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城市建设发展迅速,但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日益突显。今年我局加大了银川市城市建设审计的深度和力度,发现了一些与城市建设发展进程不相适宜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如果不及时规范和解决这些问题,将会对城市建设发展进程形成制约。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程序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部分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超计划投资部分未重新进行报批;有些项目为了赶工期存在无计划批复、边设计边施工和审批手续不完整现象;有些项目由于资金不到位,加之施工组织不够协调,项目不能按计划进度如期完成。
(二)招投标制度不够完善,没有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程序去做
目前,银川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投标工作主要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这种方法在过去的一定时期,对于降低工程成本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方法的弊端也已不断显现。首先由于在招标活动中建设单位不编制标底,使一些建设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最低价没有参考标准,致使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单位不能对招标环节进行有效监督,有可能导致恶意竞标现象发生。有的承包商采用先低价中标,然后设法通过中途变更来实现其利润,增加工程造价,导致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提升了工程造价。同时,建设单位不能对建设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可能导致投标方相互串通,抬高标价。
(三)超概算投资较为突出
一些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因项目本身设计深度不够,概算粗略,中途变更较多,项目施工变更制度也不完善,使得项目变更的随意性较大。如银川市一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使用白图进行招标,正式施工蓝图设计出来后,出现蓝白图差异,造价比原招标价增加约900万元。还有的建设单位批少建多,提升装修标准,扩大建设规模。
(四)竣工财务决算不及时
一些建设单位对所承建的建设项目没有及时进行竣工决算,致使建设单位的财务决算长期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建设投资状况,不能为企业及时提供信息,从而影响了企业的投资决策。如银川市某开发公司自2003年至2007年,共竣工完成了50个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均未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而是依赖中介机构或企业部门进行决算,造成单位会计资料不能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投资状况。
(五)企业投资项目的代建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银川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统建制管理模式,于2002年成立了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这种管理模式消除了过去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分散在各个部门所产生的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多头监督、低水平重复监督的问题,基本实现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升企业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预期目标。但是,在实践中,这种统建制管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代建办集项目的决策权、管理权与监督权于一身,权力的过度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上长期以来代建办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不明确,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建设项目的有效运行及建设资金的有效管理。
以上问题说明,虽然企业部门已制定出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但在执行中力度不够,缺乏行之有效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因此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是管理好建设项目及建设资金的关键所在。
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加强建设程序管理,加大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力度
由于企业投资项目在建筑市场中有一定的风向标作用,因此代建办建设程序执行是否到位,决定着整个建筑市场是否规范。所以企业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制度,直至项目竣工决算,制定出与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个人失职、失误、以权谋私而给项目建设带来重大损失的,不但要予以处罚,还应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为了严把施工合同签订关,避免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出现纠纷,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合同的管理,企业应在建设业主与建筑承包商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指定专业部门对工程合同进行必要的监督,以保证建筑合同的合理、合法、有效。
(二)加强监督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减少项目超概算情况的发生
首先,提升设计概算的精确度。设计概算的内容是否完善、有无漏项、计算是否准确,不仅影响着项目建设投资目标的实现,而且直接影响到管理部门对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因此要加强对设计的宏观审查和微观监督,从严把关。其次,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成本的控制。对单位已经报建的建设项目内容在施工中严格监督,完善签证变更制度。对批少建多,擅自提升装修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项目及责任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工作的监督
虽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对建设单位竣工决算的时间做了要求,但没有监督制约的具体手段,未能引起建设单位的重视。企业应安排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决算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不按时决算的建设单位给予一定的处理、处罚。
(四)加强审计机关的监督权
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不仅是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需要,也是实现审计监督职能和社会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审计的监督权是一种通过法定形式对管理权实施的再监督。企业投资审计如何构建一种常规性的有效监督机制,形成对企业投资决策权及管理权的监督制衡,构建对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机制,不仅是审计职能实现的需要,也是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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