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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与成本控制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项目合同管理是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来说尤其如此。在国际工程中,合同各方,包括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都十分重视合同的管理工作。尤其对承包商来讲,可以说项目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是否顺利,自身的利益是否能得到保护,而高效率的项目合同管理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合理、恰当的项目合同管理组织方式。

  一、当前我处在项目合同管理方面存在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根据我处项目管理的现状,我处要提升承包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必须进一步提升项目合同管理和索赔水平,具体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增强合同和索赔意识

  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国内工程管理中项目合同管理和索赔尚未引起业主和承包商的高度重视,许多项目经理部对它们还比较陌生。所以,首先应加强对经理部各层次的管理人员进行合同、项目合同管理及索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使大家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重视合同和项目合同管理。合同意识是市场经济意识、法律意识、工程管理意识的综合体现。

  2、逐步建立项目合同管理组织,使项目合同管理专业化。

  在这方面,我们必须学习和研究国外国内承包企业的先进经验。由于项目合同管理和索赔涉及经营、预算、法律、工程管理及公关等方面知识,专业性强,必须有专门的人员、专门的机构从事这项工作。不能将项目合同管理仅作为经营人员、计量人员的一种兼职工作。建议处对工程规模较大、单价较低的项目设项目合同管理副经理,对较小的工程设专职项目合同管理员,对特大型工程还可以外聘项目合同管理专家或咨询工程师。应该认识到,项目合同管理和索赔水平的提升不仅仅有利于解决合同争执和赔偿问题,更有利于我处项目管理水平和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

  谈到向有关专家请教的问题,我想多说几句。在我们承包工程过程中,在许多方面,我们一定要转变观念,不要舍不得花咨询费,尤其是对我们不是很明白和吃不准的东西,要学会利用外部资源为我所用,为我服务。必须有“花小钱办大事”的心态,尤其是经理部的领导,要经常比大比小,抓住主要矛盾。要有勇气承认我们绝不是万能的,在需要出谋划策的事情上,应该善于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在我处某高速公路变更与索赔费用审批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通过到北京、武汉、上海向有关专家咨询,增强了谈判的信心,为处争取到了最大效益。

  也许毕家索的轶事有助于我们承认专业人士的价值。毕家索有一次坐在一家巴黎的咖啡厅里,一位坐在邻桌的伯爵夫人问这位艺术大师,可不可以为她画张像。毕家索在几分钟内便完成了一幅精美的画像。毕家索提议付给他5万法郎,但伯爵夫人觉得贵了一些。她对毕家索表达了自己的想法:“这幅画你只画了几分钟!”毕家索回答说:“但是夫人,我花了整整一生在练习画画,只有经过长时间的积累沉淀后,才能像刚才那样快地画出这幅画来。”

  3、重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建立更加科学的管理系统

  包括项目合同管理职能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规章制度,确定合同与成本、工期、质量等管理子系统的界面,将项目合同管理融于投标报价和施工项目管理全过程中。我处的施工项目管理系统尚不完全,缺少项目合同管理职能,直接表现为:

  ①投标报价不分析和研究合同,仅根据图纸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我们的报价员在报价前,是否研究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技术规范、计量规范?我说可能没有。如,有些标技术规范规定,隧道超挖回填不予计量,我们的报价员是否把超挖回填的费用打入了工程量报价呢?对项目的不平衡报价是否通过对现场的详细考察进行了仔细研究呢?

  ②在合同实施前不对合同作全面的研究,不对合同风险进行预测并采取对策。

  ③在工程施工前只有图纸交底,而没有合同交底工作。

  ④工程施工中不看合同,按图施工,而不是按合同施工。

  ⑤项目结束时对合同签订和实施的经验教训不作总结。

  4、全面研究国内外先进的项目合同管理和索赔方法、措施、手段和经验。

  项目合同管理有一套国际通行的做法和程序,目前可以从研究FIDIC合同条件、研究国际工程承包商的项目合同管理方法与程序、研究国际工程合同与索赔案例三方面入手,对国际惯例进行系统剖析。

  5、培养我处的项目合同管理和索赔专家。

  项目合同管理和索赔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同时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要提升我处的项目效益,就必须有一批掌握项目合同管理和索赔技能的专家。当然我们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计量工程师、专业工程师、各部门负责人都应具备一定的合同和项目合同管理知识,否则将很难胜任自己的工作。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介绍、合同分析及变更索赔案例

  我国(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于1991年颁布,1999年重新修订。它是在国内广泛使用的施工合同文本。我国各部委根据建设部的范本,根据各行业的建设特点制定了自己的建设施工合同范本,如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有1999年版,现在采用的是2003年版。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建设部建设施工合同范本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内容进行合同分析、并介绍几个变更索赔的成功案例。

  (一)、合同的法律基础

  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适应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果工程需要适用特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合同语言

  我国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使用汉语,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一种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为主导语言。

  (三)、合同文本的范围

  施工合同的构成文件及解释的优先次序如下:

  ①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本合同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其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同,是对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⑤本合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制定,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它代表我国的工程施工惯例。

  ⑥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⑦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另外,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掌握合同文本内容的先后秩序有什么作用吗?是的,非常有作用,尤其在变更索赔上。举个例子:某高速公路处在南方某省,属温暖地区。合同工程量清单隧道C25防水砼单价为每立方273元,没有指明抗渗标号。该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规定温暖地区隧道防水砼抗渗标号不高于S4,后来项目经理部将隧道抗渗标号变更为S8,抗渗等级提升了,也就是技术规范变了。根据合同解释的优先顺序,技术规范优先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经理部要求调整C25防水砼单价,业主最终同意调整了单价。再举一个例子:某承包商编制的某高速公路投标施组隧道衬砌采用简易衬砌台车,后省高指下文要求隧道采用大模板整体衬砌台车,根据业主下文也是合同组成部分且时间在后这一事实,项目经理部以大模板整体衬砌台车重量大,为确保衬砌台车不下沉为由,要求增设台车走行的砼轨道梁,且按变更设计办理。最终业主同意了我们的要求,增加变更费用近100万元。严格地说,整体衬砌台车与简易衬砌台车的差价业主都应该给予补偿。

  (四)、发包人

  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①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应支付的其它款项。

  ②发包人的工作职责。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自己的工作,为承包人施工创造条件。

  承包人应知晓发包人职责,对其不作为进行索赔,如交地交图是否及时、工程款是否及时支付等。施工单位因保护文物古迹需要的停工损失也要找业主索赔,我处某高速公路项目在施工路基时遇到古墓就成功进行了索赔,业主补偿了经理部帮助挖掘古墓的费用及停工损失费。

  (五)、工程师

  1、我国施工合同文本中的“工程师”的身份和职责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师可能是如下两种人:

  ①发包人派驻工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②如果本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则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也为“工程师”

  2、工程师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工作,行使合同规定“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发包人可以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经过发包人的批准。除合同明确规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3、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合同双方权力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我要特别强调一下,各经理部拿到施工合同后,要按照合同里的定义明确谁是“工程师”,他有哪些权利和职责,有些合同规定还变更索赔资料只有合同上明确的“工程师”签字才能算数,才能拿到钱。其它在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工程师不是真正合同所指的“工程师”,他们只有反映情况的权利,他们最终签认的变更索赔资料是不管用的,是无效的。各经理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索赔事件后,应及时请工程师到现场了解情况。
(六)、承包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的职责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承包人应熟知合同,并坚决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防止遭业主的反索赔。

  (七)、合同价格

  1、合同价款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价款。

  2、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它通常不是最终的合同结算价格。最终合同结算价格还包括工程过程中发生、经工程师确认后追加的合同价款,以及发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商的扣减工程款。

  (八)、工期及进度控制

  合同工期指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计算的承包天数。

  经理部应知道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开工后被迫中断,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损失,且相应顺延工期。如业主不能按时交出施工用地、业主供应的水泥钢材不能及时送到工地等,经理部应及时办理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手续。

  (九)、质量检查、验收和工程保修

  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在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工程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项目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项目设计进行变更,否则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涉及对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的合理化建议,须由工程师批准。若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项目经理部应重视变更设计审批的时效性。变更设计资料是什么时候交给业主、监理审批的,又是什么时候收到的,项目经理部应有专门的收发文本进行登记,并有各方人员签名确认。某高速公路施工合同规定,业主批复的变更设计在批复交给施工单位28天后,即便施工单位没有在变更单上签字,即便施工单位对业主的审批有不同意见,也算施工单位默认成立。根据本合同条款,如果经理部对业主的审批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业主批复后28天内向业主提出不接受批复意见的报告,将球踢向业主一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可能的谈判、仲裁、诉讼打下基础。(例举某高速公路变更审批情况的具体案例说明)

  在施工过程中,对业主不及时批复变更设计的情况,施工单位可以采取有关措施督促其加快变更设计审批。一是做好变更设计具体审批人员的工作;二是向业主汇报施工资金上存在的困难,变更不批复,变更费用就不能计量,就会影响施工进度。三是主动找业主谈判,要求加快变更设计的审批;四是采取适当放慢施工进度或停工的方式,逼迫业主批复变更设计。

  在放慢施工进度逼迫业主审批变更方面,有一个成功的例子:某高速公路项目距开通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了,施工单位上报的变更设计仍有许多没有批复,其中包括隧道洞门名牌字的变更设计。在距开通前三个月的时候,业主下发文件,要求将某隧道改名,导致已变更且已施工的部分洞门字需报废,要重新变更施工。项目经理部由于原变更设计没有批复一直拖着不予施工。一天上午,业主负责人到工地检查,看到洞门字没有报废施工,当即打电话找项目经理,问其为什么。项目经理答曰,原变更设计没有批,变更一个字施工单位要花近万元,经理部资金困难,不能承担再变更增加的费用。这位业主负责人当即表示,下午三点召开项目经理部与业主就变更设计问题的谈判会。在会上这位业主负责人严肃地批评了总监办个别人在变更设计审批上的拖拉行为,并且达成共识,在近期业主将立即批复无争议的变更设计,涉及金额1000多万元。当天下午业主负责人同时表示,同意明天给施工单位借款200万元,以应付施工之急需。

  在与业主进行变更谈判时,各经理部一定要高度重视,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谈判要有理有节,要对事不对人,要依据施工合同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以理服人,决不能因为谈判而伤了与业主的感情。

  (十一)、风险、双方的违约责任和合同终止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或其它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洪、震等自然灾害。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合同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④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我的理解是,最终产权是谁的物品由谁负责损失费用,第三方的损失由发包方负责。
2、保险

  ①发包人保险

  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自己的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以及运到施工现场内的材料和待安装的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也可以将这些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我的理解是发包人只保自己的人和物。

  ②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③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我要强调的是,不管是承包人保险还是发包人保险,直接受益人都是承包人。业主投保部分承包人要争取参加保险合同的谈判、合同的订立,为保险索赔打下基础。如保险合同中有一个免赔额,即每次损失超过这一免赔额时保险公司才对超过免赔额的部份进行赔偿。那么在合同谈判中就要尽可能的将免赔额减少。

  各经理部也要注意,工地出事了,应立即将出险通知书报保险公司及业主,请保险公司来现场核实灾情,并签认损失情况。图像资料也是必不可少的。

  3、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违约赔偿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在专用条款中有约定。

  4、合同终止

  合同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发包人支付了工程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即告终止。

  (十二)、索赔和争执的解决

  1、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①当一方向另一方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的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或以生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的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或承包人受到其它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A、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B、发出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C、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索赔和变更设计审批时效性非常强,掌握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向业主、监理工程师等报送的文件、索赔变更资料等必须由专人送交,并由签收人在发文本上签名。

  2、争执的解决

  合同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两种方式的一种解决争议:(或裁或审)

  ①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中国人常讲“先君子后小人”,但是根据施工合同干工程时,应该完全是反其道而行,做到“先小人后君子”。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发生扯皮或纠纷,谁能出示文字证据,谁就占据有利地位。

  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就讲完了,国内工程的不同项目,合同内容大同小异,不同点主要在合同专用条款。各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在进场施工之初就要把学习合同、理解合同、掌握合同、使用合同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要熟读合同,我认为不研读5遍以上,谈不上熟读。在工作中要经常翻阅合同条款,将合同条款灵活运用于施工管理及变更索赔中。

  世行、亚行贷款项目采用国际通用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合同条款更严密、内容更丰富、逻辑性更强、时效性更具体。这里不再介绍,建议大家自学,我相信大家自学后会感到受益匪浅。

  三年前,我在人民日报上看到了一位著名作家写的介绍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施工情况的文章,文章的内容至今记忆犹新。小浪底工程是世行贷款项目,参与施工的既有国内承包商,也有国外承包商。国外承包商严格按合同进行施工,如果业主要其提前工期,外商就以要增加资源投入为由提出费用索赔要求;如果因业主原因导致其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外商就以资源闲置为由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外商要求的索赔费用非常大。每当上级领导来检查工地,国内承包商就会精心准备甚至不惜停工迎接检查。工地上彩旗飘扬,大幅欢迎标语随处可见;而国外承包商工地象往常一样在按部就班的施工,在工地上看不到彩旗标语。若业主要求其插彩旗、挂标语,外商就会说请给我费用,因为合同上没有要求我们做这种事情。这篇文章也介绍了某国内承包商分包了外国承包商部分工程的施工情况。在分包合同中规定:隧道挖掘中,在设计挖方尺寸基础上超挖不能超过某一尺寸,在该尺寸以内的超挖工程量由外商负责,超过该尺寸的超挖而产生的损失由分包商负责。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分包商在施工中对超挖控制不严,加之分包商对合同理解出现严重偏差,认为该允许超挖量是我国惯例的平均线性超挖量(但在本合同中没有“平均”二字),致使许多地方出现局部超挖超过该尺寸的情况,结果分包商损失了数百万元。我之所以要给大家介绍这篇文章,就是要请各位象外国承包商那样严格履行合同,根据合同不放过任何索赔机会;就是要让大家吸取文章中提到的那个分包商的教训,对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每句话、甚至每个词都要认真推敲,细心琢磨,避免给处造成经济损失。

  三年前,我在人民日报副刊上还看到了一篇文章,文章的标题是:国际惯例为什么水土不服。这篇文章批评了国内工程的某些建筑业主、承包商不严格遵守合同的情况,提出在我国加入WTO后,建设各方严格履行合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深切感受到,三年后的今天,我国的建筑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的合同意识都有了明显的提升。我处的各项目经理部若不进一步增强项目合同管理意识,就难以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
三、朋友与变更索赔的关系

  我们常说,朋友就是财富。是的,这句话一点不假,近年来,我们曾经依靠朋友承接了很多有较好效益的顶目,我们也曾经依靠朋友在某些顶目通过变更索赔实现了效益最大化。但是,只有给予,不求索取的朋友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找到的。什么是真正的朋友?我们五局的企业理念讲得很清楚:合作共益者才是朋友。我不想对朋友这一词有过多的阐述,朋友也是普通人,也是有七情六欲的,他们的一言一行是不能明目张胆的违背法律、违背合同的。即便是推心置腹的朋友也不能说,你这个项目亏损了,我给你补偿100万。

  良好的朋友关系只是我们争取良好效益的基础。要争取好的效益要靠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在项目合同管理中发掘变更索赔的事件,认真做好变更索赔基础资料。朋友的价值在于不违背合同条件可给可不给的变更索赔项目,所谓打擦边球的项目,他可以要求具体办事人员批准我们提出的变更索赔资料,为我们争取较好的效益。我们常说,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内因通过外因而起作用。良好的朋友关系是我们办理更多变更索赔的条件,是外因;根据合同条件及时主动地提出变更索赔资料是争取效益的基础,是内因。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变更索赔的成功。我们有些项目经理部,只重视朋友关系,洒喝了不少,经营招待费花了不少,可为处带来效益的变更索赔却办得很少。究其原因,我认为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变更索赔的基础资料重视不够。项目经理部不能一味地讲照顾关系、照顾朋友,而牺牲处的经济效益,要坚持合作共益的理念。举一个例子,某高速公路开工之初,业主总监代表打电话找到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要求给他的亲戚承包点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没有立即表态是否同意,只是说项目经理部的标价很低,可以让其亲戚到经理部谈。谈什么?主要是谈变更设计问题,你要承包工程,你就要利用你的关系帮助经理部办理变更设计,这是你承包工程的条件。当然办理变更设计增加的效益可以分成。总监代表的亲戚及总监最终答应了项目经理部的要求。经理部立即提报变更设计资料,将其承包的改线路基下1.2米厚的利用隧道洞碴填筑路基变更为外购石抛填片石填筑。这个变更及时得到了业主的批准。实际路基仍采用洞碴填筑,但单价由每立方4.53元提升到了每立方35元,给经理部带来了可观的效益。

  四、严格劳务分包项目合同管理,杜绝效益流失

  如果说加强与业主签订的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是为了搞好变更索赔工作,提升经理部经济效益的话,那么严格劳务分包项目合同管理是为了减少成本支出,杜绝经济效益流失。只有开源节流,经理部才能履行与处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确保上交额的完成,才能对处有较大的贡献。近几年来,全处的劳务分包项目合同管理工作越来越规范,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处制定了许多规范劳务分包项目合同管理的办法,并要求经理部严格执行。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各经理部在严格劳务分包项目合同管理上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不在处公布的合格承包人中选择施工队伍。

  2、没有经过处的授权,擅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处一再强调,所有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价均由合同部测算或审定,所有对外的经济合同由处统一签订,在检查中发现有个别经理部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一规定。

  3、未经处同意随意补签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修改处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单价,或向劳务分包队提供不切原合同实际的优惠条件,如免扣电费、大小临工程可计价等。

  4、对分包项目合同管理不严,合同规定应扣除的材料费、租用我方的机械费、租用模板费不按规定扣除,扣除单价随意确定。

  5、在同一个经理部、同样的工程项目、同样的施工条件下,不同的劳务队伍分包合同单价明显不一样,造成施工过程管理困难,末次清算纠纷不断。

  6、在施工过程中,对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质量管理不严,导致事故隐患时有出现,给处造成经济损失。

  7、未签合同,劳务队即已进场施工,有的劳务队进场施工一年多,分包合同仍未签,造成合同谈判困难。

  8、点工条满天飞。有些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应该由劳务队自行承担,但有些经理部仍给其签点工计价。经理部租用劳务分包队的工程机械台班不及时签认,清算时都是劳务队出具的单方面台班记录。

  9、项目经理部领导擅自表态,对劳务队进行所谓的亏损补偿,尤其在清算时表现得更加明显。

  10、分包合同未经评审即予签订,导致漏洞百出。有个别经理部分包合同一字不改的使用处的范本,而不根据经理部的具体情况,根据工程的具体实际进行修改。

  11、不及时对劳务分包队验工计价,劳务分包队借款严重,给经理部带来超付款的风险。

  12、不按合同规定扣除劳务队的质保金。

  13、对劳务队施工进度控制不严,施工前松后紧的现象存在,到工程即将交付开通时,经理部要求给劳务队调价,美其名曰赶工费,增大经理部成本。

  14、劳务队验工台帐不完善、登记不及时。

  15、对劳务队的反索赔不重视,缺少反索赔资料,导致清算时只有劳务队找经理部的索赔,使清算处于被动。

  残酷的投标竞争使我们的投标报价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要实现处的生存发展,只能靠各经理部脚踏实地搞好项目合同管理,扎扎实实地抓好变更索赔与成本控制等各项工作才能实现。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