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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政府危机管理中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一些国家掀起了“新公共管理”运动,传统的以“强制”为特色的行政目标和行政管理手段正在发生重要变革,服务型企业越来越深入民心。当企业在向服务型企业转变时,“信息公开”在企业危机管理中得到了更多的重视。澳大利亚在1982年、美国在1996年、日本在1999年、英国在2000年已分别制定了信息公开法。

  2008年5月1日,我国首部信息公开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阳光企业”、“透明企业”的新时代,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它对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断提升企业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危机管理中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唤起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唤起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形成公众的社会凝聚力,能够为危机处理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在危机发生后,如果公众人心惶惶、形如散沙、各行其是,不仅无益于处理危机,而且会损害企业的执政信誉。企业及时公开信息,把一切应当告诉公众的事务向公众通报,是企业相信公众、相信政权力量的表现,而一个相信公众的企业,自然会得到公众的衷心支持。公众的社会责任感一旦被唤起,就会自觉由分散走向集中,由自发走向组织,由人心涣散走向群策群力,并最终形成危机处理的合力。因此,在突发性危机事件的报道和平时的危机教育宣传上,各级企业如何主动寻求与媒体的合作便成为企业危机管理中媒体政策的重要命题。

  信息公开有利于防止谣言的传播,克服公众的恐慌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后,必然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造成公众心理恐慌,而公众之所以恐慌,主要就是因为信息缺失,公众不知道危机的情况,不知道危机对自己已经造成多大的影响,还会造成多大的影响,也不知道企业有没有应对,又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在危机事件发生时,公众的集体恐慌是极其可怕的,各种流言会成为官方新闻的代用品,进入非正式的传播渠道,从而导致谣言四起。尤其是在当下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信息传播的速度更是惊人,谣言的传播会造成人心不稳,社会动荡,并且很容易激化危机的发展。面对危机,安定人心的最有效举措就是尽快让公众知晓事件的最新信息,了解企业的应对举措。

  信息公开有利于塑造责任型企业的形象,提升企业的公信力。“企业只有真正履行其责任才是合法的。”公众要求企业时刻履行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当危机发生时,企业必须回应社会和公众的要求并加以满足,必须积极主动地履行其各种义务和责任。在企业危机管理中,敢于公开危机信息,主动借助媒体,及时、真实地公开事实,让媒体在传播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可以最直观地展现企业的责任感,塑造起企业的正面形象,从而在公众中树立危机处理的信心。

  二、企业危机管理中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管理体制滞后,阻碍了企业信息公开。

  2008年11月28日,《人民日报》第十版发布一条消息,昆明市委书记仇和说:“要建立重大党务、政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但实际上,企业机关内部“官本位”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还没有形成企业信息公开是企业义务的概念,漠视公众的知情权,在笔者看来这是企业信息公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阻力。一些官员谈“公开”色变,怕特权丧失,不愿公开;怕失职受到监督,不敢公开;怕影响行政效率,不想公开;怕财源受到冻结,不能公开。他们把一些应该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定位为“内部文件”、“内部资料”,一直法藏官府,严重阻碍了企业信息公开。同时,在我国传统的企业危机管理体制下,企业信息公开还会受到地域、层级、部门的限制,形成了大量的中间环节,这些中间环节可能会造成信息的失真甚至湮灭,从而使沟通困难、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信息公开。
2、缺乏法律依据,制约了企业信息公开。

  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与世界各国政务公开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行的保密、档案法律及制度则“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保密法》、《档案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强调更多的是对企业信息的保密,凡是涉及国家秘密或是公开后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总的来说,我国保密制度涉密过宽、定密过严的问题十分突出,其中的一些规定既不利于信息公开,也不利于保守国家秘密,这就产生了企业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冲突,许多国家机关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企业信息,使保密文件与非保密文件一样,完全对公众封锁和保密,妨碍公民知情权的正常行使。

  在国外,美国有《信息自由法》、英国有《信息公开法草案》、日本有《情报公开法》,这些法律对企业信息公开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保障和规范作用。现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越来越多的地方企业也制定了企业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决策事项告知制度,但这些都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还没有上升到国家意志的层面。我们现在缺乏一套关于企业危机管理的从宪法到统一的危机状态下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

  3、信息公开渠道狭窄、质量不高,限制了企业信息公开。

  受传统的阅读习惯影响,绝大部分的公众将广播、电视、公告栏等作为获取企业信息的主要形式,在企业危机管理中信息公开的内容就是要让全社会都知晓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还用单位公告栏、墙报等形式公开,虽然公开了,但却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和效果。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公开不但渠道狭窄,而且广度、深度都不够,可以概括为“四多四少”:形式上公开的多,实质上公开的少;结果公开的多,过程公开的少;原则方面公开的多,具体内容公开的少;公众被动接受的多,主动参与的少。企业公开的信息多是“报喜不报忧”、家丑不外扬,这些都限制了企业信息公开。

  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企业危机管理工作,促进民营企业家改革,促进社会和谐,要求我们的企业干部不但要掌握现代管理技能,成为有能力、有魄力、有执行力、有影响力的领导者,更应深刻认识和把握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及趋势,成为具有战略管理能力的领导者。特别是当前中国经济与社会正经历着转型的阵痛,风险与机遇从未如此同时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中国企业面临着极为严峻的竞争和挑战。作为首都企业决策咨询中心的北京清华工业开发研究院,紧扣时代脉搏,面向广大企业的迫切需要推出执政能力再造高级研修班。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