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以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开始在化解我国金融风险、转换民营企业家经营机制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一般情况下,源于国有商业银行所产生的巨大不良资产的现状对金融秩序所带来的风险,同时具有恢复人民群众对银行体系这一国家金融命脉之信心的目的。而我国之所以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资产管理公司,除了上述基本目的以外,还有一项重要的政策性原因,即在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大量不良资产都是由民营企业家使用,而民营企业家的经济效益普遍低下,形成了不能偿还或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普遍情况,进一步恶化了银行的资产状况。因此可见,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从建立的开始,就具有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和解决民营企业家高负债问题的双重历史使命。不过,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出现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专门法律或法规,这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带来了许多不便。比如,在接收债权时担保权利的处理,以及债转股的具体操作等都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
直到二000年十一月十日,国务院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297号令),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具体规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中的系列问题,解决了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运作中无法可依的状况。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等司法解释,进一步从司法的角度解决了资产管理公司在清收金融债权方面的系列问题。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成立不久,有关法律及政策尚待完善。而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不仅应当密切关注涉及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运作,而且也应当创造条件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运作提供法律服务,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收购、管理、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能够依法进行。
如前所述,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和解决民营企业家高负债问题的双重任务,律师在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时也就应当立足于这一根本的政策性因素,把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根本点和指导方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充分注意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政策,积极寻求妥善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创新方式。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这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有充分的体现。因此,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也将集中地体现于这一点。同时,由于目前律师的专业化分工日趋明显,由具备专业金融法律知识的律师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将能够更加充分地维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
从律师能够为资产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情况来看,仍然主要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笔者就这几年来作为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市办事处的常年法律顾问的业务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就现阶段律师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运作中的作用阐述如下:
(一)非诉讼业务
1、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理债权债务文件。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均是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而来,许多债权发生于多年以前,因此清理债权债务文件是资产管理公司接收金融债权之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既能够从宏观上掌握全部接收而来的债权的基本情况,也能够完善债权转让等法律程序。此时,律师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侧重于从法律的角度审查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审查主债权及担保权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债权转让文件的完备性、主债权及担保权的时效期间等重要问题。同时,在对所有文件进行整理、分析以后,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就该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及相应的处理方案提出法律意见。从笔者的实践来看,这项工作是了解每一笔金融资产基本情况,便于以后管理和处置所必不可少的。
2、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收购的金融资产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债权转股权、债务重组、拍卖、租赁、资产置换等,律师在资产管理公司以这些方式处置资产的过程中,其工作主要在于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整个业务操作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还可以参与其具体的处置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就与资产处置相关的法律问题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咨询意见,必要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具体的工作项目主要有以下一些:
(1)审查及制定资产处置的有关文件。在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的方式中,大多都涉及到与债务人及担保人签订处置协议,如租赁、债务重组、打包拍卖、资产置换等。律师应当根据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结合每一种资产处置方式的不同法律性质,从实际处置资产的具体情况出发,审查有关协议各方的主体资格、文件等内容,并可以根据需要拟定相应的协议,在必要时应当对有关协议各方的具体资料进行调查,以保障资产的处置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资产处置过程中,律师要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及这些资产处置过程的需要,提出法律意见。对于不需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律师应当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从法律角度解除资产管理公司的疑惑;对于有必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律师应当从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材料出发,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阐述。另外,对于那些非由律师起草的协议,律师在审查了有关协议内容的基础上,也应当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协议的内容及应当注意和修改的问题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予以说明。
(3)参与谈判。在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过程中,许多情况下都涉及到与债务人及担保人,有时甚至是金融资产的购买方进行谈判。谈判的大部分内容都与法律、法规对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规定有关。律师作为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谈判时主要是从金融资产处置合法性和可行性的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可以避免资产管理公司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局限性,避免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资产处置行为的发生,使谈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要求。
3、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法律性质上是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就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时应当同时遵循《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此时,律师可以就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运作问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章,提出法律意见,使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运作更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诉讼业务。
诉讼,是一项专业性和技巧性非常强的活动,律师作为专门提供法律服务活动的群体,应当能够胜任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清收债权的诉讼活动,而具备金融法律知识的专业律师则更加能够利用金融法律知识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充分、高效和完备的法律服务,使资产管理公司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金融债权。
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贷款的具体方式来说,以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和担保人清收金融债权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从这一点来说,资产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因此律师在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时,可以借鉴律师在银行法律服务中的许多具体操作方式。但是,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不同于银行,其取得债权的方式也有别于银行,因此律师在担任资产管理公司诉讼代理人时应当注意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同时也应当采用一些更加符合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资产的具体操作方式。
在律师担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代理人的整个过程中,笔者认为,律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担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顾问时,律师对于涉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分类,区分哪些金融债权是属于必须采取诉讼方式处置的,哪些又是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对于那些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尤其是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不良贷款债权及担保权,应当建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时诉讼,尽快处置。
(2)仔细研究有关案件材料,做好庭前调查取证工作和诉讼的准备工作。这是能否取得良好的诉讼结果的前提条件。虽然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因为对外贷款所形成,法律关系本身可能并不复杂,但是由于银行贷款金额巨大,时间跨度长,背景材料繁杂,就需要律师对于诉讼中必需的材料进行大量的调查工作,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并根据已有的材料形成自身在诉讼中的主要观点。
(3)做好诉讼保全工作。这是诉讼及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由于银行不良贷款的金额大,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况比比皆是。如在诉讼过程中不采取保全措施,控制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财产,将极有可能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利局面。因此保全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财产将是诉讼中的重要措施,必须予以重视。同时,前述对于债务人和担保人财产的调查工作也直接关系到保全工作的成功与否。
(4)做好庭审工作。诉讼活动的焦点直接体现在法庭审理阶段,这是资产管理公司能否取得对自身最为有利的法律文书的重要阶段。有了生效的裁判文书,才能据以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庭审过程中,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债权的诉讼活动出现较晚,有关法律规定比较新颖,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能够通晓案件的全部情况,也应当通晓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清收债权诉讼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以此来保障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的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5)做好执行工作。这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及担保权能否实现,处置金融资产的关键性阶段,律师应当努力协调法院、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人及担保人之间的关系,使生效法律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既可以采用强制执行方式实现金融债权和担保权,也可以采取执行和解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使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资产的问题上拥有了主动权,便于实现其处置金融资产的根本目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是一项新兴事物,律师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也正处于摸索阶段。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规定不断完善,相信律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将更加充分、更加完善。