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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目前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经济法制的不断健全和经营管理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在我国农村初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层经济结构、多样经营方式并存的局面,农民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最近,一些乡镇、办事处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因农村经济合同管理不规范引发的信访事项较多。问题突出反映在五个方面:

  一、合同形成程序不规范,存在少数干部个人说了算的问题。

  根据村民自治和目前在农村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政策规定,农村公有资产处置、建设工程发包和集体房屋、堰塘、山林等资源的租赁承包,决定权属全体村民,都必须经过村民议事会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要公开招投标和公示。但目前有的村组合同却未经过这些程序,属村组干部几个人在一起商量,甚至是少数个别干部擅自决定发包的,及至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时,村民方才知道,随之引起群众上访,同时在村组干部内部产生隔阂和矛盾。

  二、合同内容和文本不规范,存在内容不全和表述不清的问题。

  经济合同法律性强,文本必须规范。但由于一些村组干部政策法律水平和文字能力有限,加之有的认为合同只是一个形式,对合同的签订重视不够,过于草率,导致相当一部分合同文本格式五花八门,且要素不全,责任义务过于空洞,约束性不强;有的文字表述不准确,可作多种理解,甚至可以想怎样理解就怎样理解,为经济合同管理执行留下很多弊端和隐患。

  三、合同签订主体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经济合同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具有代表村民签订经济合同的法人代表的资格。但目前,一些涉及村民小组的合同却是由村民小组长直接签订的,既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有失经济合同管理的严肃性,而且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时,将使合同成为无效合同。

  四、经济合同管理不规范,存在保存无序的问题。

  合同签订后,按农村财务管理规定应交由乡镇办经管站管理或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财务的人员管理。但有的却没上交统一保存,而是直接保存在村组干部个人手中,这样带来了很多后患:一是容易丢失,导致兑现合同无依据;二是村组干部调换时,一旦调下来后,少数干部不予交接,导致出现矛盾;三是给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撕毁、篡改合同留下机会。如隆中办事处花木店村二组,便发生一起村干部个人将一村民租赁集体稻场合同期由2008年改为2038年到期的事件。

  五、合同兑现不规范,存在租赁承包款难收取的问题。

  在合同款征收中,尽管有合同约束,但由于相当一部分村民合同法律意识不强,不愿按合同上交应交的款项,或者扯皮少交,加之部分村组干部不坚持原则,擅自表态减少合同款;或碍于情面擅自做主缓交。久而久之,一则合同款年年积累,累成“坨子”,加大了征收难度;二则相互攀比,拒交抗交司空见惯,导致合同款难以征收,成为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一个极其棘手的社会问题。

  综上所述,目前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已经上升为影响农村稳定、制约村级工作正常运行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规范。因此建议:

  第一,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严把“三关”。

  一是政策关。所有合同必须符合党和国家农业农村政策;二是法律关。在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上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三是程序关。所有经济合同必须经过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程序,不得越俎代庖和少数人说了算。要通过严把“三关”,使经济合同签订步入规范化。

  第二,加强对村干部《合同法》的培训和签订经济合同的指导。

  各级要将《经济合同法》纳入内容,讲解经济合同的要素和拟文要求,提升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撰写经济合同文本的水平。同时,乡镇办,尤其是乡镇办经管站要加强对农村经济合同签订的把关指导,确保合同签订的规范化。

  第三,乡镇一级要对农村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目前农村财务实行“双代管”,村级经济合同亦应由乡镇办经管站统一存档,禁止经济合同签订后滞留在村级或村组干部个人手中,从源头上避免丢失、毁坏和私自涂改等现象。

  第四,加大对农村合同款的征收力度。

  乡镇办要督促和协助村组干部按经济合同管理约定搞好合同款的征收,避免累成“坨子”,增加征收难度。对承包款已积成“坨子”的承包人和拒交抗交者,要依据《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走法律程序,依法清收,使合同款征收步入良性轨道。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