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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企业应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法律风险方面遭受了巨大损失,这些深痛的教训让企业必须学会关注法律风险。在这个法律与商业充分结合的时代,法律运用得当将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法律上的失策将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本文旨在通过揭示法律对企业的作用,法律风险的特征,从而明确企业应当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

  一、法律在企业中的作用

  法律对企业到底意味着什么,究竟能为企业带来什么?这样的问题在一些企业经营者心中已经有了答案,在一些企业经营者心中仍然存在疑惑。无论如何,企业经营无法摆脱法律的束缚,几乎已成定论。我国企业普遍存在三个薄弱环节:一是企业法制建设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对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企业法制建设不自觉、不主动;二是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识仍然不强。主要表现在一些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或企业改制工作等前期工作仍缺少法律工作人员的参与。有的单位虽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或聘请了法律顾问,但在对其使用上仍局限于事后补救,以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为主,企业法律工作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一些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或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自觉地违法经营,或认为只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或存在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有意打“擦边球”。

  要求企业经理人成为法律专家是不现实的,但这并不影响重视法律的企业经理人在企业中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法律对企业发展非常重要,但绝大多数企业并不知道如何发挥法律的作用,概括而言法律对企业的作用具有三种形态:

  (一)偶然的法律需求

  在法学教育未获得重视,国家法律规范严重缺乏,经营事务处理上讲究“人事关系”,而社会弥漫着“情、理、法”为处事态度的情形下,企业经营者不重视法律,甚至轻视法律,不足为奇。当发生法律纠纷时,动用关系以求解决,回避法律本身对于社会关系的规范调整。应当说我们多数的企业经营者都经历过这样的历史阶段,在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人事关系”在处理法律纠纷上的确比适用法律更为便捷、经济。以致一些经营者认为学法律者主张以法律处理问题,完全是“麻烦的制造者”。企业在面临法律纠纷时,不愿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纵然企业聘请了法律顾问,也是把他当做“必要之恶”,尽量远离他。似乎企业找律师,就意味着企业面临麻烦或遭惹官司。

  直到今天,仍然有不少企业认为利用“人事关系”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只有当法律纠纷无法通过“人事关系”解决时,企业才会寻求法律的帮助,往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寻找律师仍然希望通过律师的“人事关系”化解法律纠纷。

  企业缺乏制度性、常规性的法律服务,仅仅将法律作为企业经营活动不可调和情况下的救命稻草。法律只在偶然的情况下才积极为企业经营活动发挥作用,企业对待潜在的法律风险则听之任之,整个企业处于无意识的法律状况下从事着经营活动。

  (二)常规性法律辅助

  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经理人认识到企业很多事情都需要具有法律上的论证。在企业经理人做出某项决定时,其需要判断这个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将法律作为经营的辅助工具或者经营参谋成为必要。于是,企业开始建立法务部门或聘请法律顾问,将一种偶然性的法律服务变成常规性的法律服务。

  在签订合同时给予规范的修改意见、在投资决策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在企业管理中提供规范的法律文件、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提供法律监控等等。所有这些内容,将原来诉讼纠纷的证据形成和收集工作提前到日常的工作之中,这个是非常自然的发展。过去企业在处理诉讼业务时,常常听到律师提出企业证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说“合同怎么这样签,但是如果不这样约定,这个案子就好处理的多。”再比如“怎么当时没有让对方签字呢?”再比如“这样的传真件只是复印文件,证据效力有问题。”等等。作为企业经理人希望企业按照法律规范正确行为,也希望在发生法律纠纷时,能够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因此事前征询律师的意见是具有价值的,企业需要有常规性的法律辅助人员参与。

  然而,在这样的法律作用目的下,法律顾问也好,内部法务也好,成为咨询机构,企业经营者判断什么是法律问题,再选择性进行咨询。有时企业需要自己判断什么是法律问题,遇到好的律师会给企业一些建议,比如合同签订前最好给律师审阅,出具正式函件时最好律师看看,等等。即便如此,法律仍然是在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外发挥作用,充其量是个参考、监督、辅助。
(三)法律作为企业战略资产

  企业发展和法律的关系非常密切,然而究竟企业怎样才算发挥了法律的作用,这个问题并不容易解答。法律对企业的作用体现在,任何的经营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评判,任何的经营行为都具有法律意义,也就是说都属于法律行为。因此法律在企业作用非常广泛。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今天已被大众广泛接受。大部分的人都是在一种政治的层面来理解和看待“法制经济”这个概念的,认为法制经济就是照章经营、依法经营。这种理解是正确的,但同时也是空洞的。法制经济要求我们的企业经营者将法律放到与经营同样的高度来思考,将法律和经营整合起来考虑企业发展和企业的生命力所在。一场诉讼可能会断送一个企业的前途,也可能让企业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更广阔的发展机会。

  企业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法律的作用,就需要将法律作为企业的战略资产(strategicasset)看待。所谓战略资源,就是将企业资产和发展战略放在一个更为广义的层面进行理解。资产不再单纯指我们通常理解的办公设施、厂房、现金、有价证券、专利、商标等,而且包括企业人员、创新能力等。所有企业经营者都应该思考如何在经营中利用法律为战略资产(strategicasset),结合企业策略与法律分析,形成一个政策分析,兴利防弊,达成企业经营之目标。1999年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先注册了“HiSense”商标。此后由于商标问题成为海信进入欧洲市场的障碍,海信集团于2002年底主动致函西门子公司洽谈注册商标的转让事宜,2004年2月19日,西门子正式确认,要求海信支付的注册商标转让价格为4000万欧元。其目的显然是想将海信排挤出欧洲市场。虽然这起纠纷最终在双方企业介入下妥善解决,但西门子的阻止使得海信进入欧洲市场的步伐晚了好几年。西门子的行为是否妥当暂且不论,其利用法律作为战略资产成功的为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这一点是我们的企业经理人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综合而言,法律作为战略资产的价值体现在:

  1、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可通过创造和保存资产、与商业伙伴之间的商誉、投资者信心等方式创造价值,从而增加公司市价总值。

  2、通过整体性法律风险管理,可以降低法律风险管理成本。

  3、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够降低企业因法律风险产生的损失和额外支出。

  4、法律作为企业战略资源,有效的运用能够排挤竞争对手,为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创造利润。

  二、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认识

  (一)法律风险不是违法风险

  我们常能提到一些企业经理人说:“我又不做违法的事情,我哪有什么法律风险。”很多人认为法律对生活中的问题都有明确的答案,而且这种答案是无须任何分析判断的,只需要查找到具体的法律条文相对应即可。正是在这种思想下,法律风险被简单定义为违法风险,在合法条件下统统被认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事实上,法律存在一个开放结构,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客观依据。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产生的法律风险同样影响着企业经营目的实现。企业法律风险不等同于单纯的违法风险,在一些合法的情况下由于其他因素考虑不充分,同样会为企业埋下法律风险。

  第一,法律的确定性有时不像想象的那么直接。我们说法律具有确定性,但是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援引。一个事件发生后,其中有各种不同的因素,哪些是对法律有影响的因素是需要分析判断的,比如在普通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是否具有中国籍也许并不重要,但如果在股权转让中将直接导致是否需要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等。这些具体的法律理解、适用,以及对具体事件的法律分析是否准确都可能导致法律风险。

  第二,法律灰色地带导致法律判断的确定性模糊。法律上对于一些事件采用了禁止规定,对于另一些事件采用了许可规定,但对于有些事件法律并没有做出赞成或者反对的表达。这种时候,实践中的行为是不是符合社会正义,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成为一种不确定,尤其在没有专业法律人士参与行为判断时这种风险就显得更为明显。

  第三,法律的确定性并不决定法律方案的单一性。即使在法律有确定性的规定时,也不意味某种商业经营目的实现途径仅有单一的法律方案。这种法律方案多样化,产生的结果是某种法律方案的采用是不是出于法律风险最小化的判断,直接影响实际法律风险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形式。

  第四,法律实践不仅仅是法律关系、法律方案的实施,还包括很多具体的法律技巧、证据保护等。常常有当事人对律师说:“我说的都是事实,大家都知道。”然而由于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所谓事实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这显然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法律风险。而且这种法律风险往往是难以补救的。

  在正确认识法律风险时,我们必须清楚法律风险并不是违法风险,所谓的违法风险仅仅是法律风险的一种最常见的形式。我们的律师、企业经营者不要盲目认为合法了就没有任何法律风险了。控制、预防法律风险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问题,任何一个法律实施环节出现误差都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
(二)法律风险伴随企业经营活动产生

  企业法律风险来源于企业的内部还是外部,这个问题以往我们很少去探究。然而,从法律人和企业经营者对待法律风险的态度可以看出,过去一直将法律风险看作一种外生性的风险。

  不少律师一直以来向企业宣扬的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希望企业经理人能够重视法律风险,将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然而事实上,我们企业经理人根本没有从事任何纯粹意义上的法律活动,企业的所有法律风险都是在企业日常经营性活动范围内发生的。一些企业经理人也一直希望构建无法律风险的企业经营环境。其总希望聘用律师能够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将那些无法解决的法律纠纷都归咎在律师身上。在企业内部运营的研讨中,往往又忽略征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企业法律风险是由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是存在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之中的,因此为防范或管理这样的法律风险,就必须让法律人走入企业,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之中。多年来,企业在接受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现很多法律风险的防范或管理已经超出了法律本身手段的范畴,有时为控制某种法律风险,律师需要对整个经营活动模式做出新的安排和设计,改变企业原有的经营活动本身。

  (三)法律风险结果都是商业的

  在法制社会之下,法律已成为企业经营者应重视之一环,企业经营者,如果仍昧于旧时代的想法,轻视法律风险的存在,企业之未来将充满危机。公司发展的初期法律风险一般处于次要的地位。公司走过发展的萌芽期,进入快速成长阶段,法律风险则与日俱增,防范和解决法律风险便成为重要的工作。很多企业在高速发展过程中,经营者努力思考着和避免着各种商业经营风险,但是却对经营过程中日益增加的法律风险缺少关注。这当然有经营者自身对法律认识的欠缺,但更多的是经营者对法律的偏见。一些经营者认为企业发展有不规范、不合法的操作是理所应当的,甚至一些经营者将违反法律规定看作是经营获利的机会。

  法律风险等于商业风险,其带来的结果都是商业性的,要么导致企业花费增加,要么失去商机或商业优势。当法律风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法律障碍、法律危机的时候,企业将为此付出承重的代价。一个企业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存在法律风险而不自知。企业经营者最大的误区就是认为只有打官司才是法律问题,或者只有在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时,才考虑法律关系该如何理顺。然而,往往这种时候已经丧失了最好的处理方法,只能是一种阵痛性的法律修复,或者是法律意义的死亡宣判。

  三、法律风险管理

  要创办一个不存在任何风险的企业是不可能的。如果真有这样的企业,那它也不会带来任何收益。只要企业存在,法律风险则不可避免,过去企业经理人对法律风险几乎采取避而远之的态度,现代风险学提出了更积极的观点,是时候改变企业经理人对法律风险的偏见了。既然法律风险必然存在,那么企业就应当进行法律风险管理。

  (一)法律风险管理需要发挥整个企业员工的力量

  “虽然说是公司的违法行为,但实际上做出违法行为的是公司的某一个员工。”要使公司能够守法,需要每位员工都提升守法经营意识,理解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定,促使员工在具体事件中考虑公司的利益,从而有效防范违法行为。法律监督是将企业行为时时置于法律之下进行思考、调整。杰克?韦尔奇对于法律风险理解则更甚于此,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他要求“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其它风险一样管理法律风险。”
法律问题不应仅仅是法律顾问需要考虑的问题,而是企业管理团队在相关责任产生之前考虑的一个商业问题。领导人意识到风险存在并管理该风险,是迈向法律预防性实践关键的一步。法律意识并不要求企业经营者精通法律,只需要企业将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的重要事务纳入管理体系;同时还需要明确法律风险属于一种专业性较强的风险,需要进行针对性管理才能准确解决。

  《犹太法典》说:“原以为一定会有人带蜡烛进去,可是一走进房间里,发觉整个房间都是黑漆漆的,没有半个人拿着蜡烛。其实只要每个人都拿一根小蜡烛进去,这个房间就会像白天那般的明亮。”在企业中,如果每个员工都树立起法律风险意识,则每人只需要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到一点点细节,则法律风险能够得到很好地管理效果。如果企业员工将这样的工作都看作是律师的工作,则整个企业的法律风险工作是任何一个律师都无法承担的。

  (二)法律风险管理需要整体性思维

  微软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布伦特·考利尼克斯(BrentCallinicos)指出的:“在过去,我们一直认为几种风险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当下企业普遍缺乏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仍然以个别法律风险解决为法律工作全部内容,然而,企业风险管理要求从整个主体范围或组合的角度去考虑风险。法律风险的相互影响可能导致一些法律风险的相互削弱。传统法律风险个体化、间断性、小视野的管理和解决,对于企业资源是极大的浪费,很多相互制约的法律风险也纳入了企业耗费成本进行解决的行列。通常情况下,管理集合风险要比管理个别风险更便宜。

  法律风险之间的关联性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企业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束前无法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由此引发一系列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员工也可能因此出现跳槽。只要我们能识别法律风险且能确定其影响的范围,利用综合的评估方式予以考量企业法律风险的最终影响力,则能够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的。之所以强调在一体化、整体性、大视野或者企业范围内的全部法律风险基础上进行评估,是为了说明这是一种结构化、系统化的工作,这种评估过程可以将战略、流程、人、技术和管理,与评估和控制企业创造价值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活动不确定性的目标结合起来。因此,公司必须提升对法律风险的主动意识。

  四、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目前实现企业内部法律管理模式转变的最有效的方式。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可粗略分为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控制和法律风险评估等不同模块,其最基本的特征是识别的系统性、分析的定量性、控制的分布性和运行的持续性。

  所谓的系统性是指对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必须是结构化的、全面的,法律性质上看,它涵盖了违规、违约、侵权、怠于行使权利等不同性质,从人员看,它涉及到包括高管在内的所有人员,从机构和流程看,它贯穿于所有部门、岗位和流程。

  所谓的定量性是指对所有识别出来的风险,进行量化测评,将具有不同法律性质,分散在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法律风险,统一用可能性、损失度和风险期望值来衡量,从而使各种风险之间具有可比性,能够从管理角度区分出轻重缓急。

  所谓的分布性,是指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部门不再集中于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而是分散到所有的业务和管理部门,从而是风险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变成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职责的一部分,把过去似乎不可能明确的各个岗位、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管理控制的责任明确起来。

  所谓的持续性是指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闭环的、动态的运行结构,它需要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运行的周期,进行不断的调整和优化,保证风险体系始终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法律风险管理应当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大力培育和塑造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将法律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促进企业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应当和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相一致,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而调整。

  法律对企业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日益复杂的今天,我们的企业经理人不能再自信的认为自己能够准确判断法律事务,企业需要管理好法律风险必然要求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企业运用法律人才时应当发挥四种作用:法律参谋、法律保障、法律培训、法律监督。从整体上、大范围地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