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作者:杨筱
知识产权――21世纪国家发展的第一战略储备
《中国经营报》: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邢胜才在2005年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国际论坛上透露,由国务院主抓、近30个部委参加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几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方面。请问,为什么要把知识产权问题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地位?如此大规模地酝酿制定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其国际、国内背景是什么?
李顺德:中国走上知识产权立法的道路,直接的因素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国际经济形势特别是来自美国的强烈要求,客观上促进了这一立法。
1979年,中美经过谈判决定在高能物理和贸易领域签署两个合作协议,美方提出的一个重要合作条款就是,中国必须承担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而此时,中国国内还没有一部知识产权法律。美国提出这样的要求,有其深刻的国际经济背景。从上世纪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贸易赤字不断增大,经济出现了衰退的迹象。经过调查研究,这些国家认为主要原因是其知识产权没有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应有的保护,从而使其科技优势难以转化为经济优势。因此,必须将保护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捆绑在一起,加以强化。
张平: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出台的目的非常明确,在它的前言中,明确提出亚洲国家特别是中国在制造业的发展,威胁到了日本的经济地位。日本必须创造出具有高附加值的新资产,才能使经济获得再生。使用“创造”而不是“创新”一词是有区别的,因为有些“创造”不是真正的发明,而是向其他国家企业收费的权力和依据。例如,从商标的角度看,就是要创造出一批世界驰名的商标,然后向那些愿意“贴牌生产”的企业收取高附加值的商标使用费;在版权的角度上,就是创作出更多的娱乐产品向国外输出。我们看到日本在动漫、音像和游戏作品方面已经取得亚洲瞩目的成绩,就像美国的好莱坞、迪斯尼一样,使得版权贸易能够在国民收入中占有重要的比例。
现在,到了将“产业政策论”明确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时候了。法律和政策始终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两条腿,以往我们只注重法律这条腿,忽视了政策这条腿,所以才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摔跟头。
立法者的“偏听”风险
《中国经营报》:在独特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制定中应该注意什么?
梅新育: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及其修订过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受到了发达国家贸易伙伴的较大压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将侵犯知识产权定罪的门槛降低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听取过意见的海外及在华外资机构名单相当长,以至于有关人士直言:“《司法解释》对有关国家和跨国企业的意见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这是以前起草司法解释从未有过的。”但这个过程中潜藏着意见失衡、立法者“偏听”的风险。
我们可以看到,在有关立法、修法过程中存在两对需要解决的矛盾:
第一对矛盾是外资与内资的矛盾。在强烈的逐利动机下,任何企业都有推动损人利己规则的内在冲动。在正就新产业、新领域立法的发展中国家,来自发达国家的外资机构经验相对丰富,其“国际惯例”的耀眼光芒又令其相对于东道国社会各界更具心理优势,内资机构的经验积累则几近空白。因此,外资机构更容易掌握话语霸权,更有可能在貌似成熟、合理的建议中掺加损人利己的私货。
第二对矛盾是规则正反双方的矛盾。任何一项规则都有其正面和负面后果,立法者应当综合权衡。发达国家有着极力主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厂商,也有活跃的反知识产权势力。我们对任何规则都不应仅仅因为其拥有“国际惯例”的名义而贸然采纳,我们应当多问几个问题:这些“国际惯例”到底在什么国家得到了应用?是已经成为别国的正式立法还是仅仅是少数利益集团的呼吁?倡议者和反对者的理由在中国国情下的适用性如何?等等。只有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之后,我们才能知道正确的决策是什么。
建立市场驱动型的应急战略是当务之急
《中国经营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该是一个指导性的白皮书,还是具体的操作性文件?原因是什么?
李顺德: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名副其实,不仅包括专利,也应当包括商标、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战略要超出部门,真正搞成国家的战略。
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考虑其和整个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点在哪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于国家产权制度的构建也很重要,这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局问题。国家产权制度应该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从战略制度角度来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和整个国家产权制度的关系。
张平:我们已经花去20多年的时间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这20年,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棋盘上已经悄然布满了外国权利人的棋子,中国的企业要么被围困其中,随时有被权利人“吃掉”的危机,要么被排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大门外面,没有插足之地。中国确实需要在企业层面上制定相应对策,但我认为,应急战略才是国家战略中优先要考虑的,其次才是发展战略。如果没有应急对策,恐怕不等发展起来,我们的企业就要退出市场竞争了。
那么,应急战略的出发点在哪里?我们看一下美国的启示。美国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最为成功的国家,美国没有一份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的纲领性文件,但是在美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始终体现企业在其中的巨大作用。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驱动型”的,美国的企业部门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如果说中国要考虑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国家介入,也应当首先从服务开始。但现实是当我们呼吁企业在经营决策时要进行知识产权预警分析、要做知识产权的分析报告时,我们发现本应当由企业提供的良好的公共资源服务却没有跟上,绘制专利地图和进行商标检索的文献资源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需要。当最基本的服务都不完善的时候,何谈应急战略。我认为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企业应尽快树立知识产权预警和竞争意识
《中国经营报》: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进行知识产权围攻的现状如何?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梅新育:某些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很可能成为西方国家掠夺发展中国家的新工具,这一点在基因资源方面表现得特别突出。在基因资源开发方面,基本格局是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基因资源却无力开发利用,发达国家拥有资金、技术优势却无丰富的生物基因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要求生物基因资源为人类共同财富,各国科研人员可以自由接触各国基因资源。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结果是发展中国家无偿提供宝贵的生物基因资源和传统知识,发达国家获得技术成果以后作为知识产权去寻求法律的保护,从而获得丰厚的利润回报。这类事情已经发生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西方跨国公司巨头窃取我国物种资源的“生命海盗”行径,也已经遭到绿色和平组织的无情揭露。但为了暂时发展地方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一些地方企业甚至鼓励破坏性的资源采挖和收购,将这种非法贸易作为创收的主要经济来源。
李顺德: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受到技术壁垒限制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为欧盟、美国、日本、韩国。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高达170亿美元。
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将会面临知识产权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侵权诉讼、抢先注册我国企业比较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等风险。面对这一现实,我国企业应该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同时,我国企业还应建立知识产权的竞争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