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拟建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同,是对整个工程的实施起到总控制、总保障的纲领性法律文件。能否签订好、管理好它将直接影响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和工程目标是否能够实现。近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促使建设各方主体能够学法、懂法,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这对建设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从当前施工合同管理的现状来看,还是存在着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合同管理水平低、合同履约率低、行政监管不到位、市场缺乏信用保证体系等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如何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及监管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主体及有关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签订合同时使用文字不够严谨,合同条款不完整或有缺陷,导致合同一签订就难以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工程纠纷。常见的往往是漏掉或忽视变更工程的造价确定、竣工结算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一旦工程发生变更和违约时,在合同中没有如何处理违约和工程变更的条款,虽然合同示范文本有通用条款,但是没有详细的计算方法,操作起来还是很困难的。法律意识淡薄还反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管理人员不注重双方往来书函的签收。如工程洽商、变更纪要各方主体没有及时会签,工程师指令、变更联系单等不及时签证,当工程发生纠纷时,却无法提供书面证据,给以后的工程索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这也是目前大家不愿意索赔的主要原因。
2、建设市场业务竞争相当激烈,“僧多粥少”的局面造成了合同主体地位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的随意增加苛刻条件或违规要求潜在投标人作出标前承诺,甚至有的在中标后要求中标人让利或签订实质性内容都与招投标文件相违背的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
3、合同履约率低,缺乏信用保证体系,尤其是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没有在实际工程中真正施行,致使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后拖延结算审核,甚至结算审核完成后不按时支付最终的结算价款,从而导致出现拖欠分包工程款、材料款、建筑工人工资等一系列连带问题。当然,有些承包人遇到材料上涨时就擅自停工,不能按时保质地完成工程项目,也有以停工为手段来到达一些不合理目标,这些都是不诚信的表现,不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4、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履约监管不到位,没有建立履约过程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和工程结算备案制度。在合同实施阶段,有些合同的主要条款被任意修改,有些工程根本不按合同约定来结算,使合同管理规范化流于形式,规范的合同只是作为备案、办证的资料而已。同时,目前我省通用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显得有许多不足,如合同价款类型不适宜、风险控制条款缺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施工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和依法治企的不断深化,许多企业也深刻认识到合同管理在经营中的重要性,但由于众多内在和外部因素,使得企业要做好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有些力不从心,在一个不是十分完善的建设市场中,合同主管部门应该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为合同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并在施工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及时加以引导和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
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及监管的措施
1、合同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当不定期地开展一些有关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班或合同管理的学术研讨会,培养一批业务水平高、法律意识强的合同管理人员。对于企业来说,不仅合同管理工作人员要重视合同管理,而且公司领导应该更加重视,只有单位领导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人员才会全力以赴去管好合同。作为一个好的合同管理工作人员,不但业务要精,还要有良好的思想素质、法制意识和语文水平。首先,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人员要熟悉和理解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内容。合同通用条款部分要逐条学习,理解后有的还要在专用条款中细化、补充。其次,在签订合同时文字使用要严谨,对于协议书、专用条款部分要反复推敲,咬文嚼字,避免一个条款有多种理解或意思表达不清,需要别的条款来推理的。有时一字之差,意思相差很远。如“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前者是在没有设计变更的情况下,合同价格是包干的,结算不作调整;而后者工程数量是可以按实调整,单价不变。还有些条款多一字或少一字也相差千里,如“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两年返还”与“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两年返还”,按照这两种说法分别去操作,对于保修金的时间价值和财务费用来说应该是相差很大的。
2、重视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从源头上把好关,加强合同备案管理,严格维护招投标成果。有人会问:招投标阶段合同还未签订如何进行施工合同管理?业内人士应该知道,需招标的工程,合同主要条款是招标人拟定的,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这样一个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显然缺乏《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所以这里所说的施工合同管理实际上是指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于合同条款的“公平、公正、合法”性的监督。因此,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对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严格审查,对条款中不合法、不合理、带有不正当竞争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应立即提出修改意见,若等中标后订立合同了就很难监管。合同备案管理主要是审核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没有附加一些不合理的补充条款,严格控制在备案阶段就产生“阴阳合同”,维护招投标成果,切实保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最近,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发文要求“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强化对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中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应督促双方签订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这也充分说明了企业部门十分重视在招投标阶段、合同备案环节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3、推行与完善建设工程履约担保机制,维护公平原则,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当前,工程量清单招标一般为合理低价中标,工程利润相当微薄,而且有些建设单位还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拖欠工程进度款,给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同时影响工程质量与安全。因此推行与完善建设工程履约担保机制已是迫在眉睫,制约合同双方不正常、不应该的违约行为。目前工程建设中常发生的担保类型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由于合同双方地位的不对等,致使前两种担保已在实际工程广泛使用,已经取得很好的效果,而惟独工程款支付担保不能真正实施。此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调查研究问题所在,制订一系列措施完善现有制度,建议在局部领域强制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如在一些经营性项目上,可以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必须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工程全额担保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段担保,这样既可以实现担保目的,又可以缓解双方资金压力。对于担保的额度,双方无论采用何种担保形式,应该是对等的,充分体现合同签订的公正性、公平性原则。
4、结合现行计价体系,完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有一个好的施工合同标准文本是建设各方主体管好工程,明确界定有关各方责任、义务、权益的重要保证。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一般为固定单价合同,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的三种合同价款类型均不是很适合,应该及时补充一种固定单价合同类型以及一些附属条款,以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工程结算原则等,不要使有些人认为综合单价就是包括一切风险、综合单价是绝对固定单价的错误观念。目前,已有一些省市,如广东、江苏等地,已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当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效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稳步推行。同时在重要合同条款的约定要加以适当的引导与规范,对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应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单价相对固定,工程数量按实计算,当然对固定单价所包括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对于有些工程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1)工程项目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的工程。
(2)该工程在招标时施工图设计深度完全能满足施工要求的。
(3)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自算工程量而报价的或招标人留给中标人足够时间要求对工程量进行复核的。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所包括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和发生设计变更时工程价款调整的方法。对于不满足条件的工程项目,合同主管部门应限制其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价款方式,或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来平衡固定总价所带来的巨大风险。
5、建立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实行必要的跟踪检查和管理。合同签订只是履行的基础,而合同目标的最终实现,还需要合同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做保障。因此,对于有些工程,合同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加强合同执行阶段的监管,但是最关键环节还是竣工结算备案管理。竣工结算文件是全过程合同管理情况的最终体现,可以直接反映出结算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结算备案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对备案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分析,审查结算文件的编审方法及期限是否按施工合同约定来执行,编审人员及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等。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关键要注意把握备案管理的深度,考虑到结算备案工作的可操作性,备案管理应该是符合性审查,而决不是将工程结算再重新审核。
随着工程造价计价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这需要我们不断地思考与探索,学习与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合同管理经验,开拓创新,努力提升自身的施工合同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