题,《企业采购法》只原则规定了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就如何区别不同情况,适用何种法律如何处理却没有具体明文的规定。
3、所签合同与文件不一致,导致企业采购不完整
企业采购合同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相关事项认真签订,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采购文件确定的所有内容,特别是招标项目和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具体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采购人与供应商没有完全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最常见的情形是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所签订的合同与采购文件不完全一致。
4、擅自变更合同当事人,影响采购合同管理
《企业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企业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规定了两种可变更的法定情形,一是企业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二是企业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当事人擅自变更货物的规格型号、追加的数量超过合同金额的、采购人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合同当事人往往认为,企业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属于民事合同,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企业采购法》对于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行为,也未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对于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也难以进行依法处理,影响企业采购合同管理。
5、合同验收不够严格,容易引起合同纠纷。
《企业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企业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但在实务中,却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上不介入合同的验收,没在严格按照企业采购法验收.使验收环节非常薄弱,由此导致质量问题.甚至引进合同纠纷。
6、不及时报送采购合同,削弱了监管力度
根据《企业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但目前个别地方尚未建立合同的备案制度,主要原因是受人员和保管场所的限制。一些地方在付款时将合同作为申请付款的材料报送,在合同履行前,监管部门无法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就难以对合同进行跟踪检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变更合同,监管部门难以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企业采购合同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1、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杜绝采购合同管理漏洞
按照<<企业采购法>>相关规定的工作实际,制定出严格的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具体办法和措施.切实加强企业采购合同管理.建议从四个方面加强管理:
①加强合同签订环节检查。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合同。针对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满而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况,采购合同管理部门应就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进行严格检查,如果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责令重新采购;如果发现评审过程存在问题,责令采购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如果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就依据《企业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处理。
②完善合同备案制度。按照《企业采购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对备案的合同文本进行登记、核查和保管。在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责令合同当事人纠正。如合同实质性改变了采购文件的内容,应责令采购人重新签订合同。
③加强对履约过程的采购合同管理。检查的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是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是否依法进行合同验收等。特别是合同的变更,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企业采购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④加强对违约供应商的处理。对违约供应商除追究其违约责任外,采购人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以将其违约行为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依据财政部《企业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企业采购活动。
2、统一采购合同文本,规范企业采购合同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由于没有统一的企业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目前,企业采购合同文本五花八门,其弊端显而易见。所以,建议上级业务部门尽快制定出统一的企业采购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企业采购合同格式,完善企业采购工作程序,提升企业采购工作效率.
3、层层把关合同签订严格执行采购法规
实现企业采购全流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企业采购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代理机构、公证机构、监督机构要通力合作,认真做好企业采购合同签订事宜。招标文件既定的实质性条款绝不能作改动,所签合同必须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采购人必须无条件遵守企业采购法律法规,供应商不得有投机心理,不要抱有任何幻想,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建立严密的层层审核和责任约束制度,发现情况,随时告知当事人纠正,并及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企业采购工作取得最大效能。
4、建立调解机制,处理合同争议
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依约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满意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争议条款可以表述为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提交企业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
5、加强企业采购业务培训提升企业采购合同管理水平
作为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组织辖区内企业采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并实地考查企业采购合同管理方面的问题,坚持学用结合,培养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人才。企业采购合同的审核是一项复杂而专业的工作,不仅要求工作人员懂得法律知识,熟知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尤其对合同条款的追加和调整要严格把关。特别要警惕那些以低价中标、再通过追加条款弥补损失的合同,以及随意改变和调整原中标项目的行为。利用所学知识和法规,切实加强企业采购合同管理,提升企业采购工作效率,为实现地方经济突破发展目标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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