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行政改革的继续,行政管理职能因为有些行政部门利益逐渐被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中,工商部门为此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者日益重要的地位。
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现状
1、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能。
经过体制改革,目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包括确认和验证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进出市场行为,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推进市场规则的完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2、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监管领域过于宽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目前我国唯一的一家综合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说无所不包,只要是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或多或少都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相关联,结果是什么都要管,又无法全部监管到位。二是缺乏专业性监管,技术含量低。对一些专业性强的市场主体行为难以把握,造成监管缺。三是与其他监管机构行政管理职能交叉。结果往往容易产生推委扯皮或相互争利。四是与国际通行的惯例相脱节。
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分流的初步设想。
鉴于目前我国市场监管体制的现状,有学者主张成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并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粮食、医药、卫生、文化出版、农业等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其具体职责是:确认和验证市场经营主体进出市场的资格;保证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上交易客体的合法性;保护正当的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查处并处罚不正当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规则的完善。这种主张不仅与当前国家实施的大部制改革战略思路相吻合,对于消除当前各监管部门机构重叠,行政管理职能交叉不乏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另外也有人主张对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二次改革,行政管理职能分流;大多数主张维持现状。笔者认为若能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适当分流现有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朝着专业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一是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验证方面。大致可分为三类:A,在企业部门设置登记注册机关:美国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各州的州务卿办公室;英国的公司登记注册主管机关为英国贸易部企业注册局;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注册是企业注册署所属的公司注册处,而商业登记机关是税务局下级的商业登记处。B,在司法部门设置注册机关:日本的商业登记机关是在法务省内部的民事局所设的法务局;德国的商业和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是各地方法院;韩国的商业登记机关是地方法院的商业登记所。C,设在民间社会团体中的注册机构:荷兰兴办企业是在地区商会进行注册;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专利和注册事务所,作为瑞典的公司登记主管机构,也可归类于这类民间性质的登记机构。
二是在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方面。A、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美国的反垄断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另一个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负责反限制竞争法的机关主要是卡特尔局,包括联邦卡特尔局,联邦经济部和各州的卡特尔局,此外还有一个垄断委员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是为实施《禁止垄断法》而特别设立的行政执法机关,也是准司法机关,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但有权独立行使其职权,尤其是委员会的委员长和委员可以独立行使职权;英国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公平贸易总局,另一个是垄断和合并委员会。B、广告监督管理方面:美国企业管理广告的主要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广播,电视代表企业进行管理;联邦邮政总局负责管理邮递广告;联邦农业部的种子公司和酒精税收部门对种子广告和酒精饮料广告进行监管。C、商标注册监管方面:美国的商标分为联邦注册和州注册两种形式。但对于商标假冒侵权行为,注册机关不负责处理,统一由法院查处;德国的商标专利局负责商标申请的审核发怔与监督。商标权的丧失由司法裁决。
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主要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此外还有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商务部;日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是保护消费者会议,属总理府直接领导。
2、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分流设想的框架。
对上述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如下特点:一是市场监管主体多样化,二是对市场竞争主体的资格确认与行为监管相分离。这与我国市场监管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家大包大揽形成鲜明对比。就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来看,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确认与验证市场主体进出市场参与竞争的资格和商标权利资格;二是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包括竞争行为,广告行为,商标使用行为;三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目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分流总的思路应为确权专门化、监管专业化、维权社会化。初步的设想是:
第一,确权专门化。A、关于确认与验证市场主体资格。可以由地方企业设立专门的注册机构实施统一注册。目前很多地方企业都设立了行政审批中心(大厅),各个相关监管部门都派员入驻中心(大厅),实施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这无疑为企业申请注册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各个单位入驻的多为申请受理部门,而各机关的审批程序并不因此而减少,内部工作效率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加之人员更换频繁不利于工作的标准化展开;况且行政审批中心(大厅)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所派人员没有人事处理权,不利于统一管理。如果各地地方企业在行政审批中心(大厅)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注册机构,将市场经营主体的资格确认权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中分离出去,不但便于地方企业更好的掌控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也便于当地招商引资及一些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自己生的孩子自己管”的困境中解脱出来,站在更加超脱的位置对市场经营主体实施监管。B、关于确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国际惯例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可以由专利部门统一主管。
第二,监管专业化。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实施专业化监管,包括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依据《商标法》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管。由于广告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于广告行为依据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型实施分头监管:普通商品或服务类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管;医疗、医疗器械、药品、化妆用品、美容类服务广告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烟草广告由烟草管理机关监管;农药、兽药、种子、化肥广告由农业部们监管;文化演出类广告由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教育办学类广告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招工、招聘类广告由劳动行政部门监管;机械类产品和工业消费品广告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管;金融、保险类广告由银监部门监管;旅游类广告由旅游管理部门实施监管。
第三,维权社会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是多样化的,而调解是主要途径,诉讼是最有效的一条途径。各行政部门对消费者投诉的解决方法一是调解,二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制裁,而消费者本身的索赔请求一般很难的到满足。所以应大力引导消费者更多的通过调解和运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不但能够消除纠纷获得赔偿,同时也将行政执法机关从烦琐的调解中解脱出来。就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来讲,主要有12315申诉举报中心和下辖的事业单位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作为主要的调解机构应逐步走向社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脱钩,使其真正成为消费者自己的社团组织。而12315作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平台也应逐步从调解消费纠纷为主转变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的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